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娟芬專欄:兩公約之名人殊死戰

2014-10-03 05:38

? 人氣

張升星與錢建榮兩位法官對「兩公約」的論戰才開始。(取自名人殊死戰畫面)

張升星與錢建榮兩位法官對「兩公約」的論戰才開始。(取自名人殊死戰畫面)

名人殊死戰」是多年以前MTV台播的一個節目,我很喜歡看。那是黏土動畫,每一集都是兩個背景相似的名人,在拳擊台上捉對廝殺。既然是殊死戰,當然要你死我活,所以結尾總是互相把眼珠挖出來、或者把整隻手臂拔下來甩來甩去之類的。但因為是黏土動畫,不寫實,所以再怎麼「血腥」,還是好笑。最近錢建榮與張升星兩位法官的論戰,讓我想起了這節目。

[啟動LINE推播] 每日重大新聞通知

前情提要:

九月三日 最高法院判彭建源死刑定讞。

九月六日 錢建榮法官發表「沒有靈魂與生命的最高法院」。以下稱「靈魂文」。

九月二十二日 張升星法官發表「廢除死刑的法律扭曲」。以下稱「扭曲文」。

九月二十九日 張升星法官發表「陸生納保修法 反映兩公約草率立法」。以下稱「草率文」。

論戰的焦點是「兩公約」,碰觸到以下幾個問題。

第一,兩公約是不是有效的國內法?當然是。兩公約施行法第二條明定「兩公約所揭示保障人權之規定,具有國內法律之效力」,這幾個字難道還有別的解釋?就是這麼簡單明瞭而已,兩公約是有效的法律。說「兩公約不具國內法效力」,是扭曲法律。

第二,兩公約有沒有說要廢除死刑?沒有。這沒有什麼證據好提供的,沒有就是沒有。「扭曲文」認為廢死人士「把主觀的廢死信仰,扭曲成為客觀的條約義務」,但是他所回應的「靈魂文」,並沒有說「通過兩公約就必需廢死」。廢死人士也不可能有此誤解,如果兩公約有說要廢死的話,那廢死聯盟不是在兩公約通過的那一刻就解散了嗎?我們還在這幹嘛?

不過,兩公約雖然尚未抵達廢死這個終點站,但他傾向廢死,卻是很清楚的,清楚到明白要求締約國不得以兩公約作為延緩廢死的藉口。這也是為什麼廢死論述會常提到兩公約,因為兩公約不是一個「終點」的承諾,而是一個「方向」的承諾;廢死論者當然有理由要求政府列車開快一點,而且當然會用兩公約作為這個要求的法理依據。

第三,台灣現行死刑制度有沒有違反兩公約?「靈魂文」認為有,他就是在這個層次上,批評彭建源案的最高法院判決。兩公約沒有「原則性地廢死」,但是卻為死刑制度設下許多程序與實體的門檻;換句話說,簽了兩公約的台灣政府雖無義務「立刻廢死」,卻絕對有義務「只有當程序與實體都達到某個門檻的時候,才判處或執行死刑」。「靈魂文」質疑的正是,彭建源案未達這個門檻,因此,台灣政府違反了公約義務。

兩公約,一如所有法律,在學理詮釋上與實務適用上,可能出現歧異的見解。針對第二點與第三點,或許會有甲說、乙說,南轅北轍。但那不表示論者可以忽然天外飛來一筆,說這個法律根本沒有法律效力。兩公約的法律效力是一個既成的法律事實,這一點只有甲說沒有乙說。兩公約施行法,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佈施行的正當程序,誰可以取消他的法律效力?兩公約已經上壘了,要判他出局的辦法是透過大法官釋憲,這是遊戲規則。隨便把他推出場外,就是犯規。執法者若忽略兩公約,或者說兩公約沒有法律效力,都是扭曲法律,對其憲法誡命有所虧欠。

「草率文」認為兩公約的法律效力,只不過是政策宣示而已。他這樣論證:「當現行法律與《兩公約》衝突時,何者優先適用?如果《兩公約》優先適用,那陸生納保何必修法?直接引用《經社文公約》第九條不就得了?如果必須修改法律,不就證明所謂『兩公約具有國內法律之效力』只是政策宣示而已,仍須完成國內立法程序才有法律效力。」這一段完全沒有道理。舉例來說,釋字六六六號認為社維法八十條罰娼不罰嫖,與憲法的平等原則與比例原則有衝突,然後呢?然後當然是把發生扞格的低位階法律給修掉啊!這是法律發生衝突時的SOP,立院修法以納陸生,正說明兩公約不但有法律效力,而且相對於《全民健康保險法》有優位性。

延續陸生納保的例子,「草率文」指責「兩公約倡議者」雙重標準,不引用兩公約來支持陸生納保,只引兩公約來反對死刑。這完全是錯誤的指控,顯然沒有孤狗。針對陸生納保,前台權會會長魏千峰接受公視PNN訪問時,就引用兩公約來支持陸生納保;針對更廣泛的外籍人士權益問題,兩公約施行監督聯盟秘書施逸翔也撰文,明確反對修法排除外籍漁工享有社會保險的權利。兩公約倡議者的立場很清楚,就是:兩公約有法律效力,基本人權無差別保障。

最後還有第四點,那就是:兩公約跟現行法律多有扞格,怎麼辦?

兩公約並不是當代的、最進步的人權水準;兩公約是六○年代的產物,我們的國內法還跟兩公約相牴觸,那只能說,代誌大條了,我們的人權水準真的很差。所以怎麼辦?迎頭趕上啊,怎麼辦?腳長大了,鞋沒長大,削足適履還是買雙新鞋?

和加入WTO一樣,兩公約當然會帶來改變,不然簽兩公約幹嘛。兩公約施行法第八條,要求政府根據兩公約修改法令:「各級政府機關應依兩公約規定之內容,檢討所主管之法令及行政措施,有不符兩公約規定者,應於本法施行後二年內,完成法令之制(訂)定、修正或廢止及行政措施之改進。」如果行政與立法部門怠惰疏懶,該改的沒改好,最後可能就是司法部門得面對這些法令的扞格。

真正的麻煩恐怕在於法官們並不了解兩公約。公約本身不長,施行法也很短;但是施行法第三條說,「適用兩公約規定,應參照其立法意旨及兩公約人權事務委員會之解釋。」這解釋就是「一般性意見」,合計五十五條,厚厚一本。但是,再說一次,兩公約已經上壘了,那怕亟欲除之而後快,也必需面對現實。

「草率文」說:「法官對於《兩公約》適用的疑惑,並不是否定《兩公約》標舉的人權價值,然而國會盱衡政經因素之後所制定的法律,就是國民總意志的反應,法官忠實執行,難道不是值得表彰的價值?」法律適用的疑惑,只能用法官們的法律素養與勤奮鑽研去解決,如果法律的扞格不得其解,只得暫停審判聲請釋憲。而兩公約呢,再講一次,是經由立法程序而來;這位跑者上壘之前,持不同意見的人,都曾經有過防禦的機會。兩公約不是別的,正是「國會盱衡政經因素之後所制定的法律」,正是「國民總意志的反應」,正是法官必需排除個人好惡,忠實執行的。

以上四點,依我之見,第一點與第四點已經GG。第二點與第三點應該還有再戰的空間,需要論者對兩公約深入鑽研與細緻了解,再相互切磋。最精彩的論戰或許還在未來。

*作者為知名作家

關鍵字:
風傳媒歡迎各界分享發聲,來稿請寄至 opinion@storm.mg

本週最多人贊助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