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改國是會議》不必再證明與健康的因果關係 環境污染也可認定犯罪

2017-03-09 2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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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改國是會議第3組8日檢討環境案件的偵查與訴訟程序,決議從修改環境法制等面向多管齊下,未來可望不必證明污染與公共危險及健康損害的因果關係,就可要污染者負起法律責任。圖為法務部長邱太三(右)與第三分組召集人瞿海源(左)兩人在會前交換意見。(蘇仲泓攝)

司改國是會議第3組8日檢討環境案件的偵查與訴訟程序,決議從修改環境法制等面向多管齊下,未來可望不必證明污染與公共危險及健康損害的因果關係,就可要污染者負起法律責任。圖為法務部長邱太三(右)與第三分組召集人瞿海源(左)兩人在會前交換意見。(蘇仲泓攝)

重大環境污染不時傳出,對污染源的追查與究責卻很困難,司改國是會議第3組8日檢討環境案件的偵查與訴訟程序,決議從修改環境法制等面向多管齊下,未來可望不必證明污染與公共危險及健康損害的因果關係,就可要污染者負起法律責任,並要求污染者負擔環境回復成本等,遏止環境犯罪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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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環境案件之偵查與訴訟程序之檢討」這項議題,第3組先聽取代表環保團體與會的環境法律人協會、法務部、環保署、警政署分別提出的改革方案,經討論後,對於如何改革現行制度,很快形成高度共識。

政府代表及多名委員都提到,現行《刑法》190-1條以投棄有害健康物質致生公共危險為環境犯罪要件的條文必須修正,這個稱為「具體危險罪」的環境犯罪要件須改為「抽象危險罪」,只要違反管制標準就犯法,像德國一樣。

目前相關條文 「未將環境當成需獨立保護的課題」

律師陳重言指出,相關條文「沒有將環境本身當成需要獨立保護的課題」,而是以人當本位,這當然不是完全衝突,但「至少要把環境當成人的基本生存條件」為保護法益,此外,該條文也沒有特別規範過失犯的行為,使得過失行為不在保護之列,也沒有未遂行為;需要有致生公共危險的結果存在,並證明因果關係這樣的具體危險罪,對認定環境犯罪而言,根本是不可能的任務。

台大法律系教授林鈺雄指出,如果污染對環境的侵害一定要連結到健康,「就忽略掉環境犯罪還涉及到世代的問題」,污染沒有危害到這一代的健康,不表示沒有危害到下一代的健康,「抽象危險犯有很堅強的法理基礎」,如果要證明環境污染與致生公共危險與損害健康的關係,是「比登天還難的舉證制度」。

20170308-司改國是會議上午召開第三分組第二次會議,圖為分組委員林鈺雄。(蘇仲泓攝)
台大法律系教授林鈺雄指出,如果污染對環境的侵害一定要連結到健康,「就忽略掉環境犯罪還涉及到世代的問題」,污染沒有危害到這一代的健康,不表示沒有危害到下一代的健康。(蘇仲泓攝)

罰到你怕!不只沒收犯罪所得 還要負擔清除費

基於環境犯罪主要是經濟誘因,許多委員也提到從消除污染者經濟誘因的方向遏止環境犯罪。檢察官、法務部參事陳瑞仁以去年新竹關西的馬武督溪被傾倒廢棄物的例子指出,業者的犯罪所得約10000元,清潔廢棄物的費用約27萬元,這是類似犯罪案件的縮影,「只有沒收犯罪所得對業者不痛不養,要清除費才會痛苦」。他主張,被告要負擔清除費,且檢察官可保全扣押。

法務部在報告時指出,《洗錢防治法》第18條第2項有針對集團性、長期性的犯罪,執行「擴大沒收機制」,也就是即使無法證明是詐欺所得,而與所得不相當的財產也可以查扣沒收,希望將這個機制擴大到環境犯罪。

法務部也主張,為建立破壞環境者無利可圖的管制政策,罰鍰額必須高於不法利得,使犯罪者「不僅無利可圖,還要得不償失」,現行《行政罰法》第18條第2項規定,不法利得就是罰鍰的天花板,「我們希望不法利得是罰鍰的地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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