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投書:莫忘6次修憲初衷─建構臺灣「效能」與「民主」的國家運作體制

2023-08-18 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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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修憲:

重要修憲成果有1.總統與國民大會代表的任期改為4年;2.司法院設憲法法庭;3. 監察委員改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監察院」變為非民意機關。4.地方自治法制化,省長及北高市長民選。確立省長和直轄市長民選制度,落實地方自治。把臺灣特殊的三國會制:立法院、國民大會、監察院變更為立法院、國民大會的雙國會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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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次修憲:

重要修憲成果有1.公民直接選舉總統;2.限縮行政院長副署權範圍。此次修憲更確定了公民直選總統的制度,這是台灣政治史上的巨大變革,落實了「國民主權」民主理念。也欲藉由「公民直選總統」制,來強化政府各機關的行政「效能」。

台灣研究基金會對此於「制憲與修憲:1990年代台灣憲改的兩條路線之爭」一文中在評價李登輝總統推動「總統直接民選」的角色扮演上,也明白指出「從歷史觀點言,民進黨是制憲運動的倡議者、鼓吹者,更是推動『總統直接民選』的火車頭,帶動『總統直接民選』變成勢不可擋的主要政治力量。李登輝則是在關鍵時刻,凜於民意與形勢,將『總統直接民選』主張落實為政策的關鍵主導者。」

第四次修憲:

重要修憲成果有1.立法院對閣揆任命同意權予以取消;2.行政、立法兩院得以不信任投票與解散權相互對抗;3.台灣省虛級化,省政府為行政院派出機關。至此,有憲政法學者認為台灣的修憲是要走向總統制。

「台灣省虛級化」用意也是要提升政府的行政效能,廢除疊床架屋的行政組織。並非僅是從擺脫對岸中共稱台灣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一省的糾葛。

第五次修憲:

重要修憲成果有1.國大代表依附於立法委員選舉,依政黨比例代表制產生,延長第3屆國大代表與第4屆立委任期;2.加強原住民與軍人保障。但此次修憲,於2000年3月24日司法院釋字第499號解釋以「延長第三屆國大代表與第四屆立委任期」乃違憲失效。司法院解釋理由書提到「代議民主之正當性,在於民意代表行使選民賦予之職權須遵守與選民約定,任期屆滿,除有不能改選之正當理由外應即改選,乃約定之首要者,否則將失其正當性。」

第六次修憲:

重要修憲成果有1.國民大會職權縮減,以立法院發動為前提;2.立法院職權擴增,掌握修憲主動權。此次修憲已明顯臺灣的「國會」將由「雙國會」要轉向「單一國會」制。

後來的第七次修憲,在第11任總統陳水扁先生任內,完成的修憲成果:1.立法委員由 225 人減半為 113 人,任期 4年,以「單一選區兩票制」產生; 2.修憲案、領土變更案由立法院提案,公民複決; 3.總統、副總統彈劾案,由立法院提議,司法院大法官審理。自此,確立台灣的國會是採「單一國會」制,立法院確立為臺灣最高民意機關。

結語:民之所欲,長在心中,天必從之

歷時12年的修憲,國家元首與國會皆採直接民選,以及立法保障公民投票權,憲政學者認為即有落實主權獨立、恪遵依法行政、追求民主政治、全民監督施政的重要意涵,也是突顯民主國家採權力分立、相互制衡的民主政治普世運作理念。也讓做不好即下台的「政黨輪替」成為臺灣政壇常態,不再有昔時反共復國動員戡亂任期無止限的威權統治陰影。

李登輝總統主政12年時間耗費9年進行了6次修憲,修憲工程歲浩繁,仍堅持完成這場「不流血的寧靜革命」,把臺灣建構具有「效能」與「民主」的國家運作體制。修憲後,臺灣民意已經過近20年的憲政運作洗禮,「如何使台灣更具『效能』與『民主』運作!?」已是每次重大選舉民意取捨依歸。

因此,各總統參選人與各政黨立委候選人在拚勝選,構思競選政策時,莫忘6次修憲初衷:建構臺灣「效能」與「民主」的國家運作體制,切記「效能」與「民主」才是「民之所欲」,務必「長在心中」,方能「天必從之」!

20230816-E501_A臺灣修憲歷次沿革簡析表
臺灣修憲歷次沿革簡析表

*作者為中山大學中國與亞太所 法律組博士候選人;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人、陪同鑑定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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