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災戶股票變壁紙!律師長文回憶「太電掏空案」檢調內幕:證詞矛盾令人懷疑

2022-07-30 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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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以太電仝清筠案,講述訴訟決策與溝通的重要性。(示意圖/截取自Pixabay)

作者以太電仝清筠案,講述訴訟決策與溝通的重要性。(示意圖/截取自Pixabay)

每個人在被偵查中都會遇到一個問題:法律規定偵查不公開,檢察官不會透露其所偵查到的資料,而且檢察官可以偵訊當事人,還可以隨時動用偵查權和搜索權,不但敵暗我明,武器更是不對等,基礎也相當不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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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電仝清筠案事件背景

2004年十二月十六日,台北地檢署偵查終結,檢方認定太電歷任董事長仝玉潔、孫道存、仝清筠,以及前財務長(後任茂矽董事長)胡洪九、太平洋光電副董事長繆竹怡等人,涉嫌違反證券交易法、商業會計法及刑法背信等罪,將他們起訴。

其中,檢察官根據搜索太電公司所查扣文件資料顯示,胡洪九離職前,利用假投資、交叉持股等精密策畫的財務操作及洗錢手法,侵吞太電資產達兩百多億元,若換算成現值與加計利息等,不法利益更高逾四百億元之多。而仝玉潔、孫道存在仝清筠接管太電財務部門時,已透過內部稽核,清查發現太電資金疑遭掏空,且被以大量海外假美金定存單遮掩的事實。檢察官便分別將他們提起公訴,並分別求處重刑。

其實,在2004年初接獲仝清筠的委任時,我就有心理準備,這件官司在人、事、物等「先天基礎」上,恐已不利於仝清筠。

尤其,我接手承辦時,仝清筠已失去太電經營權,公司過去的資料都被其他掌控經營權的董事會成員「封鎖」。因而檢方在太電這些成員提供的特定資料下,將明明發生在一九九七年的「掏空」犯行,也牽連到2002年才接任董座的仝清筠。檢察官在查案時,以「為何要嗣後打消呆帳?」一再質問仝清筠的動機,不顧仝清筠的說明,也不查明會計師的文件,更未去查清先前的資金流向。

而起訴書雖然厚達百餘頁,但也看不出太電公司「遭掏空」的金額究竟是多少。檢方竟能在事實不清楚的情形下,決定起訴,對此,我頗不以為然地在法庭上表示,如果連檢方動用搜索權都查不到、查不清楚的事,在「掏空」之後才接任董座的仝清筠,又如何能查清楚?無法查知、使用公司的資料,又如何去掏空公司資產?

審慎且積極地回應檢方偵查

其實,仝清筠當時面對一個很大的問題,這也是每個人在被偵查中都會遇到的問題:法律規定偵查不公開,檢察官不會透露其所偵查到的資料,而且檢察官可以偵訊當事人,還可隨時動用偵查權和搜索權,不但敵暗我明,武器更是不對等,基礎也相當不平等。

一般律師在面對偵查的不對等地位時,為避免正面應對檢察官,多會建議當事人,在偵查中盡量少講話,而且也因為不知事件全貌,在動輒得咎的情況下,律師通常也不知如何撰寫書狀,甚至還有企業法務人員會建議,在偵查中乾脆不用請律師。我認為,這麼做反而會陷被告於更不利的處境。應該還是要適時地丟些資料給檢方,讓檢方有相信當事人的依據,雖說多寫會多錯,少寫則或有幫助,但不寫鐵定完蛋。

不過,由於太電案事涉的人、事、物太龐雜,且時間長久,而我在接手時,檢方已偵辦一年有餘,所以不僅必須推測檢方過去的偵辦方向,也要再從檢方嗣後與當事人的開庭對話中,判斷出檢方已取得哪些證據、檢察官正在詢問的是哪一部分的事實。這對律師來說,是非常大的考驗。而我的方法之一,就是做大事記表,且分門別類,再由這些事件表中,慢慢勾勒出「檢方所掌握的事實」、「當事人所理解的事實」及「文件資料所現的事實」,一一比對,思考出一條血路。

而我在看完仝清筠提供的有限資料,評估檢方當時的問案,以及所偵辦的相關犯罪嫌疑人,我就對仝清筠說,他被起訴的可能性極大。為了做好訴訟佈局的準備,仝清筠接受我的建議,積極回應檢察官。

基此,由我代為撰寫了一份很長的狀子,由於此案關鍵人物胡洪九進行「掏空」犯行的期間,橫跨好幾任的董事長,而太電裡又有五大家族共治、相爭的恩怨情仇,因而我的重點就在,釐清事實真相,將歷任董事長的任期、太電以總經理制為主的經營模式,以及資產出現問題時,仝清筠尚未接手太電等內容,一一加以說明。

書狀寫得就像導演在架構一部電影的情節。同時間,我還得因應檢方虛虛實實、時而威嚇或勸說的心戰,以堅守住當事人的立場。而從接受委任到檢察官起訴之間的一年裡,我和團隊成員就寫了二十三份狀子,為的就是讓檢察官查案時可以參考。

