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新聞自由與媒體 長期以來的共犯結構

2023-10-03 1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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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群時代,假新聞更顯泛濫。(圖/pexels)

社群時代,假新聞更顯泛濫。(圖/pexe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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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新聞」(fake news)通常是用來指稱那些有意圖性或刻意製造、全部或部分不正確內容的新聞(Disinformation)。其類型包括:新聞嘲諷、新聞仿諷及負面廣告、宣傳、操縱和捏造。假新聞呈現的樣態也包括:偏誤、虛假訊息、斷章取義、標題殺人、被操縱的內容和記者自己「製造」出來的新聞。

社群時代,假新聞更顯泛濫,其「刻意製造」、「抹黑」、「負面廣告及宣傳」、「操縱」等手法,更被惡意運用於商業戰,尤其在房仲業者之間所展開的真假訊息大戰,更是到白熱化的地步。

眾所矚目的大法官112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針對刑法誹謗罪之合憲性作出進一步解釋,其主要判決精神包括三大項考量:1. 公共利益。2.合理查證。3.惡意原則。也就是說,憲法雖然保障人民言論自由,但如果涉及刑法第 310條及第311條誹謗罪,就要依上述三大項考量原則進行裁決。即使當事人引用不實證據資料,但「並未有明知或重大輕率之惡意情事者,仍應屬不罰之情形」。但如果當事人對其言論不進行合理查證,且其犯行出於惡意,就不屬於憲法言論自由的保障範圍。

由此可知,刻意製造及散播假新聞,並運用此假新聞進行宣傳係屬於「惡意原則」,且其散播之假訊息係屬刻意製造,當然也就沒有「合理查證」的可能性。因此,房仲業者若刻意散播競爭同業的不實新聞及訊息,雖其發佈之內容與「公共利益」有關,但因出於商業戰抹黑、栽贓對方之惡意行為,因此不管以刑法、公平交易法衡量,甚至上綱到憲法層次,都是站不住腳的。

不管傳統媒體與新興媒體,新聞自律和社會責任同樣重要。媒體不能被企業拿來作為攻擊競業的血滴子,更不能以傷害無辜第三者作為手段,來創造有利於己之流量或點閱率。Youtuber 錫蘭,近來在其自媒體指控某家主流網媒一位記者把他的影片斷章取義、無中生有的抺黑他,並且下聳動新聞標題扭曲他的原意,只為吸引點閱率。這種任意拼湊剪貼出來「新聞」,甚至還有很多媒體跟著抄、名嘴和網友跟著罵。此事在網路引發軒然大波,而被指控的網媒也發出聲明,表示會誠心檢討與反省,並啟動新聞自律委員會。但是,網路新聞水準「無下限」的現象,難道只是記者的個人行為,還是它根本是媒體「共犯結構」造成的?

法國社會學者布赫迪厄認為,記者之間具有一種競爭關係,資淺的記者為了獲得「戰功」,在新聞題材的選擇和新聞內容的表現上,傾向比資深記者更加「忝不知恥」。「戰功」在電視媒體指的是收視率,在網路媒體就是流量或點閱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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