劉紹樑觀點:監管Big Tech趨勢,影響AI發展

2018-06-18 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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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ANG:指臉書、蘋果、亞馬遜、網飛、谷歌,寡占美國平台產業的市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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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T:指百度、阿里巴巴與騰訊三巨頭,寡占中國平台產業的市場。

認識GDPR

我國與歐盟的個資保護法令都是以1977年德國法為典範。對隱私權的保障係以明示書面同意為基礎(即opt in),而非美式的「不反對即同意」,反對才排除(即opt out)制。

那時網路才開始萌芽,保障的重點是「個人」隱私。在今年5月底實施的GDPR是因應平台產業時代的2.0版資訊保護法,火力更強,但也面臨更大的挑戰。如違反GDPR,業者可能被罰以全球年營業額的4%或€20,000,000孰高者的罰款。

GDPR的假設是用戶有高度理性,只要有資訊及誘因,會知道如何容許或阻却他人使用自己的個資,但這可能太過理想化。它以保護歐盟潛在的被害者角度出發,等於有域外效力,也因為它比美國法更積極,更可能成為全球類似法制的典範。

臉書老闆在美國國會聽證時承諾,依GDPR加強對用戶的保護,令國會議員十分欣慰,雖然GDPR根本不是美國法令!

Big Tech帶來經濟、社會、文化、政治多元面向的挑戰及競爭法層面的隱憂,這現象被稱為「電子扭曲」。

*作者為中華開發金控公司資深副總經理、中華開發創投公司董事長。本文經台灣金融研訓院授權刊載,精彩全文詳見《台灣銀行家雜誌》2018年6月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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