只可惜,看到偵查檢察官的起訴書後,我頗為失望,因為起訴內容頗為草率,以致後來接手的公訴檢察官,必須補充很多的文件說明。結果,就用到不少我們在書狀裡所寫的內容了。這再次驗證,當初我不坐以待斃、不放棄有內容就寫的做法是正確的。偵查中,是攻心之戰,所以出招要小心。重點是如何定下主軸,經過全盤考量後,有可能也不需要寫書狀。先應付出庭,然後再佈局,也是不錯的方法。正確的積極回應角度,好過錯誤的消極角度。

由於太電案牽連甚廣而複雜,仝清筠後來被檢方裁定以兩千萬元交保,當時我深感挫敗,對於無法預見檢方以此重金交保的裁定,頗為自責。而仝清筠在翌日提供交保金,離開法院拘留室後,即要求與我約定時間,商談下一步怎麼做。這令我欣慰不已,至少他未因此認為我的策略有錯。

法院攻防,地位平等,閱覽卷宗

雖然我對於檢方決定起訴仝清筠不感訝異,但對於起訴內容有諸多疑點的我,在所有偵查卷宗一移送法院時,即立刻與書記官連絡,閱覽所有卷宗,以瞭解在偵查中,評估檢方的偵辦方向與事後起訴的角度,發生落差的原因。

結果發現,檢方用了很多與仝清筠發生經營權爭議的新經營團隊所提供的片段資料,甚至有些「取證手法」、「證人證詞」非常矛盾,這不禁令我懷疑,有「量身訂作」的嫌疑;且起訴書有關仝清筠的指控,很多描述與該經營層所提的書狀相似。而嗣後接手承辦本案的法官也曾表示,此起訴書內容有很多地方看不懂,要求公訴檢察官與偵查檢察官再溝通。

在瞭解所有偵查卷宗,得知許多不合理的情形後,縱使之後多次庭審情勢仍對仝清筠不利,但出庭時,我對公訴檢察官也就不是很客氣,且對法官也不會唯唯諾諾,而是不假辭色。

在2007年初的一次開庭,我在詢問證人時,這位立場較偏頗的證人,竟然不回答辯護律師的交互詰問,反而對法官說:「辯護律師的這個問題,能問我嗎?」而法官竟然在公訴檢察官無任何異議下,要辯護律師不要再問了,此明顯違反刑事訴訟「修正式的當事人進行主義」的制度。

為了維護辯護律師團隊的訴訟權益,我立刻起身,據理力爭地堅持要問,且提出相關法律見解,要求法官必須遵守「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法官因此竟連續兩度休庭,最後合議庭仍拗不過我,才勉強說:「好吧,可以問,但只能問到某個程度。」

為了確保辯護律師在法庭上行使辯護的權益,也為了讓我所表示的法律意見能便於書記官記錄,所以我就像唸書一般,一個字一個字地陳述,甚至連斷句要用的「逗點」、「句點」也講出來。結果,法官以為我故意干擾審理程序,當場氣到拍桌子喝斥:「幹什麼這麼講!再講,就出去,不可以再有意見。」但在之後,辯護律師團詰問證人時,法官也就沒有意見地讓辯護律師群順利問完想要問的問題。

訴訟決策與溝通

訴訟中要如何與法官溝通,實在是門藝術,沒有對錯。猶記我承辦的另一件民事案件,當時一審已經敗訴,我是在接受委託後沒多久,察覺二審法官的立場有所偏頗,對於我的陳述和發言,明顯沒有聽取的意願。甚至當我要求查證證據時,法官想也不想就拒絕了。對於法官嗣後詢問訴訟雙方有無證據需要調查時,我站起來說:「反正你要判輸了,還有什麼好問的!」說完隨即走人。

當場,其他律師及當事人都有點嚇一跳,但我並不純然是發脾氣,更非有勇無謀,而是當面對這樣的法官時,不能輕易退讓,在評估損失已不可能擴大的情況下,我才製造如此「衝突」,以提醒法官「不要太過分」。這是在評估確認已是最惡劣的情況下,所做的非常手段。有時,訴訟法庭上的 「嗆」法官,也是一種溝通的方式,只是它比較極端,非到必要,實不宜過分強調與運用。

在嗆完承辦法官後,原本該案子就要終結,但就在審判長出現的辯論期日,審判長竟做出不同的裁決,要求承審法官另行查明相關事實,且要求對方提出原先我方請求調查的證據。

我必須坦言,沒有人願意「得罪」法官!但身為在野法曹的律師,我這樣的強硬作風,為的是救回一位位因官司而人生陷入低谷的當事人。

作者介紹|張冀明

台灣大學法學士畢業,美國哥倫比亞大學法學碩士、中國政法大學法學博士。蒙耶穌基督揀選與引導,得窺法學與司法之堂奧,藉法律工作知風土民情,憑數十年經驗明察秋毫,筆下文字還原訴訟真貌,口中言語解讀案件徵兆,堅守律師專業與時俱進,引領客戶遠離官司泥。

本文經授權轉載自商周出版《律師不會告訴你的事1︰打贏官司的30大心法》(原標題:太電仝清筠案∼與檢調的心戰)

責任編輯/林瑩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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