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紹樑觀點:監管Big Tech趨勢,影響AI發展

2018-06-18 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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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爆出臉書(Facebook)捲入「劍橋分析」濫用臉書用戶風波,也顯示出社群平台隱私保護機制缺失。(AP)

日前爆出臉書(Facebook)捲入「劍橋分析」濫用臉書用戶風波,也顯示出社群平台隱私保護機制缺失。(AP)

人工智慧(Artificial Intelligence,下稱AI)來勢洶洶,但最近4項發展,如大咖科技業者(通稱Big Tech)涉及侵害隱私,反獨占思潮高漲,歐盟一般資訊保護規則(General Data Protection Regulation,下稱GDPR)施行,與個資付費的呼聲迭起,在在預示監管Big Tech的趨勢,甚或影響AI產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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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群平台隱私保護機制缺失

與臉書合作的劍橋分析顧問公司Cambridge Analytica濫用臉書用戶及其友人約87,000,000人的個資,涉嫌影響美國2016年大選。臉書老闆於美國國會聽證時,一再聲稱可用人工智慧審視內容。不過,每個月平均22億人次使用,超過100種語言,內容五花八門,專家認為任何審視註定失敗,任何保證也是天方夜譚:「科技與社會無法劃分或篩選」,「問題就是臉書自己(的營運模式)」!

2018-06-13銀行家觀點 監管Big Tech趨勢 影響AI發展圖1 認識BigTech、FAANG與BAT (作者提供)
認識BigTech、FAANG與BAT (作者提供)

首先,社群平台導致個資混同與公共財共享的現象,不能再奢望以往對「個人」隱私的保護,除非與世隔離,因為親朋好友,甚至無關的第三人,都可能透露己身的個資。Cambridge Analytica洩漏87,000,000 人的個資,但只有約270,000 臉書用戶參加其研究;模擬研究也顯示只要倫敦市1%的用戶手機被駭,就有一半市民可被駭客定位。所以,專家如德國Max Planck Institute的研究員Paul Francis認為維護集體隱私(group privacy)或許仍有可為。

有一些特別注重科技的小國乾脆由國家來做個資的集中保管機構,例如艾沙尼亞。這也有其便利之處,譬如年度報稅只要5 分鐘,比我國的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還厲害,但這或許是例外。

一些分析指出:如果這種個資集保機構交由民營,最有能力的業者說不定反倒是谷歌與臉書,因為他們最有意願、資源、規模與經驗,這或許是GDPR立法者始料未及的發展。

GDPR對大企業管控有限

臉書因弊案被盯上,但其實谷歌更大咖!它所蒐集的個資遠多於臉書,透過運算法模擬出用戶的行為模式,再把大數據賣給廣告商,推估收益逾美金200億元,約占谷歌2017年營收約20%。

GDPR會影響業界的生態,及個資仲介(data brokerage)的分潤行為。谷歌藉代為同意機制,蒐集廣告與出版界海量的用户資訊(他們約有10億人)做「第三人資料」加值處理。依GDPR的規定,谷歌會是「控制者」(controller)這種頂級資料處理者,享有最大的處理權限。

谷歌已經調適將近1 年,而廣告收益的8成來自搜尋引擎,僅涉簡單關鍵字詞或用品,或低度隱私,故認為GDPR對其影響有限,而且反而是愈小的網路業者如廣告科技(ad tech)業者,愈會受到GDPR的衝擊。「道高一尺,魔高一丈」非不可能,新法讓小咖蹣跚,或對谷歌反更有利。

2018-06-13 銀行家觀點 認識GDPR(作者提供)
認識GDPR(作者提供)

隱私保護只是監理手段之一,規範獨占是另一利器。最近國際貨幣基金執行長Lagarde建議管制Big Tech,以免濫用獨占地位,阻礙創新及降低生產力,應非無的放矢。

澳洲的競爭與消費者委員會在5月對Big Tech開第一槍:點名谷歌與臉書是雙占業者(duopoly),開始調查它們「是否利用市場地位侵害消費者與交易相對人如內容業者與廣告商」。迄今以News Corp為首逾60 家出版業者、品牌主與相關協會已送陳書面意見,可稱砲聲隆隆!

學界對Big Tech獨占疑慮加深

學術界的見解也在改變:美國的芝加哥學派一向尊崇自由市場,不主張政府介入(包括執行反托拉斯法),但近年也對Big Tech的獨占趨勢疑慮日深。芝大管理學院在4月下旬舉辦的競爭法年會即針對平台業者,與會者多主張加強監理,論文集40多頁的分析令人觸目驚心!簡單的說:在本世紀,數位平台的市場地位就好像早期的鐵路業。蘋果與谷歌囊括全球智慧型手機作業系統99%的市場。谷歌與臉書在全美數位廣告的市占率合計達73%,也驅動83%的成長。網站購物有45%是從亞馬遜開始搜尋;去年它一家就締造了美國40%數位銷售額的績效!在去年涉及近900,000 戶互聯網用戶的大型調查中,谷歌與臉書各黏貼了三分之二與3成的網頁。過去5年以來,這些Big Tech併購329家同業,削弱新創事業自主成長的空間。

學者對這種現象稱之為「電子扭曲」(E-distortion)。除了競爭法層面的隱憂,Big Tech也帶來經濟、社會、文化、政治多元面向的挑戰,如侵害個人資訊、掌控數據、轉化注意力為股價的「點石成金」效應(即attention as currency)、欠缺透明度、兜售政治影響力等等。

