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爭產常見糾紛!父母買的房子「借名登記」給大哥卻要不回來,律師曝2招秒解

2022-10-25 1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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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完法官的判斷,不知道和您心裡的答案,是否一樣?(還是怨嘆法官不知民間疾苦?)但法律上,真正難證明的是「有借名登記法律關係之合意」(媽媽和大兒子放在心裡的想法,沒有白紙黑字寫下來,今天就是各說各話,舉證的問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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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想,如果您是案例中的母親,生前是否能做些什麼?讓結果不一樣?

律師建議

1.「借名登記」,要有白紙黑字的契約書,才好作為「有借名登記法律關係之合意」的證據!條款如何寫,很重要!不然白寫了,等於沒寫!

2.「借名登記」,最好趁雙方都還在(活著)的時候處理!也就是母親還活著時,如果能下定決心,和大兒子用談的(或法院調解,甚至打官司)把房子取回,今天就不會讓其他子女們,打官司遇到無法舉證的困境了!

其實換個角度想,母親生前一直都沒有積極處理(打官司),是否內心也有個想法是「如果大兒子不願意配合把房子過戶回來給我,我就把房子留給大兒子了....也沒關係...」這樣的心態呢?您覺得呢?

參考資料:
1.借名登記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將自己之財產以他方名義登記,而仍由自己管理、使用、處分,他方允就該財產為出名登記之契約,其成立側重於借名者與出名者間之信任關係,及出名者與該登記有關之勞務給付,具有不屬於法律上所定其他契約種類之勞務給付契約性質,應與委任契約同視,倘其內容不違反強制、禁止規定或公序良俗者,當賦予無名契約之法律上效力,並依民法第529 條規定,適用民法委任之相關規定(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1662號判決要旨參照)

2.民事訴訟法第277 條:「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但法律別有規定,或依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

本文經授權轉載自吳挺絹律師/理財規劃顧問(AFP) (原標題:遺產爭產常見糾紛:「借名登記」的財產要如何拿回來?)

責任編輯/趙鳳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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