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投書:勞基法如何保兩全 ——修勞基法建議

2018-01-25 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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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件已經夠好的勞工,不應該無視其他勞工的需求。條件沒那麼好的,也不能把大家一起拉低。其實,只要一條線路跑兩種公車即可。如下圖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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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表 4 1 不同勞工之間的平衡:直達快車和區間車(作者提供)
圖表 4-1 不同勞工之間的平衡:直達快車和區間車(作者提供)

直達快車:從起點一站直達終點站,7休2且少加班。大部分現有7休2的勞工和資方,全部乘坐直達快車,不怕被彈性「改惡」。其它有條件改善的,也可進入。對資方來說,彈性條件的修改也不會受到影響,所謂「模範生」不會一再受到修法干擾。

區間車:從起點站乘坐區間車,先進入需要彈性的資方,不但能滿足加班增收的需求,也還有機會延長到更好的條件。有需要加班增收的勞工和暫時無法進入7休2企業的勞工,可以乘坐區間車。

法律或行業可規定,凡是要求彈性的企業,須有若干比例的不加班、少加班的,餘者才是彈性加班。根據資方類型,有的滿足普通7休1條件,也有的需要更多彈性的。

在這一站裡,你要加班增收的就下車。如果健康狀況不允許,可再上車,優先延長到多休息。等健康好轉了,你又可以轉回來繼續加班增收。而本來希望多休息卻進不了7休2的,在彈性企業裡,根據僱傭契約選擇類型,仍有相當多的機會獲得跟7休2差不多的休息條件。

圖表 4 2 勞資彈性選擇及比例示意圖(作者提供)
圖表 4-2 勞資彈性選擇及比例示意圖(作者提供)

5. 彈性加班:加班券微調節

允許勞資關係中的每對個體,進行受保護的細緻調節,不同時間可有不同的彈性選擇。不僅能選擇要不要彈性,彈性還能微調節,那才叫真彈性。很短的週期內就有機會重新思考或改變,能有意識求救、求助,有地方求救求助,還會普遍過勞甚至過勞死嗎?

彈性選擇制度

彈性要給資方,更要給勞方。資方登記為非彈性資方和彈性資方,勞工也可選擇是否彈性加班。

圖表 5 1 勞資彈性選擇和工時分類(作者提供)
圖表 5-1 勞資彈性選擇和工時分類(作者提供)

「非彈性資方」:因為業務形態穩定,不需要彈性加班。對其所有勞工,在7休2、周40基本工時的基礎上,允許最多加班6工時,也就是「常規加班」。(對於固定7休1的資方,第6天的工時均視為常規加班,每週允許加班6-10工時,未來逐漸併入普通的7休2。)

「彈性資方」:如果資方無法7休2、周40工時,需要工時彈性,可向勞工局和業務主管單位申請登記為彈性資方,以便採用彈性加班制度。

彈性資方提交的彈性計劃中,必須允許至少一定比例的員工選擇非彈性加班,其他的接受彈性加班。選擇非彈性加班的勞工,跟非彈性資方中一樣,執行基本工時和常規加班。

彈性加班勞工則在基本工時以外,還有保障加班和彈性加班兩部分。勞基法中規定較為寬鬆的最高工時上限和行業參考線,使用《加班券》微調節方式,來實現自我保護和收入的平衡。

工時分類說明:

基本工時:由勞基法統一規定,如7休2,每週40工時,所有勞工一體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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