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投書:從南投女童轉班案談校園兒少權利與「國民教育法」修法

2022-12-28 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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猶記上個月兒童權利公約國際專家關切的「師對生霸凌」問題,教育部答覆,學生和家長可將證據提供給校方處理,但審查委員薩科維奇認為重點應是教師是否施暴而非學生舉證,審查委員一致認為無論學生身心是否受傷,施暴都不可接受。在此件南投女童受虐轉班案,女童已提出證據,學校也肯認證據為真,但就是不同意轉班。顯示校長、教師毫無兒童權利觀念。如果依照修法中的國民教育法申訴(向學校設立之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提起)、再申訴(向教育局(處)設立之學生再申訴評議委員會提起)、行政訴訟程序,必然無從救濟受侵犯之權利。因申訴案先交由說謊、犯法的校方審理,結果可想而知,申請再申訴,也是由包庇校方不法的教育處(局)主導,因此希冀藉由申訴、再申訴確保兒童權利如同緣木求魚。待提到行政訴訟,已經是五、六年級,也無救濟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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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教育體系將教師、行政置於兒童利益之前非僅此南投學童轉班案。台中市台中市居仁國中的黃老師性侵案、台南市那拔國小與新市國小的張博勝性侵案、橫跨台南與台中兩地的尚姓教師性騷擾案,均為持續數十年之案件,受害人數難以估計,相關學校多有包庇校師、犧牲學童權益之事實。近期從論壇也可看到台中市大里區某國小二年級陳姓導師把學生當童工與奴隸但台中市教育局怠慢處理、消極不作為;屏東縣有學童在學校被老師以「班上有笨蛋三人組,你是董事長」辱罵,造成心理傷害,學校未妥適處裡,使問題惡化,致高等法院高雄分院5月判決老師應賠20萬元;新北市一名國小導師因處罰之動機欠缺關聯性或不合乎比例原則,被士林地院審定導師所為構成不當管教,判校方國賠3萬元;台北市某國小黃姓老師開車帶女學生到河濱公園性侵得逞,校方疏於通報,台北地方法院判校方應賠償女學生100萬元;新北市板橋區孫姓國小教師,在擔任低年級班導時,要求學生自打巴掌100下作為處罰遭到地檢署以「妨礙幼童發展罪」起訴,學校調查後,不但未依法行兒少保護通報、沒有依法啟動教評會審議是否適任,對老師傷害孩子的行為更無任何懲處;台北市新生國小校長陳智蕾包庇4年級林姓女導師性平案,且偽造公文書牽連其他老師,遭到地檢署立案偵查;台北市立清江國小足球隊教練張兆祿長期不當管教,學校卻放任不管,直到家長提告,才將張解聘。這些案例遍及全國各地,顯示國小教師、校長、教育局聯手侵犯國小學童權益為常態現象,將學生權利救濟之審判權力交由國小成立之「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學生再申訴評議委員會」,只是讓學校、教育局多了合法侵犯學生權利的管道,學校、教育局可藉由組成評議委員會之權力篩選符合校方、行政單位需求之委員,做出侵犯學生權益的不法裁量後,再以不法裁量是評議委員會做成撇清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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