守護原鄉部落 原保地不宜解編也不宜自由買賣

2019-05-16 1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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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表示,原保地除受「原住民族基本法」保障,更是「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所保障權利,未來仍將依法行政,積極地維護原住民土地權利。(圖/新北市原民局提供)

新北市政府表示,原保地除受「原住民族基本法」保障,更是「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所保障權利,未來仍將依法行政,積極地維護原住民土地權利。(圖/新北市原民局提供)

針對臺灣山地鄉平地住民權利促進會(簡稱平權會)日前於立法院的請願訴求,新北市政府原住民族行政局表達原住民保留地除受「原住民族基本法」保障,更是「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所保障權利,「守護原鄉部落!守護原住民族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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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族委員會已於昨(15)日表示,現行原住民保留地政策已兼顧原住民的土地權與漢族居民(非原住民)的使用權,依據現行規定,漢人只要沒有違反租約或法令規定均可繼續租用,政府並沒有平權會所稱全面收回的計畫。

新北市烏來區原住民保留地面積計有2,104.565公頃,其中有171筆5.311公頃為租用給設籍並實際居住於烏來區的漢人住民。其實,部分漢人早期已進入原住民族地區,長期使用原住民保留地自耕自用。已承租土地自耕自用者,依據現行規定,只要沒有違反租約或法令規定均可繼續租用。

保障原住民生存與發展避免土地流失

新北市政府表示原住民保留地政策,其目的是為了保留原住民族最後的文化、經濟及政治發展空間,所以現有的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37條才會規定只有原住民可以取得原保地的所有權,如有移轉也限於原住民,為了保障原住民的生存與發展,避免土地流失,原保地不宜解編,也不宜自由買賣。

過去漢人在其他縣市占用原保地的情況時有所聞,政府依規定排除占用、移送法辦,都是維護原住民土地權利的應有作為,應該予以肯定與支持。新北市政府表示:原保地除受「原住民族基本法」保障,更是「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所保障權利,未來仍將依法行政,積極地維護原住民土地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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