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珍專欄:如果吳永梁不喝林鳳營鮮奶,他還會做出無罪判決嗎?

2015-12-04 0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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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判決頂新無罪的吳永梁法官。(東海大學官網)

一審判決頂新無罪的吳永梁法官。(東海大學官網)

「法律是一門非常專業的學科,法律人的職業也很容易產生 權威性格,而流於專斷。愈擁有別人不懂的專業,愈須謙虛 ;愈掌有令人敬畏的公權力,愈須謹慎。」─許宗力〈青年法律人的一封信愈掌有令人敬畏的公權力,愈須謹慎〉

這是頂新案一審承審法官吳永梁在判決書文末引述的一段話,做為曾經判決富味鄉無罪的法官,他再一次違背「社會期待」,對曾經引爆巨大食安風波的頂新做出無罪判決。在洋洋灑灑二百三十七頁的判決書末,他特別加了一段「末此一敘」,顯然對他的判決可能引發的社會爭議,早有心理準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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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可諱言,吳永梁法官的判決結果,帶給台灣社會強烈的挫折感。如果司法不能懲戒無良企業,那麼司法還能成為正義的防線嗎?如果修了又修的食品安全法,不能成為法官刑上黑心食品的法律依據,修法又有何益?如果法律條文只是法治國家的櫥窗展示品,不能發揮懲罰警示的作用,朝野立委又何須彼此互控放水,不只是做做樣子騙人嗎?如果全民憤慨的「滅頂行動」結果竟是無罪判決,那還有什麼民意壓力可以讓司法勇於承擔,挑戰大企業?

法官也是人,在全民發起抵制頂新的時刻,或許難免也會興起「那就換個牌子」的想法,但是,司法判決不是消費者運動,不論頂新判決有罪或無罪,消費者都有權利選擇自己信任的商品,台大校長楊泮池要台大全面抵制頂新商品,也是台大師生的權利,台大不進頂新商品,是對頂新的不信任,是否是對司法的不信任,卻不一定能完全畫上等號,公民運動與司法程序本來就是兩碼子事。法官可以判決頂新無罪,卻不能堵住罵頂新的全民悠悠之口。

一九五五年的日本,有過森永毒奶粉事件,六0年代還有米糠油事件,法院判決相對都對大企業有利,足足花了十三年時間才確認森永奶奶與受害兒童的直接關連,最終法院判刑森永兩名員工三年,森永並負擔起照顧受害兒一生的責任;然而,日本能成為食品安全相對讓人放心的國家,靠的並不是法院判決,而是自我覺醒的消費者,從「生活者運動」、「有機農業實踐」、「消費者與生產者經濟合作運動」…,不一而足,是民間力量讓消費者有了「拋開大企業」的可能,從建立了一個消費者與小型專業生產者的緊密關係開始,建構產品的身份履歷,台灣比日本慢了足足半個世紀。

如果吳永梁法官也有強烈的消費者自覺,拒絕一個不被大眾信賴的食品廠牌,他還會判決頂新無罪嗎?

就司法論司法,就個案論個案,在頂新案中最值得檢討的是檢察官的證據,為何薄弱到不足以讓法官採信頂新有罪?檢察官無法證明從越南進口的大幸福油品有問題,甚至連飼料油都不是,連筆錄都不確實,卻三番兩次要求法官依照「人民的法律感情」判斷,這是連基本的訴訟能力都有問題了。吳永梁在判決書中一再述及「無罪推定,罪疑惟輕」的憲法原則,簡直是苦口婆心上憲法與法律課程,他恪守「刑罰謙抑」,還不斷提醒不要模糊「行政不法」和「刑事不法」,因為刑罰是以國家權力侵害人身財產自由以達到懲戒目的,務期戒慎。

他的論證連前衛生署長楊志良都發飆,大罵「人命關天、健康第一,食品安全應該堅守最嚴格的標準,只要原料不對,例如是工業用或動物用,不管如何精煉、如何通過檢驗,就是不合格。」楊志良說得也沒錯,問題是檢察官無法舉證頂新原料有問題,連病死豬都不是。

根據食品安全法第十五條凡有摻偽或假冒,都觸犯四十九條之刑責。吳永梁比較值得爭議的是以限縮解釋(即從寬),認為若無違害或實際影響健康者,仍應排除「刑罰」,他的立論一以貫之:因為刑罰係以國家強制力為後盾,動輒以剝奪人民生命、自由及財產權利為手段之制裁,自應嚴格遵守「罪刑法定主義」之刑法規範基本原則,不論是溯源管理或遠端控管風險,都不應在刑罰範圍,以免人民遭受難以預測之損害。他以越南米摻台灣米,蔗糖混蜂蜜為例,都應屬行政不法範圍,若適用第十五條刑責,就不符合刑法比例原則。

當然,吳永梁的見解,或許也未必是法界共識。但是,不能不想想,做為法治國家的台灣,還羨慕或嚮往「寧可錯殺一百,不可縱放一人」的嚴刑峻法嗎?還是信守憲法保障人權的核心價值?吳永梁之言:「法官的工作並非順從輿論,而是保障各種基本權利…,被告在刑事程序上的基本權利,不應是作為安撫民意的祭品。」在全民皆曰可殺的氛圍下,更值得深思。

頂新無罪,你生氣嗎?吳永梁有他的立論基礎,但是,此案仍可上訴,二審法官對食品安全法會從寬還是從嚴?仍未可逆料,雖然不論從寬或從嚴,對檢察官能於二審提出多少更鞏固起訴頂新的證據,實在很難樂觀,不過,別忘了,抵制不被信賴的商品,是我們的權利。不相信他,就拒絕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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