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淳文觀點:墮胎自由入憲!法國創舉的觀察與省思

2024-03-18 0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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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3月8日,法國總統馬克宏在保障墮胎權入憲儀式上致詞。(AP)

2024年3月8日,法國總統馬克宏在保障墮胎權入憲儀式上致詞。(AP)

在胚胎或胎兒於母體外不能自然保持其生命狀態的期間內,透過人為手段,使胚胎或胎兒及其附屬物排除於母體之外,蓄意終止妊娠的行為;法國法稱為「自願終止妊娠」(l’interruption volontaire de grossesse, l’IVG),我國刑法稱為「墮胎」,優生保健法則稱為「人工流產」。2024年3月8日法國將女性自願終止妊娠的自由寫入憲法內,成為世界上第一個以憲法條文保障墮胎的國家。自總統以降,法國各界菁英,尤其是女性團體,率皆以此自豪;並認為法國因之再次扮演人權先鋒的角色,傳遞普世價值,成為各國的榜樣。在分析法國此舉的實質意涵與檢討之前,先簡介法國現行法有關墮胎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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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憲完全不影響現行法,被批為多此一舉

首先必須強調的是:法國此次將自願終止妊娠入憲的修憲行為,對現行法完全沒有影響;政府與國會也沒有必要因為通過此項修憲而必須修改任何法律。正因如此,反對者與批判者皆認為修憲多此一舉,甚且扭曲憲法本質。事實上,早在1975年由女性部長Simone Veil推動有關自願終止妊娠之法律的違憲審查案,法國憲法委員會在本案決定中就將自願終止妊娠之自由與1789年人權宣言第2條相連結,視其為憲法所保障之自由。不過,該項自由必須與「任何人自生命一開始即應予以尊重」之原則相互權衡,同時也必須尊重醫療人員之良心與信仰自由。

基此,在女性處置身體之自由與保障生命權及尊重良心及信仰之自由三者相互權衡之下,法國現行法規定:除因醫療或健康理由而無時間限制外,自願終止妊娠得於受孕後十四週內為之;其相關費用由社會保險給付,但醫療人員得基於其良知或信仰自由拒絕實施人工流產。該法案的主要倡議者Simone Veil在1974年11月26日於國會中的著名演說中即清楚表示:「墮胎必須是例外,是找不到任何其他解決方案的最後手段。」此外,將墮胎合法化的前述1975年法律第1條就開宗明義地說:「法律保障對所有人之生命自其起源即應予以尊重之原則,僅在必要情況下,且依本法所規範之要件,方得限制前述原則。」換言之,該法的核心精神就是:保障生命是原則,墮胎是不得已的例外。

從1975年法律將墮胎除罪化開始,法國法一路放寬相關限制。如允許人工流產的期限從受孕後十週內,延後至十二週,最後延長到現在的十四週。「懷孕導致女性陷入困境」之容許墮胎要件,已於2014年被刪除。未成年人墮胎不再需要父母事前同意,現已可自行為之。而原本規定的「七天思考猶豫期」,亦於2022年修法刪除。若就孕婦、胎兒與醫療人員這三個關係人而言,法國現行法充分擴張女性之自由,但對於胚胎及胎兒的保護幾乎不存在,僅餘醫療人員的良心與信仰自由仍受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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