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暫擔任公職再重回私人公司,薪水翻倍?公務員的產值與工作權

2016-01-15 1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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眾議員目前的年薪是十六萬五千兩百美元(眾議院與參議院的領袖所領薪水比此數字稍多)[3],還有優渥的退休與醫療津貼。這個數字已經遠遠超過大部分的民間部門員工,而且想要搶著當國會議員的絕對不乏其人。就國土安全部或其他機構的高層官員而言,即使必須要有高薪的誘因才能降低他們投入民間部門的意願,但是根據現有規定,他們所領薪資不能超過國會議員。如果要提高這些公僕的薪資水準,就必須改變現有規定,這在政治上並非容易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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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就我們的討論而言,如果有可能減低國土安全部與其他單位高層官員的流動率,大家真的希望這麼做嗎?我相信,有經驗的人力對於民間部門而言顯然非常寶貴,而聯邦政府如果能擁有更多有經驗的官員,也同樣非常有價值。如果能在同一家私人公司有多年經驗,這種高層主管的流動率是相當低的(顯然遠低於聯邦政府官員的流動率),因為這些公司往往重視經驗的價值。多年的主管往往累積了許多關於公司的有用知識,而且之前待的幾家公司也讓他們有了很多實務經驗──經濟學家稱之為「以特定公司為主的人力資本」(firm-specific capital)。我不認為聯邦政府有什麼理由不應該看重這種知識。如波斯納所指出的,英國和其他國家設法留任優質的高層官員,讓其職業生涯的大多數時間都可以為政府服務,而且的確也辦到了。

還有一個層面是我們不樂見高層聯邦官員的流動率過高,但是從民間部門的觀點來看卻完全不同的。在聯邦政府支用龐大資源的過程中,私人公司莫不以其「競租」行為(rent-seeking)來試圖取得政府的特別待遇與補助。如果能聘用離職聯邦政府官員來擔任高層主管,當私人公司與其競爭者同樣在進行「競租」行為時,就能站在比較有利的位置上。特別是,如果所有競爭者都禮聘了國土安全部的離職官員,那麼只是增強了他們在「競租」能力,對於社會價值而言並無助益。在民間部門獲益的同時,失去許多高層主管卻削弱了這個政府部門的能力。

所以我主張,對於那些流動率非常高的政府部門,應該用較高的薪水來留任它們的高層主管。然而,如果不幫他們大幅加薪,也不應該祭出更嚴格規定,禁止離職聯邦官員受聘於原任單位的服務或產品供應商,因為我懷疑這種做法對政府是否真的有所幫助。這種規定的風險是,高層的聯邦政府職務會因此少掉一個非常吸引人的地方。低薪,再加上有了這種規定,這樣一來聯邦政府的單位要吸引有能力與誠信的高層主管就難上加難了。

[1]這問題是在賽局理論(game theory)裡面的概念;例如,只能做兩任的民選官員在第二任的時候就會有最後一期的問題。
[2]也就是有較高職務出缺時,不會從軍職體系外面找人來補缺,而是由較低職級的人員升遷擔任。
[3]眾議院設有議長一職,由眾議員擔任;至於參議院議長則是由副總統兼任,副總統不在場時有一位臨時議長(由參議員選出)代理其職。

本文經授權轉載自大寫出版《說真相的勇氣:芝加哥經濟學人與大法官的反常識對話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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