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塊開發選商草案公布 風場最大可獲配1GW

2023-09-27 17: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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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今(27)日公布離岸風電區塊開發3-2期選商草案,最晚將在明年4月展開選商,並於第二季公布選商結果。(資料照,伊比德羅拉提供)

經濟部今(27)日公布離岸風電區塊開發3-2期選商草案,最晚將在明年4月展開選商,並於第二季公布選商結果。(資料照,伊比德羅拉提供)

經濟部今(27)日召開「離岸風力發電區塊開發第二期機制規劃草案說明會議」,這次最大改變在於訂出風場容量分配上,第一序位可獲配上限900MW,總分配容量維持3GW,但可個案彈性增加100MW,國產化(產業關聯性)則是訂出70分標準,在21項目中,地化項目與數量由開發商自選 ,選商草案預告兩周,最晚在明年4月進行選商,第二季公布選商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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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岸風電區塊開發選商3-2期將選出2028年及2029年併網的風場,預計釋出3GW,將以兩階段選商,第一階段以履約能力審查,包含3大項目,其中2項在能源署審查,包含技術能力佔60%、財務能力佔40%,且平均分數須達70以上才可通過。同時平行審查的產業關聯性交由產業發展署審查,同樣也要達70分才通過審查,當3項都符合後,才會進入競比作業,以風場提出每度電價格高低決定分配序位,同價格以產業關聯分數高者優先,同分者以抽籤決定,確定風場排名順序後,再依順序、併網年度來核配容量。這次風場競標價格上下限訂在0.00元至2.49元。

風場容量上限提高 風場彈性增加100MW維持

值得注意的是,這次風場上限有所調整,能源署說,第一順位獲配風場可以獲得上限900MW的分配,第二順位獲配700MW,其餘風場獲配500MW,直至3GW容量分配完畢,最後風場若不足500MW,則會以500MW為上限。另外考量風場完整性、開發效益及併網容量等條件,另外給予100MW彈性容量,且不計入3GW分配容量上限當中,但如果最後併網點可併接容量少於100MW,則不會獲得分配。

另外過去有爭議的股權占比,這次3-2期維持相關規定,風場開發發起人或股東,在股權增減或變動超過20%就需提交經濟部審查,並且在風場完成前,不能變更風場發起人,直至風場完成。至於風場展延也明定出在期限到期前90天,開發商要以書面說明展延標的 、對應款次 、展延事由及受影響天數並附相關證明,每次展延最多不能超過6個月。

產業關聯性改採自選項 最低須達70分底標

在產業關聯性方面,產業關聯方案採分數管理,須達到70分以上,並且規定產業關聯項目共21項,在地化項目與數量由開發商自選。產業發展署舉例,水下基礎與機艙組裝以在地化製程多寡給予不同分數,總計21個項目合計分數 100分,實際得分要看開發商如何選擇,最後在選商作業繳交開發商與供應商合意之符合在地化標準內容協議書,以及具法律效力的切結書。

產發署以水下基礎為例,如果風場核配600MW,風場採用15MW風力機,其中水下基礎100%滿足國產化則要有40座風機,70%為28座、40%為16座、30%為12座,後續再以水下基礎在地化實踐狀況來給分數。

另外過去在3-1期討論相當多的未落實懲罰性違約金,3-2期則是維持3-1期的內容,包含超過指定查核項目日期,於3個月內完成改善就不罰。但超過指定查核項目日期第4至6個月內完成改善,計罰 0.3億元,相當於履約保證金乘以百分之三。超過指定查核項目日期第7至9個月內完成改善,加計罰0.3億元,若持續未完成,則每3個月計罰一次,累加計罰至應併網日期。在不足懲罰數量的懲罰違約金,依據最終生產數量,針對不足之部分(未落實數量),須繳納懲罰性違約金,意即成本比重乘以(未落實數量/承諾落實數量)乘以百分之三履約保證金。

至於3-1期有2開發商獲配開發權但最後未完成簽署行政契約,陳崇憲會後受訪指出,相關內容不會直接列在選商規則當中,不過在後續審查時,就會列為風場開發實績,會酌量進行扣分,被問及是否會有自由心證處理,強調「應該不至於」。

在後續日程方面,陳崇憲說,由於各家開發商所需時間有所不同,但各開發商又提出需要備標期,因此目前在草案公布2周會徵詢各界意見,之後會再進行說明,後續以5個月備標期來推算,時間點會落在明年3月,若備標期需要6個月,選商繳件時間則會落在明年4月,最終選商結果希望可以在明年第二季公布。

選商規則草案公布後 環團抗議應納入環境風險

在今日說明會當中,漁民權益暨環境永續中心認為選商草案仍有不足,當風場獲配開發後,就決定20年以上的海域使用,卻沒有考慮其他海域使用者的聲音;經濟部把環境、社會影響推給環評審查,但現有環評制度明顯失效,無法做到利害關係人議合。

漁環中心指出,現在的風場普遍離岸20公里以上,環說書卻還在寫刺網、白海豚,但實際受影響的是跨縣市的拖網,以及更不易辨識的露脊鼠海豚,遑論漁業影響評估只有一、兩頁文字說明、缺乏量化數據支持。業者如果只做法定最低要求的溝通,將無法有效減輕環境、社會風險。然而草案僅將「環境及社會友善事項」納入「風場運維與共榮規劃10%」的其中一部份,並且依然是以「產業關聯」分數來決定最終取得開發權的業者。

漁環中心重申,反對最低價競標的機制,也反對排序未納入評選總分,只納入產業關聯項目。離岸風電選商缺乏國家重大開發項目應有的公平合理評選機制;如果評選總分較高,序位卻在後面,質疑公平性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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