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震華觀點:廢除鄉鎮級選舉,是民主進步,或退步?

2020-04-04 0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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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進黨27日於院會針對地方制度法第44條、第46條條文修正草案表決表示贊成。筆者認為此行猶如開民主倒車(資料照,顏麟宇攝)

民進黨27日於院會針對地方制度法第44條、第46條條文修正草案表決表示贊成。筆者認為此行猶如開民主倒車(資料照,顏麟宇攝)

最近民進黨籍立委19人提案修改地方制度法,要廢除鄉鎮市長、代表選舉,並取消13縣內共198個鄉鎮市自治體的法定地位,如此臺灣的地方自治體政府祇剩下一個層級、共22個地方自治體,含6都、18縣、3個省轄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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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者認為這個提案如果通過,不祇是涉及鄉鎮市長及代表們個人權益問題,而且更重要的是,對於台灣民主的深化發展,將造成不利的嚴重衝擊,令人期期以為不可!為此,筆者分析各家看法,歸納出開民主倒車、威權復闢的二種見解,並由憲法學、政治學及台灣法政歷史觀察,提出違反憲法、揚棄外來統治落實真地方自治論點各一,合計四大論述,期拋磚引玉,引起各方拋開顏色,為我台灣民主深化發展共鳴!

一、廢除鄉鎮市自治選舉,違反憲法2級制地方自治法則:

一次大戰後,世界潮流是各國紛紛自君主國、帝國制改制為民主憲政共和體制,為落實人民自我統治的民主法則,各國憲法均實施地方分權自治,採行至少2~3級地方自治,我國憲法亦秉持民主潮流,採省、縣2級地方自治的垂直分權法則,即國家權力分權於地方優先自治,明文中央祇管全國需一致性事務,除此其他國家權力則保留由地方自治的分權法則。但,我國憲法本來設計用在36省的中國,不臆不到2年中央政府就移到台灣一個省來用,中央跟省重疊,省長位高權重,宋省長位高權重一度威望震攝中央!如今已經凍省,照理地方自治依憲法原設計2級自治原則,應將省的權力下放改由縣行使、縣的權力改由鄉鎮行使,以維持2級制地方自治的憲法設計。因此,今日若將最基層的鄉鎮自治體廢除,祇保留縣這一級,如此就是反其道而行,實質上違反我國憲法地方自治體2級制的民主設計法則,在野者指責為大開民主倒車,自是依法有據!

二、拋棄外來政權統治手法的假地方自治,民主才能深化:

台灣,自有歷史紀錄以來,始終受外來政權統治,民進黨前輩們不忘紀錄、努力提醒台灣人外來政權的統治手法,就是中央權力一把抓的同時,放出一丁點骨頭小權力給地方政客去搶食(人們通常稱地方派系),搶食絕對不夠,祇能低頭拱手乞求上級中央外來統治者施以恩惠,從而形成中央補助或獎勵地方的「恩庇侍從」統治關係,因而穩固中央政權,達成外來政權利用台灣人統治台灣人的壓榨目的!日治時期如此,國民黨流亡政權來台灣,也是延續這一套統治手法,其中,中央、省大權一把抓,分點小事權、小財源給縣政府,其中創設鄉鎮級地方「假自治」政府,更是外來統治手段的高超表現!怎麼說?因為地方自治體的基本條件就是定要有地方稅收權,全然假自治的鄉鎮政府,徒有自治選舉選出在地台人公職的民主形式,但完全沒有稅收財源權的自治實質,所以稱其為「假自治」,就在全台鄉鎮政府平均只有35%稅收受分配的財政,在法政學理上,根本祇能稱作「地方執行機關」、不能稱為「地方自治政府」!!利用台灣人選出台灣人鄉鎮長、民代,但這些當選人會發現財源除用在人事及例行性支出外,鎮庫空空,凡事需向縣府、中央伸手、磕頭要,一伸手磕頭,甚至需要下跪變奴才,立馬矮人一截,還有尊嚴可言嗎?有尊嚴的台灣人才才不願留下來為家鄉所用,紛紛往中央擠搶或乾脆出國,惡性循環結果,地方漸漸為黑金派系所把持,所以才說鄉鎮級自治選舉是外來統治手段的高超表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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