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晟宇觀點:托嬰中心相關人員應注意的法律責任

2024-02-04 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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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托嬰中心照顧員為1歲左右男童戴口罩、男童又因哭泣弄濕口罩,最後導致悶死,主任及兩名照顧員被依過失致死罪嫌送辦。(圖/翻攝自臉書)

公共托嬰中心照顧員為1歲左右男童戴口罩、男童又因哭泣弄濕口罩,最後導致悶死,主任及兩名照顧員被依過失致死罪嫌送辦。(圖/翻攝自臉書)

近日媒體報導某公共托嬰中心照顧員為1歲左右男童戴口罩、男童又因哭泣弄濕口罩,最後導致悶死,主任及兩名照顧員被依過失致死罪嫌送辦,托嬰中心不時地傳出死亡事故,讓家中有幼兒的上班族父母憂心不已。本文謹就托嬰中心工作人員(主管人員及托育人員)均應注意的法律責任作說明,希望托嬰中心的負責人、園長以及照顧員、老師們對相關法律責任有更清楚地認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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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說明,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1條規定「……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不得使6歲以下兒童或需要特別看護之兒童及少年獨處或由不適當之人代為照顧」,其目的在於防止發生危害,並於緊急狀況發生時得以立即採取救護措施。據此,衛福部社會及家庭署於106年10月出版「托嬰中心訪視輔導工作指引」,其中亦有將「隨時看顧睡眠中之嬰幼兒」列為訪視輔導指標。過去托嬰中心工作人員因過失導致幼兒死傷者,經常發現涉及未隨時看顧幼兒並立即為必要措施,而根據媒體報導,本案托育人員於幼兒哭累倒下後,有可能是誤以為幼兒睡著,所以發生未「隨時看顧睡眠中之嬰幼兒」的狀況,若托育人員未隨時看顧睡眠中之嬰幼兒,將涉及違反上述法律規定及主管機關的訪視輔導指標。

托育人員可能會主張係為了防疫之目的而替幼兒戴上口罩,此時是否可以主張刑法第22條業務上正當行為或第24條之緊急避難而免責?由於疾管署關於托嬰中心應戴口罩之規定已於112年3月6日解除,故強制幼兒戴口罩應非依據法令為之;此外,先前即有專家建議1歲以下幼兒不適宜戴口罩,不僅防疫效果欠佳且有窒息危險,因此,如果因為預防流行病傳染為幼兒戴口罩,卻沒有注意因幼兒哭泣弄濕口罩危害生命身體安全,恐怕無法主張刑法第22條業務上正當行為或第24條之緊急避難。

至於經過幼兒身邊之同中心「其他班」照顧員或老師們有無責任?根據最高法院在112年曾經做出的刑事判決(112年台上字第338號)可知,同班內的老師因為教室空間不大,在「眼神可觸及」、「隨時感知幼兒動態」等情形下已承擔保護義務,於幼兒需要的時候均應「不論內部分工」為何,對於他方照顧之幼兒負起協助、制止不當行為或施以救助之責,否則將成立「不作為犯」。如依上開判決理由,「其他班」之托育人員在中心內見幼兒在掙扎時也可能會有照護的義務,所以切勿以為自己不是該班的專任托育人員就不需要承擔保護的責任。

最後說明托嬰中心負責人及園長的責任。早在102年最高法院就曾認定保母因業務過失致人於死,園長亦須負業務過失致人於死罪(102年台上字第3485號)。在該案件中,托嬰中心園長違反該中心之工作守則及相關兒少法的規定,允許剛到職、未具專業證照之保母使幼兒趴睡於不適合之餐搖床,於案發當日更使各班級保母來回抱嬰兒至中心大廳等候到院醫師進行健康檢查,以至於幼兒所處之嬰兒教室無人發現其無力掙扎而無呼吸、最終導致死亡結果,該案判決認定園長亦犯業務上過失致人於死罪。

因此,在此呼籲托嬰中心的主管人員及托育人員,千萬要注意隨時看顧嬰幼兒的責任,即便對於睡眠中之幼兒也應隨時查看,不要讓其獨處於教室或無人理會,縱使專任的老師一人分身乏術照顧不來,也應該分工合作安排其他工作人員協助隨時查看幼兒狀況,盡力避免憾事再度發生。

*作者為協合國際法律事務所的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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