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東皋觀點:NCC有必要存在嗎?

2023-05-23 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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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徒法不足以自行」,則制度中,人的獨立性便很重要。如果NCC所選出的主委及委員等人,毫無自主獨立的精神及尊奉新聞自由的理念與學養,則如何能擔任「落實憲法保障之言論自由」之NCC主委及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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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CC在2006年依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成立時,該組織法第一條就明訂,「行政院為落實憲法保障之言論自由、謹守黨政軍退出媒體之精神,促進通訊傳播健全發展,維護媒體專業自主…,特設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但如果主委或委員會行使職權時違反了第一條的精神或有違法亂紀之情事,則由誰來認定及做後續處置?同法第六條指出,委員或主委如有「違法、廢弛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因案受羈押或經起訴」,得由行政院長予以免職。但假如主委或委員本來就與行政院長沆瀣一氣、乃至狼狽為奸,則行政院長對其廢弛職務或失職行為恐都會視而不見。

因此,如果要維持獨立機關的獨立性,制度上,必須能有選出真正具有獨立精神人選的機制。其次,一旦主委或委員違反組織立法精神、並陷於道德誠信危機(包括法律上已被明列被告),都應有先行停職接受調查、甚至免職的具體法律約束。

以NCC主委陳耀祥為例,吳子嘉便直指「從不知他是從哪裡冒出來的什麼咖?」,意思是說,他認為陳耀祥不論在傳播、新聞媒體或專業上,並不具有讓人信服的條件。

不論在業界或學界,應該都還有許多比陳耀祥更具德高望重的專業人士可以當主委。德高望重的專業人士至少會更愛惜羽毛、較不願或不敢作出有忝於先人及良心的事情。

然而,矛盾的是,德高望重的人既不會想當某些高官的狗,也不會被某些只想把人當狗的高官所喜。但也正因為如此,NCC主委的提名與選拔,就必須借重制度、在法規中明訂其產生機制。

依現有法令,NCC主委是由行政院長所提名、經立法院同意而產生。但在民進黨完全執政下,不僅立法院的監督機制幾乎完全喪失,連司法院、監察院的公正公平機制都大為淪喪,更何況一個隸屬行政院的二級「獨立」機關的公平公正性?這是台灣現行所謂民主制度的最大缺陷。

但如果沒有一個更優於現況的主委及委員的產生機制出現,要寄望NCC擁有超然獨立的主委及委員、並使NCC成為真正具有專業性的獨立機關,自然是緣木求魚。

NCC成立之初,組織法的規定原本是依立法院政黨比例選出委員,但司法院大法官於2006年7月以釋字第613號解釋為違憲,其主要理由是該法條侵犯了行政院的人事權;且既然NCC需超出黨派之外,卻又要受到立法院依政黨比例選出委員,恐受各黨派干擾,此與其成立的精神有違。之後才修正由行政院長提名、立法院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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