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勞工權益、避免勞資爭議 雇主應於勞工到職日投保勞保

2021-08-16 17: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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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市府勞工局建議雇主,需再烙工到職日就為其辦理勞保,以保障勞工權益並且可見少日後的糾紛跟爭議。(圖/台中市政府)

台中市府勞工局建議雇主,需再烙工到職日就為其辦理勞保,以保障勞工權益並且可見少日後的糾紛跟爭議。(圖/台中市政府)

台中市政府勞工局近日接獲雇主反映,勞工於到職時因主張欠款或已自行在外加入職業工會自願不投保,雇主配合勞工請求,未依法辦理投保而事後遭受檢舉,並經勞保局核處罰鍰。勞工局呼籲,不論雇主是否為強制納保單位,於勞工到職當日即應為勞工辦理勞工保險,當勞工發生職災時,除有保險給付保障,雇主也可有效分攤職災補償責任,避免後續勞資爭議及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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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局指出,如勞工發生職業災害,依勞動基準法規定,無論勞工是否加入勞工保險,雇主須完全負擔職災補償責任,未投保勞工保險的勞工,如遭遇職業災害受傷或致死亡,相關補償費用應由雇主全額負擔。如勞工於到職當日發生職業災害,雇主遲至第二日後才投保,依勞工保險條例規定,因屬「非到職當日」加保,保險效力至加保的翌日開始計算,造成勞工無法申請勞保職業災害給付,雇主也無法主張抵充,職災所生費用雇主必須全部負擔,得不償失。

雇主為勞工辦理勞保 萬一發生職災可有效分攤補償責任

勞工局長張大春強調,為勞工投保為法律賦予雇主的義務,不少雇主因勞工個人因素及請求,而未替勞工加入勞工保險,當勞工發生職業災害時,未投保的勞工無法獲得保障,加入工會的勞工縱然可獲得勞保職業災害給付,雇主仍需依法為職災補償,自不得予以抵充。因此,為避免損害勞工權益或發生勞資爭議,雇主於勞工到職當日即應為其投保,以保障勞工並可降低職災補償責任。

勞工局指出,現行勞保費用由勞工(20%)、雇主(70%)及政府(10%)分別負擔,雇主不得自勞工薪資扣除雇主應負擔的費用,否則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規定,如雇主有工資未全額給付勞工情形,依法可處以罰鍰。

另雇主如違反《勞工保險條例》規定,未為其所屬勞工辦理投保手續者,將按自僱用日起,至參加保險之前一日或勞工離職日止應負擔的保險費金額,處四倍罰鍰。勞工因此所受的損失,由雇主依規賠償。如有勞動權益問題,可上勞工局官網查詢,或撥打專線04-22289111分機35200、1999市民一碼通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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