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立法推動文化機關行政法人化 藝文界質疑聲浪高

2016-06-13 2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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藝文團體及人士舉辦「談博物館行政法人國外案例」講座,對高雄市立法推動文化機關行政法人化提出異議。(楊伯祿攝)

藝文團體及人士舉辦「談博物館行政法人國外案例」講座,對高雄市立法推動文化機關行政法人化提出異議。(楊伯祿攝)

高雄市議會13日針對《高雄市專業文化機構設置自治條例》草案進行二審,由於藝文界仍有不同的聲音,高雄市議會、高市文化局同意該草案進入實質討論,待條文通過之後,由高雄市立歷史博物館、高雄市電影館先行實施,再附上高美館加入實施時程的主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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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三館行政法人化,是永續經營的良方還是毒藥?高雄藝文界對三館行政法人化充滿疑慮。鑒於市議會本會期即將結束,藝文界擔心政黨動員倉促通過法案,要求文化局先自行撤回《高雄市專業文化機構設置自治條例》草案,並希望文化局與外界充分溝通、審慎研議後,再提案送市議會審議。文化局長史哲坦承溝通不足造成疑慮,但他只表示會將藝文界的建議納入法案審查修訂的參考,對於撤回提案之要求則不願正面回應。

市府文化局主導高美館等3場館行政法人化倉促上路,急於將自治條例草案送議會審議通過,過程不透明、不公開,訊息揭露後引起藝文界強烈反彈,發動連署反對,已有362人、14個團體在網路連署表達不滿。基於外界對「行政法人化」相當陌生,無法判斷高美館3場館法人化是否合宜,高雄市新濱碼頭藝術學會等團體6月10日下午於鹽埕區大勇路的學會場址舉辦「談博物館行政法人國外案例」講座,由劍橋大學博士、台北教育大學助理教授黃心蓉演講分享國際博物館行政法人案例後,再進行意見交流。文化局長史哲、民進黨議員張豐藤、親民黨議員吳益政、國民黨議員李雅靜、以及1、2百位藝文界人士與會。

20160610-高雄「談博物館行政法人國外案例」講座,文化局長史哲回應藝文界質疑。(楊伯祿攝)
高雄市文化局長史哲在座談會上回應藝文界質疑。(楊伯祿攝)

藝文界人士的連署訴求指出,文化局主導推動高雄市3場館行政法人化,制定「高雄市專業文化機構設置自治條例」草案,正於市議會進行審議中,擬將高雄市立美術館、歷史博物館及電影圖書館合併為一行政法人。

然成立22年的高美館,為台灣當代藝術的展示與收藏重鎮,也是藝術家的重要搖籃,藝文界對文化局倉促強力推動此案深感憂心。首先,國內博物館界、美術界對於如何改制為行政法人並無相關經驗,文化局也僅由高美館代理館長簡美玲於4月21日舉辦內部諮詢會議,但未公開諮詢會議紀錄;5月23日市議會法規委員會召集人張豐藤議員舉辦公聽會,是該自治條例第一次的公開討論,然而5月24日法規委員會即倉促一讀修正通過該案,且議會與市府均未公開條文修正內容,就逕自於6月4日進行二讀會,幸有8位議員群起關切此案之周延性,因而暫緩審理。

然而高市三館是否該朝向行政法人改制?仍有待藝文界的廣泛參與討論。對於文化局草率粗暴的做法,藝術家社群由台灣視覺藝術協會率先提出異議,並於6月3日上書促請市長陳菊重視藝術家對此事的關切,也表達對條文內容的看法。高雄在地的新濱碼頭藝術空間為凝聚藝術界對行政法人化的諸多疑點,亦於6月10日舉辦「談博物館行政法人國外案例」講座。

新濱碼頭藝術學會等藝文團體及人士,對於此次文化局所提「高雄市專業文化機構設置自治條例」草案,表達意見大致如下:

1. 法條所稱之「專業文化機構」,無法突顯本案所包含之博物館與美術館的高度專業屬性,也含混不清。建議將此自治條例名稱,修定為專為高雄市立美術館、 高雄市歷史博物館、高雄市電影館三館所訂定之自治條例。

2. 本草案為第一個經文化部核准設置的地方行政法人,且對象為專業博物館,與中央目前主管的四個行政法人(國家表演藝術中心、國家運動訓練中心、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及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屬性不同。議會應審慎從嚴把關,建議委請博物館專業組織與學者,就三館目前的經營現況進行評鑑,以了解行政法人化是否為提升三館專業表現與永續經營的最佳選項,以免倉促行事,造成三館人心癱瘓,專業流失。

3. 此次三館行政法人化一案,藝術界與博物館界僅極少數人參與,完全無視民主社會最重要的公民參與精神。尤其草案內容抄襲便宜行事,何況目前與藝文相關之唯一行政法人國家表演藝術中心之設置辦法並非完善,執行至今問題叢生,懇請議會深入了解,並先將此案退回。為高市三館行政法人化之完備著想,建議應由三館成立「高市三館法人化永續經營籌備小組」,並聘請國外諮詢顧問,就三館法人化的時程、步驟、人事聘用計畫與財務計畫等,提出具體計畫並進行實質審查,使本案立法的內容能更符合博物館專業。

4. 未來此三館的行政法人將設董監事會,法條內容顯示其運作以董事長為對外的代表。但高雄市文化局於6月6日日所提之「答客問」說帖,卻揭示此法人為「館長制」,實與法條內容相違,請務必釐清。為免董事會流於政治酬庸與利益輸送,本法案應納入董監事利益迴避條款。

5. 本草案之條文應就博物館、美術館之經費,加入展覽策劃製作費、教育推廣費、文物保存與修復費、典藏費、研究費等各項。並由三館提出未來法人化之後,其預算調整的構想。

6. 地方政府機關向文化部申報,需經允可才能訂定自治條例,然文化部於6月4日才核可發文,高雄市文化局卻已經將條例草案內容於五月送交高雄市議會審查,是否違反立法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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