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岡儒觀點:全國死刑公投之省思—評im.B案調查報告

2023-09-10 0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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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士榆imB飲宴案:查無實證、餐敘與民間禮俗往來不悖?

高檢署2023/8/29新聞稿第2頁,楊岡儒提供
高檢署2023/8/29新聞稿第2頁。(圖/楊岡儒提供)

《周士榆與im.B首腦曾國緯飲宴:高檢署行政調查案》(下簡稱該案),果然如先前預期,不了了之。高檢署(8/29)該新聞稿所提「明星級檢察官」即「周士榆」,素有「總統殺手」之美譽,今年五月高升金門地檢檢察長。昔年邢泰釗在金門餽贈「胖包公雕像」乙尊,嗣邢某任北檢檢察長,周擔任襄閱主任檢察官,邢某編輯《葵花寶典》乙書,周士榆亦名列作者群。筆者就想不透,怎邢某編輯之《葵花寶典作者群》迭有爭議?莊王葉洪(莊榮松、王俊力、葉淑文、司法獒犬洪信旭)暨周黃(周士榆、黃俊嘉)咸為檢方珠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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細觀察該案說明,頗耐人尋味。該案有幾個極重要的隱藏點,撇開「明星檢察官」應載「受調查人周O榆」不論,該新聞稿原文提到:

「一、曾姓被告(曾耀鋒即曾國緯)於 109 年 9 月 17 日,「提醒」受調查人(周士榆)於翌(18)日在《旬採鮨處》中山店餐廳餐敘之「通訊軟體對話截圖」。

二、受調查人(周士榆)主動說明:因受友人邀請與曾姓被告有二次餐敘。

三、該二次餐敘與民間禮俗往來不悖。

四、『未』避免受有利益,均自備酒品到場。

(註:《旬採鮨處》為米其林指南之日本料理店。)」

前述第一點,高檢署並無出示「通訊軟體對話截圖」細部內容。有趣的是,「曾國緯『提醒』周士榆餐敘?」姑不論曾嫌之通緝犯身分,亦不論是否僅有兩次餐敘,請問:「檢察官參與此類飲宴是否適宜?」

黃錦秋《八八會館、睿森銀樓會所》之歡唱飲宴是否同此標準?(詳拙文解析《八八會館案》檢評會評鑑)案經比對,細心讀者自可見「查案之標準、寬嚴之內涵」。周士榆該案調查報告「宛如辯護狀」,成篇猶如一紙空文,「總結一句:查無實證!」查案如斯,案經調查完全洗白,當真令人五體投地,深感佩服!

im.B調查、重大案件檢方新聞稿載:「未避免受有利益?」

高檢署2023/8/29調查說明新聞稿,楊岡儒提供
高檢署2023/8/29調查說明新聞稿。(圖/楊岡儒提供)

《im.B為重大刑案》,事涉多數被害人權益,高檢署該新聞稿明載:「受調查人(周士榆),未避免受有利益?」此句筆者看了半天,覺得自己眼花,「也不知這是錯字」或是「高檢署撰寫報告者之真實心證?(笑)」高檢署係官署,擁有大量行政資源暨人員,關鍵處出錯凸顯什麼?換角度論之,「一字之差」盡顯檢方之粗謬!依法論法,《千禧年資訊年序爭議處理法》第三條載:「得避免損害之發生,而未避免者。」似可作為註腳。

至於檢察官自攜酒品到場,媒體報導黃錦秋自稱「飲宴均攜帶約翰走路35年藍牌」,也不知周士榆「輸人不輸陣」攜帶什麼酒品?往後全天下檢察官赴宴,可是記得自攜酒品?你帶一瓶、我帶一瓶,混酒大家喝,好不麻吉!一年飲宴無數,場場帶酒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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