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投書:如何正確「廢除」NCC,才能保證媒體獨立於政治黑手之外?

2023-12-22 0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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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提到,侯康配主張廢除NCC,並且跟重啟特偵組搭配起來,主訴是打貪。圖為國民黨總統參選人侯友宜(左)與副總統參選人趙少康(右)。(圖/侯友宜選舉辦公室提供)

作者提到,侯康配主張廢除NCC,並且跟重啟特偵組搭配起來,主訴是打貪。圖為國民黨總統參選人侯友宜(左)與副總統參選人趙少康(右)。(圖/侯友宜選舉辦公室提供)

NCC,廢不廢?蘇貞昌罵走詹婷怡主委、鏡電視新聞頻道的發照、中天新聞不換照,都讓國民對NCC根本性的不信賴。因為大選的節奏,現在已經產生不少廢除NCC的聲音。但檢討的原因是國民對NCC獨立產生懷疑,而解方是把整個獨立機關拆掉,恐難自圓其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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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黨間對NCC存廢想法不同 如何改革?

若我們暫先忽略待解問題和政策方案,只從政黨政治來看,侯康配主張廢除NCC,並且跟重啟特偵組搭配起來,主訴是打貪;但柯文哲曾在今年6月間(改口)提到,NCC應要正常運作,並在1115兩黨協商之後對外說,希望可以推派NCC等五個部會首長。顯然,藍白對NCC組織走向顯然想法不同。更別說綠營自然會認為,NCC獨立性未曾受到侵害,運作正常。

再把政策窗中的問題流和政策流拿回來,併同政治流來看,若所謂廢NCC之說,是將我國媒體政策與監理回歸首長制組織,顯然非常不當。政策問題是監理不獨立,政治黑手卻沒受到懲罰,後果由勉強苦撐獨立的機關承受,這顯然是飲鴆止渴。

綜上前提,本文建議如何正確的「廢除」NCC,在未來政策窗開啟時匯聚各流,既維護甚至提升媒體政策監理獨立性、又不違背各方競選政見。具體的方法,是把現在NCC組織法當中,其委員會議的規定,移列到數位發展部的組織法裡面,分三點析述如下:

在數發部下設「媒體監理審議會」 提升獨立性

第一:比照國家金融安定基金管理委員會、課程審議大會等的立法模式,可以姑且稱之「媒體監理審議會」,本身不是機關,設於數發部內,性質屬行政程序法第一一四條第一項第四款所稱「參與行政處分作成之委員會」。

第二:成員亦仿照國安基金、課審會,採政府代表混和立法院各黨團推舉。具體而言,委員總數19人,由客委會、原民會、文化部、經濟部、數發部、金管會推派政府代表(前三部會把關多元文化內容,後三部會關注產媒分離問題)。各黨團則共推薦13人,且此部分代表均為有給專職、應配助理。

第三:把一整個完整獨立機關降級為單位,塞到數發部內,本來就可能降低獨立性,所以還須另有提升獨立性機制。這包括讓新設「媒體監理審議會」主席採互選制並比照十四職等,並且明定媒體監理事務由主席對外代表數發部,以節制部長。

其實,數發部成立後,變成事業許可/登記及營運計畫仍由NCC管轄,但數發部卻掌理部分頻譜資源、號碼分配、普及服務…等事務,這個組改細節,割裂管轄權的完整,進一步侵蝕了NCC的獨立性。利用「廢除」NCC,將本文提倡的媒體監理審議會重新整合回數發部,並讓該部中屬「首長制」的運作部分不能插手。如此媒體監理獨立性,才不會隨民主發展,反而倒退沉淪。

最後,大法官解釋釋字第645號,對此類下設機關的參與處分委員會,要求是若「…使行政院院長對於委員之人選完全無從置喙,僅能被動接受提名與送交總統任命,實質上完全剝奪行政院應享有之人事任命決定權…」就會違憲,但因「…故其委員之產生並非憲法第五十六條之規範範圍,立法院固非不得參與或以其他方式予以適當之制衡,…」則可接受,只要「…但其制衡應有界限。」也就是說,本文提倡的媒體監理審議會,利用分享該會成員席次的方式,可以避免完全剝奪行政院人事權,同時兼顧透過立法院制衡而獲得獨立性,從而組織無違憲之顧慮。

筆者認為,形式上廢除NCC組織法,將原本該會委員會議相關規定放進數發部組織法,但成員則改成政府部會代表與立法院各黨團推舉代表平衡的設計,同時間明定數發部目前有關電信業務,全權由本文倡議傳播監理審議會管轄,才能讓改革不倒退,政黨黑手介入的黑手不會繼續腐化台灣媒體!

*作者為文字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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