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述恩觀點:大學校長遴選怎麼可能不屬於大學自治?

2018-05-03 0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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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拔管」,台大發起「還我校長」活動。(取自還我校長臉書粉絲頁)

教育部「拔管」,台大發起「還我校長」活動。(取自還我校長臉書粉絲頁)

臺灣新聞、網路平台最近都被臺大校長「拔管」、「挺管」案佔據篇幅。論戰正反雙方各執其理,意見盈庭,相持不下。原以為各方說法把可以說的話都說完了,沒想到在正反意見之中,竟有法學先進或法律網紅持一令人詫異的(反對)意見,認為大學校長的遴選聘任不屬於憲法大學自治的範圍,所以(正方)不可能持「大學自治」作為主張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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究其說法,大概是,一、憲法或大法官沒有明確說「大學校長的遴聘屬於大學自治範圍。」二、既然沒有明文,就以大法官(釋字第380號)解釋文為主要理據:「(大學)其自治權之範圍,應包含直接涉及研究與教學之學術重要事項。」既然大學校長的遴選聘任與研究、教學這兩件事沒有「直接關係」所以不屬於大學自治的範圍。

首先,要說「大學校長的產生與研究、教學沒有直接關係」,就已經有點超出我們一般的想像。

設想,從大學校長在校內的治校方針、治校理念、治校願景、人力經費資源配置,乃至現實一點的社會名聲、募款能力、與國內外大學、企業簽約合作的人脈背景,這些涉及校內校外的大小事項,怎麼可能「與研究、教學沒有直接關係」?君不見之前因為大學助理納勞保一事(也就是:經費)鬧得沸沸揚揚?君不見每逢談到大學幾年幾百億的補助款時,各大學校長無不使出渾身解數、親上火線辯論,就是要幫自己的學校搶到一杯羹?君也不見,大學校內各院系間為了搶教授員額、學生經費,校長經常得出面調解各方山頭英雄好漢還不見得「喬」的好。這些大學校長的常見「舞台」怎麼可能「與研究、教學沒有直接關係」?所以,「產出」一個大學校長的過程,又怎麼可能「與研究、教學沒有直接關係」?

20180501-台大自主聯盟1日中午於台大傅鐘下召開記者會,傅鐘下繫滿黃絲帶。(吳尚軒攝)台大校長遴選爭議 傅鐘 管中閔
20180501-台大自主聯盟1日中午於台大傅鐘下召開記者會,傅鐘下繫滿黃絲帶。(吳尚軒攝)台大校長遴選爭議 傅鐘 管中閔

而且「(大學)其自治權之範圍,應包含直接涉及研究與教學之學術重要事項。」此一說法,如果我們只讀單一大法官解釋文,的確可能得出這種狹窄的推論。但只要上過憲法課的人都應該知道,我國的憲法解釋不是只有大法官的解釋文,還有解釋理由書;同一議題如經過數個大法官解釋,就也得把前後幾號解釋文及其理由書一併閱讀,才能得出我國憲法有權解釋機關(大法官)對該議題的解釋意見。

其中,大法官釋字380、450563626號解釋都認為「大學內部組織」「亦為大學之自治權限,尤應杜絕外來之不當干涉」(第380號解釋理由書)、「亦應享有相當程度之自主組織權」(第450號解釋文)、「均享有自治權」(第563號解釋理由書),到了釋字第626號解釋(理由書)時大法官更直接了當的說:「大學自治為憲法第十一條講學自由之保障範圍,大學對於教學、研究與學習之事項,享有自治權,其自治事項範圍除內部組織…等外,課程設計、研究內容、學力評鑑、考試規則及畢業條件等外…,亦包括入學資格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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