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爾街日報》哈佛大學的種族歧視何時才會結束?

2022-11-11 1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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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克斯曼試圖為哈佛大學利用種族因素的做法辯護,他說這隻是哈佛在判斷該錄取哪些學生時用到的眾多「提示」之一,就好像學生是否是校友子女,或者是不是運動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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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難道不意味著在有些情況下,種族是一種決定性因素嗎?首席大法官小約翰·羅伯玆(John Roberts Jr.)問道。「這一點我的確承認。」維克斯曼說。羅伯玆又說,「那我們就是在說,種族是哈佛招生過程中的一個決定性因素。」維克斯曼說是這樣,就好比某一年哈佛管弦樂隊需要一名雙簧管樂手,正好今年的申請者中有這樣一個人,這就是一種「招生提示」。

接下來,羅伯玆說了一段或許會被銘記的話:「我們不是因為雙簧管樂手而爆發『內戰』,我們是為了消除種族歧視而打的一場『內戰』。」

在這場四個小時的辯論中,人們還清楚地看到一點:對於法院在評估種族偏好時必須進行的 「嚴格審查」,「多樣性」已成為繞開這一審查的萬用詞。多樣性似乎可以服務於學校的任何目的,而很多時候它都淪為了種族主義的託詞。假若多元化標準可以繼續成為歧視的正當理由,那麼現實中,下級法院幾乎任何時候都唯有順從大學的意見。如此一來,今後涉及招生過程中的種族問題時,學校將基本脫離司法審查的範圍。

儘管從口頭辯論中無法確切得知最高法院將如何裁決案件,但多數大法官對種族偏好的懷疑態度已是顯而易見。他們的疑慮不無道理。美國歷史表明,種族歧視極具危害。

在2003年的格拉特案和1978年的巴基(Bakke)案中,最高法院對種族歧視的容忍是錯誤的,但至少它當時提出了某種期限。哈佛大學和北卡羅來納大學想要一張空白支票,讓它們想進行種族歧視多久就進行多久。然而,最高法院或許會告訴它們期限將至,這既有益於國家,也有益於美國實行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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