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錯標的,省了 135 萬遺產稅,差點多繳稅295萬土增稅
曾經有個案例是透過「配偶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節省遺產稅,但卻差點多繳 295 萬「土地增值稅」的案例。
先生有一筆 1978 年取得的土地,於 2018 年往生。
太太 2021 年 6 月想出售該筆從先生繼承來的土地。
依據《土地稅法》第 28 條,繼承取得的土地免徵土地增值稅,也就是土地增值稅應該是從先生往生的 2018 年重新起算,2018 年到 2021 年僅有 3 年,土地公告現值漲幅平穩,原以為土地增值稅應不多。
實際概算後,卻發現土地增值稅居然高達 430 萬元。
調查後才知道,太太繼承當時,將該筆土地主張「配偶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所以前次移轉現值仍然維持在當時 1978 年買賣取得的公告現值,也就是當初先生往生時或許太太省了近 135 萬元的遺產稅,但是,現在卻要付出近430萬元的土地增值稅,整整比遺產稅多了 295 萬元。
幸好太太主張差額分配請求權後,該筆土地買賣仍屬於舊制課稅範圍,不適用房地合一稅。
倘若先生是 2016 年後取得的土地,不僅要繳高額的土地增值稅,還要繳交 35 %的房地合一稅。
本文經授權轉載自PG財經筆記。(原標題:配偶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是什麼?如何能減省遺產稅?要注意什麼?)
責任編輯/蔡惠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