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警抓高中生販毒「教官反遭記過2支」!教育部曝處分理由:輔導優先懲處

2023-12-19 1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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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認為翁姓教官直接報警抓學生販毒,違反「輔導優先懲處」比例原則,將其記過2支。(柯承惠攝)

教育部認為翁姓教官直接報警抓學生販毒,違反「輔導優先懲處」比例原則,將其記過2支。(柯承惠攝)

桃園市一名翁姓高中教官因應學生通報校內毒品問題,協助警方逮捕涉毒學生,雖然成功協助警方破獲毒品案件,隨後卻面臨教育局處分。教育局因認定翁男違反「教育輔導先於懲處」之比例原則,將其記過2次,對此翁男不服提起行政訴訟,台北高等法院判決撤銷原處分,教育部再度提起上訴,最高行政法院則發回更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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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了解,翁姓教官於2019年11月15日接獲2名學生的通報,指出有同學在校內販賣及使用毒品,他隨即報警並成功協助警方逮捕涉案學生,後被法院裁定羈押,然而該學生的家長向桃園市教育產業工會陳情,認為翁姓教官的處理方式欠妥。桃園市教育局人事評審會認定翁姓教官辦理反毒業務與輔導學生方法有違失,依高級中等以上學校軍訓人員獎懲作業要點建議決議對翁男記過2次處分,並獲得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核定。

翁男對於教育局的處分先後提出申訴和訴願,但均遭到駁回,於是轉而提起行政訴訟,尋求司法途徑的裁決。翁男主張,當時他與輔導室主任、老師開會討論後決議報警,並由值勤副所長指導要求配合,最終順利破獲販毒案件。他認為自己作為公務員,應受到吹哨者之保護,而非受到懲處,顯有疑慮,且教育局召開人評會時未給予他充分的陳述、查證機會,甚至拒絕告知懲處原因,請求撤銷處分。

教育部則指出,當天翁男事先已接獲學生檢舉,卻未能有效阻止毒品交易發生,且未妥善運用學校的輔導機制,顯然已違反教育者「預防勝於補救」、「教育輔導先於懲處」之比例原則,導致其中一名學生事後懷疑自己害同學被抓而自責壓力大,且又發現其中一名舉報者可能才是藥頭、被羈押的學生反而沒有前科,更顯得此案有陷害疑慮,翁男此舉已造成不確定風險和嚴重損害後果。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時認為,教育部在裁量處分時並未能充分考慮翁男確實協助破案的貢獻,並請警方幫忙保護學生,明顯違反行政程序法,因此撤銷了2次記過處分及訴願決定、申訴決定。然而,教育部不服此判決,將案件上訴至最高行政法院。

最高行政法院認為,原審判決在調查義務上尚有不足,並指出案件中的事實尚未完全明確,因此廢棄原判決,並將案件發回台北高等行政法院進行更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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