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投書:夷將主委到底要硬拗幾次?原基法明確授權劃設傳統領域不分公、私有地!

2017-03-09 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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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認為原民會主委夷將‧拔路兒重申《原住民族基本法》沒有授權原民會可將私有土地劃為傳統領域,是曲解文義的錯誤說法,圖為夷將‧拔路兒出席內政委員會備詢。(資料照,顏麟宇攝)

作者認為原民會主委夷將‧拔路兒重申《原住民族基本法》沒有授權原民會可將私有土地劃為傳統領域,是曲解文義的錯誤說法,圖為夷將‧拔路兒出席內政委員會備詢。(資料照,顏麟宇攝)

依貴報報導,夷將主委3月5日接受訪問,竟然還在重申《原住民族基本法》(下稱《原基法》)沒有授權原民會可將私有土地劃為傳統領域。但這是曲解《原基法》文義的錯誤說法,《原基法》早已授權原民會劃設傳統領域,不分公私有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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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基法》第21條第1項的規定是:「政府或私人於『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及『其周邊一定範圍內之公有土地』從事土地開發、資源利用、生態保育及學術研究,應諮商並取得原住民族或部落同意或參與,原住民得分享相關利益」。而所謂「原住民族土地」,依《原基法》第2條規定,包含「原住民族傳統領域土地及既有原住民保留地」。

因此,《原基法》第21條是指:(1)原住民族傳統領域土地、(2)原住民保留地、(3)部落的土地,和(4)部落周邊的公有土地,這四種土地在進行開發或研究時,需要獲得原住民族或部落的同意或參與,不是指傳統領域只限於公有土地。

這樣的解讀才符合立法的歷史與原意。《原基法》第21條最初制訂時,原本的文字只有規定「原住民族土地」內,原住民享有同意或參與權。而「部落及其周邊一定範圍內之公有土地」的文字,則是104年新增。提案人鄭天財委員在本條三讀時發言表示,他提出修正動議「增列部落及其周邊一定範圍內之公有土地,政府或私人要從事土地開發等行為時,也應該取得部落的同意。」(參考立法院公報第104卷第51期院會紀錄53頁)。這表示本條一直都把私有地的開發等行為考慮在內。

20170303-原住民族傳統領域劃設辦法-鄭天財(洪與成攝)
國民黨立委鄭天財曾提出修正動議:「增列部落及其周邊一定範圍內之公有土地,政府或私人要從事土地開發等行為時,也應該取得部落的同意。」(資料照,洪與成攝)

此外,104年《原基法》第21條修正時,同時新增第4項,授權原民會針對「『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及『其周邊一定範圍內之公有土地』之劃設」,訂定法規命令。既然第21條的「原住民族土地」,不分土地是公有或私有,那麼《原基法》對原民會的授權,當然也就同時包括公有地與私有地的劃設。

夷將主委說《憲法》保障財產權,所以原民會需要法律授權才可以限制私人產權,這沒有錯。但是原民會早已得到法律授權了:將私有土地納入傳統領域劃設的授權來源,正是《原基法》第21條第4項。

再來,夷將主委假托「沒有法律授權」,但表示仍願意面對私有地問題。面對的方式之一,依報導是透過訂定《原住民族土地及海域法》(下稱《土海法》)。目前《土海法草案》是馬政府時期留下,而夷將主委在2月底接受原住民電視台訪問時,認為《土海法草案》在傳統領域的定義部分,是完全排除私有地的,並振振有詞地引為根據,解釋為什麼《原基法》上的傳統領域亦應不包括私有地。

這表示他不僅支持《土海法》草案把私有地排除在傳統領域外,甚至可以說是藉由這次《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範圍土地劃設辦法》的訂定提前實現。難道夷將主委面對私有地的方式,就是鼓吹訂立一個把私有地排除在傳統領域之外的《土海法》?

最後,主委說凱道上抗議的原民「要求較高」,又說如果繼續爭議「也會損害族人權益」。但這簡直倒果為因,甚至是操弄族人矛盾。族人上凱道苦苦吹風淋雨十數日,起因是原民會一口咬定「依法傳統領域不含私有地」。但傳統領域不該分公、私有地的主張,只是正確地解釋《原基法》的必然結論,哪裡是要求太高?

更何況,「《成人之路》原住民族權利運動」臉書粉絲專頁披露了去年11月的跨部會協商會議記錄,從結論中可看出與會的總統府、行政院法規會、內政部、到原民會代表都認知到《原基法》第21條的傳統領域並不排除私有地。

由此可知,法條雖然早已清清楚楚,但夷將主委似乎仍覺得族人及記者都可愚弄。身為法律博士的小英總統,竟然能夠忍受一位無能為行政院的政策決定辯護與溝通、卻假託「一切都是法律的錯」的原民會主委?我們這些從事法律研究的人可忍受不了。

*作者楊雅雯為律師、耶魯大學法學碩士、倫敦大學法學博士候選人

*作者洪淳琦為律師、哈佛大學法學碩士、倫敦大學法學博士候選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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