歧視、仇恨言論是該被保障的「言論自由」?管制言論會變思想審查?看看歐美怎麼做...

2019-11-01 1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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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論攻擊或貶抑型都具有高度目標性。攻擊者經常針對特定群體貶抑傷害,個人只要隸屬這些身分類別,就可能被烙印標籤,遭受仇視。

不論個人是否有不一樣的特質或表現,只要被貼上隸屬群體的標籤,就會自動連結上這些特質,成為目標。(圖/iStock)
不論個人是否有不一樣的特質或表現,只要被貼上隸屬群體的標籤,就會自動連結上這些特質,成為目標。(圖/iStock)

公道在人心,讓仇恨言論「越辯越明」?

紐約大學教授沃德倫(Jeremy Waldron)在《仇恨言論的傷害》(The Harm in Hate Speech)中提及,仇恨言論不能被視為單純的「言論」,因為煽動對特定群體的仇視、貶抑才是其目標。換言之,仇恨言論的實質作用、影響不應被忽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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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福特認同法律有責任消弭歧視,他認為

這也是面對仇恨言論的第二層次:當歧視仇恨、偏頗性攻擊損害了另一群人的權利,應該受法律規範介入,但立法內容需要細緻討論。

「我們基本上不會同意國家事前審查,而是事後以刑法或行政法論處。」

然而,反對管制的其中一種主張認為:真理越辯越明,限制只是讓仇恨言論地下化,根本方法應該交由公共論辯。廖福特並不贊同。他解釋,「言論自由能讓民主更落實」是支持言論自由的一項論述基礎,但這並非單一內容,還必須牽涉其他內涵,比如:改善創造更好的公共論述空間,讓社會成員都能平等參與。這正是限制仇恨言論的目的,換言之,

任由仇恨言論擴散蔓延只是造成民主傷害,無法促進公共思辨和討論。

仇恨言論不是越辯越明的『真理』,一旦任由它公開談論宣揚,就已經對弱勢群體造成侵害。新住民都沒水準、原住民都好吃懶做,這些議論是越辯越明嗎?或其實是破壞民主對話?」廖福特嚴肅地反問。

法律無用?看看三十年前的女性處境

然而,以法律對抗歧視仇恨真的有用嗎?這恐怕是許多人內心的懷疑。畢竟歧視貶抑不見得都是「窮凶惡極」,更常來自傳統偏見。

廖福特以性別處境回應,他回憶起自己的成長經驗,「我讀大學時,法律系只有五分之一是女生。更往前追溯,我阿嬤常常罵我媽,女孩讀那麼多書幹嘛?沒有用啦!」過去,這些「常情」實實在在是許多女性受壓迫的處境。如今,女性結婚就該辭職顧家、懷孕就資遣,已不再被視為理所應當。

翻轉歧視除了性別運動、教育的長期著力,其中一個關鍵力道是:性別平等法令,透過法律標誌出標準和界線,實際扭轉不平等的現實待遇,限制各種權利義務如繼承、職場規定等。性別環境的改善,提供一個正面的好例子,廖福特強調,

法律具有「樹立價值」的意義,應更優先確立民主人權的標準,不論是刻意攻擊或無心歧視,透過立法可以直接限制這些壓迫。

立法是推動平權重要的一步,當女性在公共領域權益獲得積極保障,歧視態度的正當空間就會被限縮。(圖/iStock)
立法是推動平權重要的一步,當女性在公共領域權益獲得積極保障,歧視態度的正當空間就會被限縮。(圖/iStock)

怎樣算仇恨歧視?實踐中答案更清楚

法律介入意味著必須設下一道言論界線,但是我們真的能清楚拿捏仇恨言論的界線?那條紅線到底該怎麼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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