金融監理機關也開始對Big Tech審慎調研,主要是關切業務外包(如雲端服務)與數據通匯,怕依賴它們過深而欠缺營運彈性,但拒答未來如何監理,留下許多想像空間。至於臉書老闆在國會聽證看似過關,一位不願透露姓名的美國金融業大老表示:「他們根本不知道風暴欲來而已。」

平台利用個資應否付費給用戶

在臉書用戶隱私事件及GDPR實施後,要求平台業者付費的聲浪迭起,因為Big Tech速成巨擘肇因眾生的個資滋養。

從每周Facebook員工大會,看馬克祖克伯的管理哲學!(圖/Mark Zuckerberg@Facebook)
祖克伯赴歐洲出席聽證會,他在會議中表示,公司絕對會遵守將上路的GDPR 規範。(圖/Mark Zuckerberg@Facebook)

2013年的暢銷書《Who Owns the Future》(誰擁有未來)作者暨虛擬實境專家Jaron Lanier即已主張業者應付費。今年美國一本新書《Radical Markets: Uprooting Capitalism and Democracy for A Just Society》(極端的市場:匡正資本主義與民主制度,創造公正的社會)引用產權理論,也呼籲個資等同個人勞力成果,應享有所有權並收費,以促進資訊品質、良性競爭與消費選擇。本書兩位共同作者都大有來頭:Eric Posner是美國芝大法學院講座教授,專研經濟分析法學;E. Glen Weyl是微軟的主任研究員。

他們認為付費給用戶不僅涉及產權及效益,也事關公平:大家憂慮AI造成大量取代人工,而若Big Tech可因免費使用個資而速成又暴富,這樣進行財富重分配,好嗎?Posner與Weyl例示一個極端的對比:在Big Tech公司,員工能分享公司的經濟價值僅達5%至15%之譜,而在如Walmart等公司,則可高達80%,實在不成比例。

若長久如此,目前勞方對企業經濟價值可分享約70%的現況,勢將降到2 至3 成,財富分配會更惡化。反若依現有勞工分潤的比例,作者推估若付費給用戶,並假設Big Tech占經濟體的10%,而他們吐出獲利的三分之二給用戶,則因出售個資,一般四口之家的年所得可約增US$20,000,甚為滋補!

免費使用平台換取Big Tech免費取得個資,「羊毛出在狗身上,豬付錢」真好康嗎?還是賣身而不自知?一些新創業者,如澳洲Unlockd等公司認為天下沒有白吃的午餐,就祭出以小搏大、豬羊變色的拱豬手段:每次付費給透過它的App點選廣告的消費者,酬謝他們出售個資,它目前已吸引約33萬用戶。最近這公司在英國提訴指控谷歌威脅把它驅離生態系(谷歌說它侵權、違約)。因為本案涉及隱私、個資付費、競爭法規,乃至於Big Tech的營運模式與Small Tech的反制,市場十分矚目。

台灣位居互聯網的邊陲,寄望育成本土Big Tech或獨角獸,談何容易。但是我們一向擅長以小搏大,如可掌握上述新趨勢,並像Unlockd等公司一樣策略出奇,比起習慣性只設想在物聯網紅海再去做代工阿信,或許才是切入AI服務業更正確的戰略。

認識 Big Tech、 FAANG與BAT

Big Tech 泛指市值超高的世界級科技業者,他們通常以平台作為營運模式,並同時面對幾個市場,如用戶端(往往免費),及在廣告端透過對大數據的蒐集、演算與分析,將巨額且分眾的資訊高價出售給製作精準廣告(targeted ad)的客戶,俗稱「羊毛出在狗身上,豬付錢」。但一再爆發濫用用戶個資的弊案之後,羊說不定覺得自己長得有點像豬!

FAANG:指臉書、蘋果、亞馬遜、網飛、谷歌,寡占美國平台產業的市場。

BAT:指百度、阿里巴巴與騰訊三巨頭,寡占中國平台產業的市場。

認識GDPR

我國與歐盟的個資保護法令都是以1977年德國法為典範。對隱私權的保障係以明示書面同意為基礎(即opt in),而非美式的「不反對即同意」,反對才排除(即opt out)制。

那時網路才開始萌芽,保障的重點是「個人」隱私。在今年5月底實施的GDPR是因應平台產業時代的2.0版資訊保護法,火力更強,但也面臨更大的挑戰。如違反GDPR,業者可能被罰以全球年營業額的4%或€20,000,000孰高者的罰款。

GDPR的假設是用戶有高度理性,只要有資訊及誘因,會知道如何容許或阻却他人使用自己的個資,但這可能太過理想化。它以保護歐盟潛在的被害者角度出發,等於有域外效力,也因為它比美國法更積極,更可能成為全球類似法制的典範。

臉書老闆在美國國會聽證時承諾,依GDPR加強對用戶的保護,令國會議員十分欣慰,雖然GDPR根本不是美國法令!

Big Tech帶來經濟、社會、文化、政治多元面向的挑戰及競爭法層面的隱憂,這現象被稱為「電子扭曲」。

*作者為中華開發金控公司資深副總經理、中華開發創投公司董事長。本文經台灣金融研訓院授權刊載,精彩全文詳見《台灣銀行家雜誌》2018年6月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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