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震華觀點:廢除鄉鎮級選舉,是民主進步,或退步?

2020-04-04 0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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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進黨27日於院會針對地方制度法第44條、第46條條文修正草案表決表示贊成。筆者認為此行猶如開民主倒車(資料照,顏麟宇攝)

民進黨27日於院會針對地方制度法第44條、第46條條文修正草案表決表示贊成。筆者認為此行猶如開民主倒車(資料照,顏麟宇攝)

最近民進黨籍立委19人提案修改地方制度法,要廢除鄉鎮市長、代表選舉,並取消13縣內共198個鄉鎮市自治體的法定地位,如此臺灣的地方自治體政府祇剩下一個層級、共22個地方自治體,含6都、18縣、3個省轄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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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者認為這個提案如果通過,不祇是涉及鄉鎮市長及代表們個人權益問題,而且更重要的是,對於台灣民主的深化發展,將造成不利的嚴重衝擊,令人期期以為不可!為此,筆者分析各家看法,歸納出開民主倒車、威權復闢的二種見解,並由憲法學、政治學及台灣法政歷史觀察,提出違反憲法、揚棄外來統治落實真地方自治論點各一,合計四大論述,期拋磚引玉,引起各方拋開顏色,為我台灣民主深化發展共鳴!

一、廢除鄉鎮市自治選舉,違反憲法2級制地方自治法則:

一次大戰後,世界潮流是各國紛紛自君主國、帝國制改制為民主憲政共和體制,為落實人民自我統治的民主法則,各國憲法均實施地方分權自治,採行至少2~3級地方自治,我國憲法亦秉持民主潮流,採省、縣2級地方自治的垂直分權法則,即國家權力分權於地方優先自治,明文中央祇管全國需一致性事務,除此其他國家權力則保留由地方自治的分權法則。但,我國憲法本來設計用在36省的中國,不臆不到2年中央政府就移到台灣一個省來用,中央跟省重疊,省長位高權重,宋省長位高權重一度威望震攝中央!如今已經凍省,照理地方自治依憲法原設計2級自治原則,應將省的權力下放改由縣行使、縣的權力改由鄉鎮行使,以維持2級制地方自治的憲法設計。因此,今日若將最基層的鄉鎮自治體廢除,祇保留縣這一級,如此就是反其道而行,實質上違反我國憲法地方自治體2級制的民主設計法則,在野者指責為大開民主倒車,自是依法有據!

二、拋棄外來政權統治手法的假地方自治,民主才能深化:

台灣,自有歷史紀錄以來,始終受外來政權統治,民進黨前輩們不忘紀錄、努力提醒台灣人外來政權的統治手法,就是中央權力一把抓的同時,放出一丁點骨頭小權力給地方政客去搶食(人們通常稱地方派系),搶食絕對不夠,祇能低頭拱手乞求上級中央外來統治者施以恩惠,從而形成中央補助或獎勵地方的「恩庇侍從」統治關係,因而穩固中央政權,達成外來政權利用台灣人統治台灣人的壓榨目的!日治時期如此,國民黨流亡政權來台灣,也是延續這一套統治手法,其中,中央、省大權一把抓,分點小事權、小財源給縣政府,其中創設鄉鎮級地方「假自治」政府,更是外來統治手段的高超表現!怎麼說?因為地方自治體的基本條件就是定要有地方稅收權,全然假自治的鄉鎮政府,徒有自治選舉選出在地台人公職的民主形式,但完全沒有稅收財源權的自治實質,所以稱其為「假自治」,就在全台鄉鎮政府平均只有35%稅收受分配的財政,在法政學理上,根本祇能稱作「地方執行機關」、不能稱為「地方自治政府」!!利用台灣人選出台灣人鄉鎮長、民代,但這些當選人會發現財源除用在人事及例行性支出外,鎮庫空空,凡事需向縣府、中央伸手、磕頭要,一伸手磕頭,甚至需要下跪變奴才,立馬矮人一截,還有尊嚴可言嗎?有尊嚴的台灣人才才不願留下來為家鄉所用,紛紛往中央擠搶或乾脆出國,惡性循環結果,地方漸漸為黑金派系所把持,所以才說鄉鎮級自治選舉是外來統治手段的高超表現!

民進黨中央明知道這個外來政權統治手法及其奴才滋味,卻明知故犯,不思借完全執政之時改正這種畸形、假性地方自治,以落實鄉鎮基層民主自治政體,留下地方人才以深化台灣民主,反而以「達成縮短政府層級、提升行政效能;防止派系、黑金介入基層選舉」為假性藉口集權於中央,能不令人驚愕,權力的迷惑滋味如此之大,大到不惜開民主倒車嗎?!

三、集權中央、收回地方分權,國家威權復辟在眼前?

如上所述,我國憲法本來設計用在中國36省中,因此採行省、縣2級地方自治,但移到台灣一個省來用,中央跟省重疊,省長位高權重一度震攝中央,如今已經凍省,理應將省的權力改由縣行使、縣的權力改由鄉鎮行使,以維持2級地方自治憲法設計。因此,如果反其道而行,一方面將省的主要事權、稅權收歸中央,成就中央集權,一方面又將原本就欠缺憲法法定自治地位及自主財源的假地方自治鄉鎮廢除,保留自主財源本就不足且事事需仰賴中央的縣跛腳自治,如此,豈不正好坐實中央權力一把抓的集權體制,而又走回中央集權威權的老路?!須知,我們一路學習模仿的歐美民主先進國家,如歐洲的德國、荷蘭、瑞士、瑞典、奧地利等,都是2級地方自治政府,法國則有2~3級;美國各邦也是2級制,連亞洲的日本、韓國也是2級制,只有國力日落的英國改採1級制。 歐美的基礎地方自治體,多有課稅權,有足夠自有財源,像荷蘭、瑞士、奧地利、法國的基礎地方自治體,人數率多幾千人到1~2萬人,就有中小學、警政、戶政、工商登記、土地計畫變更、銀行及縣公債等等我國縣級自治權力,可為小國寡民自給自足,民主自治深深紮根地方,令人羨慕!為何他們不受黑金派系綁架?道理就在自治體有錢,人才願意留下來,加上導入政黨比例代表制,讓政黨願意在地方生根,自然能取代我國這總屬人性的地方黑金派系,走向政黨政治。

四、開民主倒車:

總之,民主是人民作主、由下而上,是在納入少數意見後以多數決決定政策的民意政治,其精義就是「自我統治」(selfgovernment),因此地方自治,是民主國家社會人民最基層的自我治理=自治,是民主深化的最重要工程!

從而,廢除最基層人民自己作主的地方自治,就是開民主倒車,「民主進步」黨若不想被譏諷退化成「民主退步」黨,應該藉此修法廢除”假”鄉鎮自治,而改採真正鄉鎮地方自治,將如同直轄市權力下放還給縣、將縣權力還給鄉鎮,解放台灣活絡地地方資源及人才,為台灣主體性打下另一個獨立自主根基,才是正道!

*作者為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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