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士元觀點:對專營洗錢業者,現行法反而沒輒?

2016-08-23 0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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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法令對洗錢沒輒?(網路圖片)

現行法令對洗錢沒輒?(網路圖片)

近日焦點新聞二則報導:其一是兆豐銀行紐約分行因違反美國銀行保密法及反洗錢法(BSA/AML)等規定,被重罰1.8億美元(新臺幣59億元),根據紐約州金融服務署的新聞稿,兆豐商銀除紐約分行外,在巴拿馬市以及巴拿馬柯隆自由貿易區都有分行,紐約分行與巴拿馬的分行間有可疑的資金往來,他們至少發現五個疑點,包括大量支付逆轉以及馬拿馬分行客戶賬號號碼經過小心刻意安排的現象,但位於台北的兆豐金控總部則對其中涉及洗錢的風險漠不關心,認為兆豐銀行關於洗錢防制的執行項目是個空殻子,疏失既嚴重、持續且影響整個銀行體系。行政院爰指示金管會應召集相關部會組成專案小組調查,迅速揭露真相、追究責任,也不可忽略防制洗錢法規制度面的不足及集體漠視的現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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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則新聞則是八年級生組集團洗錢轉帳,對外號稱「有誠信」、「口碑佳」,能快速將詐騙款項洗出以廣招客源,但為免客戶資金進帳後,有被凍結無法領出的風險,還與客戶明定遊戲規則,以釐清責任歸屬。

第一則新聞除了顯示資恐與洗錢防制已蔚為國際主流,我國法制既未達國際標準,而國人反洗錢觀念亦未落實,連獲得金管會特許經營之國際性銀行亦復如是,一旦我國被國際反洗錢組織列為應制裁之黑名單,對金融活動將有重大衝擊。

後則新聞則可見洗錢已愈益專業經營化,其與傳統跨境電信詐騙集團不同處在於:後者除了幕後「操盤」的主嫌外,還要有在「國外電信機房」著手詐騙、「取得人頭帳戶與提款卡」以及「在台灣執行提款轉帳」的車手等部門,然而主嫌為避免遭查緝指證,儘量安排集團各部門獨立作業,而目前實務上抓到最多的犯嫌亦為「電信機房」與「洗錢車手」等第一線人員。但檢警既能從犯罪收益的資金流向追錢與人,往往亦能尋跡索驥,所以主嫌近年來往往將洗錢部門外包給更專業的「公司」,同時達到產生資金斷點、難以辨識重大犯罪本身或指證幕後主嫌的功能。

八年級生竟也組成洗錢隊伍。(警政署刑事局提供)
八年級生竟也組成洗錢隊伍。(警政署刑事局提供)

我國洗錢防制法於1996年制定公布,歷經5次修正,惟關於洗錢罪之範圍及其防制措施,尚未完全與國際接軌,且未符實務所需。且我國既為亞太防制洗錢組織(APG)之會員,自應履行會員執行防制洗錢政策之責任。APG於2007年對我國進行第二輪之相互評鑑分析意見具體指出:我國有洗錢犯罪行為態樣不完備且門檻過高、金融機構保存交易資料及進行客戶審查等事項欠缺一般性法律規範等,均未能符合防制洗錢金融行動工作小組(FATF)所發布40項建議之具體缺失,並要求我國儘速立法改善,10年來,我國一直被列為追縱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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