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手淨賺百萬、看準名家身價鐵定獲利?他跟風出資卻買到假畫,若沒這招自救、恐血本無歸

2019-11-12 1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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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叮嚀

1. 投資前宜多查證

本案中集資投資的「藝術品」,標的價值是新台幣3,000萬元,這在民國95年前後,足以在台北市買到一間不錯的房子!對於如此高價之投資標的,投資者竟只聽信親朋好友的一面之詞,就敢將幾百萬的款項匯到陌生人的戶頭,只能說是被對方的花言巧語跟可觀的獲利沖昏了頭。試想,如果這群投資人事先能諮詢國內的專業畫廊或藝術領域的專家,就不至於被發起人唬得一愣一愣,誤以為徐悲鴻畫過《八駿圖》油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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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假如他們事先能諮詢專業律師,也較能簽署一份規範及保障彼此權利義務的合約。總之,進行投資前,除了自身謹慎評估,也應多多諮詢外部專家的意見。

2. 原告須自行舉證

儘管本案法官曾試著函詢國內專業的拍賣公司協助鑑定,但就像本書其他章節所討論的大多數案件一樣,這兩家公司也跟故宮、歷史博物館等公部門一樣,不欲蹚混水。原本以為因此就無法鑑定畫作真偽,沒想到法官鍥而不捨,自行函詢故宮,請故宮提供徐悲鴻其他畫作上的簽名格式,再自行比對,最後認定本案畫作上的簽名運筆神韻差異甚大,故應是偽作。

這種法官自己跳下來做鑑定的例子,算是比較少數的特例。一般而言,其實應該由原告負責舉證畫作確實是偽作,而從本書其他案件判決可知,除非案子涉及的畫作非常明顯是贗品,否則原告要舉證,會有一定的難度。

本文經授權轉載自典藏藝術家庭《當藝術遇上法律》

責任編輯/李頤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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