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投書:從北科大「免費白飯」糾紛認知正向之法律生活!

2023-07-14 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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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大道熱炒店與北科大學生發生「白飯之亂」糾紛。(圖/翻攝自熱炒店臉書)

市民大道熱炒店與北科大學生發生「白飯之亂」糾紛。(圖/翻攝自熱炒店臉書)

前言:認知「法律生活、契約人生」

北科大資財系營隊與快炒店掀起的「免費白飯」糾紛事件,引發輿論網路媒體熱烈討論,有以社會階級對立面指責快炒店是「資方狗」霸凌欺負學生,也有以「己所不欲,勿施於人」道德勸說觀點來評論,甚至北科大資財營總召於10日深夜再發布最新聲明,控熱炒店老闆說詞與事實不符;,惹得熱炒店老闆不僅刪掉與北科大資財營的和解文,更發文自嘲「我想現在很多政治人物跟影視圈會非常感激我」(筆者大膽揣測似指因這「免費白飯」糾紛事件轉移了#ME TOO新聞熱點)。整起糾紛事件似有暗潮洶湧難以休止的情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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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科大粉專被洗成1.5顆星。(圖/取自臉書)
北科大粉專被洗成1.5顆星。(圖/取自臉書)

筆者有感於龐大社會資源在傳述關注評論「免費白飯」糾紛事件,結果若只是淪於社會階級對立面的指責、或是僅以道德勸說甚或綁架來勸誡雙方,造成「被迫式和解」等等,恐雙方仍會各懷心機,無助於台灣和諧社會的建立,筆者遂嘗試以法律人「法律生活、契約人生」的初衷,來試釐這「免費白飯」糾紛事件之法律關係,讓這事件轉化成活生生的法律實務教材,祈能對雙方當事人、對社會大眾、對建立台灣和諧社會的理念變成助力!

「契約」的法源依據與應具備要件:

依中華民國民法第153條第1項:「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所以「契約」的成立,需具備「三要」:一、要有「當事人」、二、當事人間要「意思表示合致」、三、當事人間要「約定權利義務」。

就北科大資財營「免費白飯」糾紛事件而言:

當北科大資財營以電話告知該快炒店某時刻要去該店內用餐,快炒店老闆回說好,這整個過程就產生「契約三要」的「當事人」、當事人間要「意思表示合致」、當事人間要「約定的權利義務」之契約成立要件,茲解析於後: 

一、當事人:(一)具有完全行為能力之北科大資財營、(二)該快炒店。

二、當事人間要意思表示合致:即(一)北科大資財營於某時刻要入該店內用餐;(二)快炒店老闆同意北科大資財營入該店內用餐。

三、當事人間要「約定權利義務」:北科大資財營要付給快炒店老闆用餐費用,快炒店老闆要交付(備妥快炒店所示菜單)用餐相關食材。

總召再度發布道歉聲明。(圖/翻攝自北科大資財營臉書粉專)
北科大資財營總召再度發布道歉聲明。(圖/翻攝自北科大資財營臉書粉專)

從上述分析,北科大「免費白飯」糾紛事件,從「法律生活、契約人生」乃屬有名(即典型式契約。民法中所明文規定「買賣契約」)、雙務(雙方負具有對價性給付義務)、非要式(不必要有白紙黑字書面文件)、諾成(口頭邀約承諾即可成立)、非定型化(可由雙方當事人議定內容)、一時性(為經一次之給付即可實現債之法律關係)之「契約」類型。

因此,在認知、解析、釐清北科大資財營「免費白飯」糾紛事件,即應從雙務、非要式、諾成、非定型化、一時性之買賣契約本質要件來論述較妥當。

雙方當事人對「免費白飯」意思表示不合致是糾紛事件亂源所在:「免費白飯」之提供,是該用餐之買賣契約的必要之點嗎!?

就該「免費白飯」糾紛事件當事人雙方攻防爭點,亂源癥結所在就是「免費白飯」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不合致:

一、北科大資財營的意思表示認知:

「免費白飯」即是要供北科大資財營的用餐夥伴免費且無條件吃到飽。

二、快炒店老闆的意思表示認知:

「免費白飯」並不是要供北科大資財營的用餐夥伴無條件吃到飽。若免費白飯已供應完畢,北科大資財營的用餐夥伴可點其他店內菜單有償提供的炒飯炒麵。「免費白飯」只是行銷的誘因且是有限量的!

學生總召在學校社團留言。(圖/翻攝自FB/國立臺北科技大學_全體學生)
北科大學生總召在學校社團留言。(圖/翻攝自FB/國立臺北科技大學_全體學生)

針對「免費白飯」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不合致,依據民法第153條第2項:「當事人對於必要之點,意思一致,而對於非必要之點,未經表示意思者,推定其契約為成立,關於該非必要之點,當事人意思不一致時,法院應依其事件之性質定之。」意即:

一、若北科大資財營的夥伴要入該快炒店用餐〝已經〞快炒店老闆明示同意「白飯的提供是免費且是無條件提供」。那這「白飯的提供是免費且是無條件提供」已是買賣契約的必要之點,北科大資財營即可因可歸責快炒店未確實遵照契約必要之點的事由而主張債務不完全給付,依民法第227條之規定,因可歸責於債務人(快炒店)之事由,致為不完全給付者,債權人(北科大資財營)得依關於給付遲延或給付不能之規定行使其權利。因不完全給付而生前項以外之損害者,債權人並得請求賠償(北科大資財營須負提出該損害賠償之證據資料的責任)。

學生與熱炒店老闆和解。(圖/翻攝自北科大資財營臉書)
北科大學生與熱炒店老闆和解。(圖/翻攝自北科大資財營臉書)

二、若北科大資財營的夥伴要入該快炒店用餐〝未經〞快炒店老闆明示同意「白飯的提供是免費且是無條件提供」。那這「白飯的提供是免費且是無條件提供」僅是北科大資財營一廂情願的認知,並非買賣契約的必要之點,那依民法第153條第2項後段規定:「…對於非必要之點,未經表示意思者,推定其契約為成立,關於該非必要之點,當事人意思不一致時,法院應依其事件之性質定之。」該用餐之買賣契約即可推定成立。

快炒店既依契約成立之內容完全履行,北科大資財營卻以此理由群刷一星負評,造成商家信譽喪失致營運損害,即可對北科大資財營刷一星負評之行為人提起相關刑責告訴與損害賠償(快炒店須負提出該損害賠償之證據資料的責任)。

三、若因「白飯的提供是免費且是無條件提供」的認知是否屬該契約的必要之點,因當事人意思不一致,而進入司法訴訟時,法院應依其事件之性質定之。當事人即須負「白飯的提供是免費且應是無條件提供」舉證責任。例如,在最近快炒店曾對某些入該店用餐消費者表示或招待過「白飯的提供是免費且應是無條件提供」之案例。或是在用餐前針對「白飯的提供是免費且應是無條件提供」已經快炒店明示同意,當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合致的!

*作者為中山大學中國與亞太所法律組博士候選人;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人、陪同鑑定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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