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投書:如何避免離岸風能圖利少數開發商

2023-11-11 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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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署應維持現行草案,僅將其列為履約階段的資格審查。才可避免離岸風電等再生能源被僅被部分少數公司把持。(圖/綠學院提供)

能源署應維持現行草案,僅將其列為履約階段的資格審查。才可避免離岸風電等再生能源被僅被部分少數公司把持。(圖/綠學院提供)

日前經濟部能源署公告離岸風電3-2期相關草案,在該草案中能源署的選商分為二階段。在第一階段先進行履約能力審查,通過履約能力審查後再進行競比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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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履約能力審查中,共分為技術能力與財務能力的審查,待通過履約審查後則會進行區塊開發價格與產業關聯審查,也就是俗稱的國產化關聯的審查。能源署提出的草案在國產化評比部分引起許多爭議。

但近來卻聽聞有部分開發商希望除了3-2期併網年限能有一年緩衝期,在選商機制最後階段,除了進行國產化分數的評比外,亦應同步評比財務和技術。也就是說有開發商主張關於財務和技術的評比不只應該僅限於履約階的資格審查,而更應該成為判斷開發商是否得標案場的依據。

但這樣的說法很明顯是在圖利特定的大型開發商。因為離岸風能案場的投資案中,每一個案場的投資金額動輒上百億,光憑開發商一間公司是不可能有足夠的財力單獨支應整個案場的開發,縱使是大型的外資開發商在開發案場時仍需要尋找銀行團進行貸款融資。所以說關於開發商的財務狀況,只需要維持特定的標準,符合一定的門檻即可。

再來是從過去的經驗來看,高資本的大型開發商,雖然掌握大量資源,但在撤出臺灣市場的時候卻也不會有一絲的猶豫。在2021年德國能源四大巨頭之一的EnBW宣佈退出臺灣市場,而2023年5月同為德國能源四大巨頭之一、歐洲資本排名第三的RWE也宣佈將減緩在臺灣市場的開發進程,相當於就是退出臺灣離岸風電市場。

如EnBW及RWE世界資本名列前茅的風能公司,在退出臺灣市場時也是揮揮衣袖、說走就走,不帶走任何一片雲彩。足以證明財務資本與是否投資臺灣,根本一點關係都沒有,也因此倘若將財務項目列為評比項目,不僅無法提高臺灣離岸風電的發電與再生能源的穩定度,反而更可能讓整個離岸風電的開發市場侷限單一開發商手上,使政府無法合理分擔整體的離岸風電的開發風險。

除此之外倘要以技術能力,做為評比項目,而非僅是履約能力的審查,不只也會落入將「財務」做為評比項目一樣的困境,畢竟大型的外商其興建實績大多都優於小型開發商。然更麻煩的是關於風場設計及風場運維,只要符合國家規定的門檻,很難針對相關設計提出客觀的標準,用來評判設計的優劣。

也因此本文認為能源署,不應該考量將財務和技術列入得標與否之評比之中,而是應該維持現有的草案規劃,僅將其列為履約階段的資格審查。才可避免離岸風電等再生能源被僅被部分少數公司把持,讓臺灣的能源發展過度依賴部分廠商。

*作者為政治學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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