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投書:一個法文化的觀察——頂新案二審判決

2018-05-12 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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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認為,中華法系具體規定的實證法,已全面廢除。但其精神以「國民法感情」的方式延續,這也是當今司法難符國民期待的原因之一。(資料照,吳逸驊攝)

作者認為,中華法系具體規定的實證法,已全面廢除。但其精神以「國民法感情」的方式延續,這也是當今司法難符國民期待的原因之一。(資料照,吳逸驊攝)

4月27日頂新案二審判決出爐,魏應充等被告,從一審的無罪改為重判。輿論的反應,也從四座驚愕,到一片叫好。但部分人士質疑,法官是否有依輿論審判的疑慮?法官認為大幸福公司所提供的原料油即便符合CNS的標準,但仍「欠缺可供人食用之品質」,所謂「欠缺可供人食用之品質」究竟何指?涉及刑事責任,如未明確,理應依「罪疑有利被告原則」。而檢察官的舉證,無法證明大幸福公司所使用的豬油來源為病死的豬宰體。但法官依然認為頂新公司主觀上仍然可預期豬油來源有問題,這也似有違「無罪推定原則」。且採認鑑定意見時,也選擇對被告不利者,未能善盡「有利不利證據一併注意」的義務。二審法官違背保障被告訴訟權的幾大原則,但也符合多數人對「包青天」期待,這兩者孰重孰輕?孰是孰非?涉及我國繼受西方法律,產生法文化衝突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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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法律文化的角度而言,可以探究的幾個問題:

第一,「勿枉勿縱」的完美審判是否存在?

莎士比亞戲劇“Measure for Measure “(朱生豪譯作〈量罪記〉,顏元叔譯作〈以牙還牙〉、彭鏡熙譯作〈量‧度〉),劇名出自聖經《新約.馬太福音》七章1-2節:「不可判斷人,免得你們被判斷。你們怎樣判斷人,也必怎樣被判斷;你們用什麼標準衡量人,也必照樣被衡量。」(“Judge not, that you be not judged. For with what judgment you judge, you shall be judged; and with what measure you mete, it shall be measured to you again.”)劇情中凸顯人間法律只能追究暴露在外的、有證據呈顯的部分真相(What’s open made to justice/ That justice seizes.),且人間法律無法進行完美的「量」、「度」。

換言之,絕對「正義」不存在人間。劇中反映唯有代表全知上帝的「公爵」才能做「勿枉勿縱」的完美審判。但中國的包青天公案劇從正史記載的「割牛舌」,到野史添枝加葉的「貍貓換太子」,在在顯示憑藉法官的良知,可發現「絕對真實」。中西法文化的差異,原因之一,是哲學思維的不同。中國哲學喜談「天人合一」,人心可完全契合天理,法官若秉良知,就可做出最「勿枉勿縱」的審判。但在西方,不論康德所提出的提出「定言命令」;亞里斯多德所說的「中庸之美」都無法界定何謂正義,所以柏拉圖說「正義,是先驗的理型」,絕對正義,僅存在宗教界。這種人心有侷限性,無法發現絕對真理的觀念,又可溯源於基督教文化,嚴格區別上帝所在的超世與法官所在的現世。因此,人間的法官無法代替上帝,尋找絕對正義。僅能依據眼前證據,衡酌判決,勿枉勿縱並無可能。

第二,選擇「勿枉」或「勿縱」?

現代法律繼受西方,背後的基督教文化,不期待人間法官如超世上帝般「勿枉勿縱」。既然如此,那麼選擇「勿枉」,缺點是「錯放一百」;選擇「勿縱」,缺點是「錯殺一百」,現代法律以保障人權為宗旨,傾向「寧錯放一百,不錯殺其一」,所以刑事訴訟法有「證據排除法則」,「無罪推定原則」。引發爭議的新竹地院106年度交易字第64號,理由是行為人即便有酒駕事實,但因其已無危險性,警方仍在無搜索票的情況下,侵入住宅實施酒測,因而法官依證據排除法則下無罪判決。就個案看來是「勿縱」,但若非法取證可以作為犯罪證明,則難保下一次的非法取證,不會錯冤無辜之人,所以必須以證據排除的方式,達成日後「勿枉」的目的。個案的「錯放一百」,是為避免日後在無數個通案中「錯殺其一」。

第三,法律的評價是整體人格或個別行為:

頂新魏家或許有社會觀感不佳的地方,但當代法律傾向僅評價這一次的行為,原則上不過問被告整體人格,因為法律本就不是矯正道德的工具,因此刑法47條累犯加重其刑的規定,被質疑以被告過去的人格評價本次的行為,有違憲疑慮。但古書《尚書》說:「汝作士,明於五刑,以弼五教,期於予治。」中華法系的代表《唐律疏議》開宗明義便說:「德禮為政教之本,刑罰為政教之用。」傳統法律乃聖王輔助禮教,矯正道德之用,因此,容易把個別行為與整體人格混淆。《晉書‧孝友傳》記載李宓以〈陳情表〉婉陳為孝養祖母而拒絕出仕的心志。祖母逝後李宓任溫縣縣令,寫下「慶父不死,魯難未已」,涉嫌誹謗其他官吏,「司隸(古代司法官)以密在縣清慎,弗之劾也。」不起訴的原因,乃因李宓「在縣清慎」(為縣官清廉勤慎),但平日為官清廉勤慎與否,與本次的誹謗行為並無關。以今日西化後的法律而論,概括性的整體形象,並非可罰的依據。

中華法系具體規定的實證法,已全面廢除。但其精神以「國民法感情」的方式延續,這也是當今司法難符國民期待的原因之一。司改國是會議結束後,法治教育為重點工作之一。司法院將圖文並茂的解說,以Iine傳送,並徵求微電影劇本、舉辦暑期營等,但對於傳統法文化與當代的差異,則未有著墨。在學校方面,法治教育過去一直屬中學公民課、大學法律系的範疇,國文課、中文系對傳統法律的研究,固有成果,但較遺憾的是,對當代法不夠嫻熟,遲遲無法跨進當今司法爭議案件的比較。溝通這中西法律文化衝突,這是歷史的大哉問,如何引發各界深思、對話,或有再努力的空間。

*作者為臺灣師範大學兼任助理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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