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軒專欄】堅強了一輩子的爸爸,唯一恐懼的竟是急診維生系統...

2016-06-27 1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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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約在10幾年前,我遇到一位75歲的伯伯,以前是個老菸槍,這幾年身體愈來愈不行了。他罹患了慢性阻塞性肺病,常常因為太喘跑來急診室,最近一年更是因為反覆得肺部感染住院,甚至開始需要在家使用氧氣罩。那天他來到門診告訴我,如果這個狀況一直持續下去,他總有一天會痛苦而死,我就趁這個機會,跟他聊了什麼是急救、什麼是插管、電擊和胸壓等等措施,他開始思考要不要簽下 DNR(拒絕心肺復甦術,Do not resuscit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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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頭看兒子和女兒,伯伯含淚對他們說:「爸爸簽下去好不好?好不好?不要讓我難過、也不想要你們替我難過,好嗎?」只見女兒馬上跪在伯伯輪椅旁,抱著伯伯哭著說:「爸爸,不要!爸爸,不要!我們不想失去你...」兒子紅了眼框,唉!這樣的場面,可以預見伯伯最後簽不下去了⋯⋯

這個伯伯,就在一個寒流來襲夜晚,因為意識不清,被送往急診室,依照緊急醫療處置措施,當時他被插管、電擊、送入加護病房;我親自找了伯伯的兒女討論病情,他兒子激動且堅決說:「只要老爸可以活的一天,我們會搶救到底!」女兒難過説:「我老爸是很堅強的,他一定可以渡過難關⋯⋯」正當我們在討論病情的當下,老伯伯真的醒了過來。

當然伯伯發現一群穿著白衣服的陌生人,在他的頭上、身上和腳下;他心理當然是很恐懼的,開始抗拒起來;很快的,伯伯也發現了自己雙手雙腳是被綁在床上不能動,還有嘴巴也不知被塞了什麼東西,而且被膠帶綑綁住不能說話。他用僅有的力氣開始摔頭、搖頭,因為脖子是他當時唯一可以動的關節,很快的他也發現了他的頭、脖子被固定住了,因為他身上有太多維持生命的管子,只要一被扯掉或脫落,對醫護人員來說,是攸關病患安全的重要關鍵;當然不允許病患如此燥動。伯伯頭上生命監視系統,隨著伯伯身體不時的扭動,警示聲大響特響,似乎正像他喊的:「我不要!我不要!我不要這樣...」,可惜呀可惜,他的兒女當下才不理會呢!

醫護人員不管如何勸說,伯伯依舊情緒不穩,也影響了兒子,他兒子竟然開始咆哮,叫我馬上把他父親身上所有管子拔掉。我心想:這就是一般民眾不了解醫療程序的關係,一般人以為只要情緒激動大喊,叫醫療人員做什麼,醫療人員就會順從他們的指令去做。任何有經過專業訓練的人,都知道病患的緊急醫療處置措施,是要依醫療常規的,而不是依照情緒指令去處置病危的病患。一但病患情況緊急或忽然意識不清,我們醫療處置有標準作業程序;即使在病患清醒之後,也得依照標準作業程序才能拔掉管子呀!如果沒有依醫療常规執行,醫療人員是犯法的!想必醫療人員吃了悶虧,還得要會和情緒失控的家人溝通,當時又沒有撤離維生系統的法律可以依循。

直到民國 100 年 1 月 26 日,安寧緩和條例第二次修法,依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第七條規定,有兩種狀況可以合法的撤除原本施予之維生持系統:第一種狀況,病人自行簽署「預立選擇安寧療護意願書」,經二位醫師專科醫師,診斷為末期病人,為尊重末期病人之自主權,得以「撤除」原本施予維生系統。第二種狀況,病人意識昏迷或無法清楚表達意願時,若原本施予之維生系統欲「撤除」,經二位醫師專科醫師,診斷為末期病人,由配偶及直系三代親屬共同簽署撤除同意書,並經倫理委員會通過後,得以撤除。自此,台灣可以合法的撤除維生系統。

無奈要找到直系三代親屬,對現代人多在外縣市、甚至是國外工作,一點都不方便;民國 100 年之後,我國三代家人共同簽署的臨床案例,往往因為湊不到三個親屬,倫理委員會也就不允許通過。而我當時執行能完全符合這個規定的案例,也是個位數而已。在第一缐人員操作的困難之下,促使了 101 年 12 月 22 日再次修正條文,放寬撤除心肺復甦術和維生醫療的門檻,只要一名病患家屬,如配偶、成年子女、孫子女、父母同意,不需再經醫院醫學倫理委員會審議,就可撤除維生醫療。再者,倘若末期病人沒有近親,也可經過安寧照會後,發出醫囑代替親屬同意書。

從以前沒有法源可以拔管,到三代人共同簽署才可拔管,而現在只要一個親屬同意即可,若末期病人沒有親屬,也可經過安寧照會後,以醫囑代替親屬同意書。一再再的確認只希望末期的病患,可以不用天天躺著看天花板過日子,其實真的希望大家好好珍惜,這一路上醫療改革的用心,是台灣得來不易的善終之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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