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atural laws」是人探究天地萬物所歸納得的「物界律」,當非本有的「自然律」或「天然律」。「conception of nature」宜作「物界觀」,而非「自然觀」。至於 「natural theology」,則宜譯作「物本神論」,而非莫名其妙的「自然神論」。「supernatural」這一形容詞,一般不假思索就譯為「超自然的」,實在不知所云;應該說是「超乎物界的」(或「玄妙的」)。「nature sounds」當是「原野之聲」,而非「自然之聲」。
另一方面,若要強調所描述或探討的對象自在,並不受外來影響,則合適照字意稱為「自然」。例如:natural process是「自然過程」,natural development是「自然發展」,unnatural expression是「不自然的表情」。另一相關的副詞 「naturally」,則是「當然」,這已成習慣用語。
就像之前【點教育】專欄的另一篇文〈自由,自由,多少誤解假汝之名而生!〉一樣,本文要強調,學問總是建立在字詞的基礎之上,應該多加考究。在翻譯外來名詞時,總應該明察其脈絡而以達意為尚;這是基本原則。雖然有些用語已約定俗成,一時難以改變,但從教育著眼,至少要澄清觀念,防杜誤解。這也屬為人師者與學者的天職(natural duty)。
我們更期望國家教育研究院語文教育及編譯研究中心在研訂名詞時,集思廣益,謹慎以赴。
*作者為諄筆群主筆。本文為〈你或不知〉系列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