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軒專欄】堅強了一輩子的爸爸,唯一恐懼的竟是急診維生系統...

2016-06-27 1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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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到民國 100 年 1 月 26 日,安寧緩和條例第二次修法,依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第七條規定,有兩種狀況可以合法的撤除原本施予之維生持系統:第一種狀況,病人自行簽署「預立選擇安寧療護意願書」,經二位醫師專科醫師,診斷為末期病人,為尊重末期病人之自主權,得以「撤除」原本施予維生系統。第二種狀況,病人意識昏迷或無法清楚表達意願時,若原本施予之維生系統欲「撤除」,經二位醫師專科醫師,診斷為末期病人,由配偶及直系三代親屬共同簽署撤除同意書,並經倫理委員會通過後,得以撤除。自此,台灣可以合法的撤除維生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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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奈要找到直系三代親屬,對現代人多在外縣市、甚至是國外工作,一點都不方便;民國 100 年之後,我國三代家人共同簽署的臨床案例,往往因為湊不到三個親屬,倫理委員會也就不允許通過。而我當時執行能完全符合這個規定的案例,也是個位數而已。在第一缐人員操作的困難之下,促使了 101 年 12 月 22 日再次修正條文,放寬撤除心肺復甦術和維生醫療的門檻,只要一名病患家屬,如配偶、成年子女、孫子女、父母同意,不需再經醫院醫學倫理委員會審議,就可撤除維生醫療。再者,倘若末期病人沒有近親,也可經過安寧照會後,發出醫囑代替親屬同意書。

從以前沒有法源可以拔管,到三代人共同簽署才可拔管,而現在只要一個親屬同意即可,若末期病人沒有親屬,也可經過安寧照會後,以醫囑代替親屬同意書。一再再的確認只希望末期的病患,可以不用天天躺著看天花板過日子,其實真的希望大家好好珍惜,這一路上醫療改革的用心,是台灣得來不易的善終之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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