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法》三讀通過 政府可買回蔣經國基金會

2018-06-27 1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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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臨時會今(27)三讀《財團法人法》,將政府、民間捐助之財團法人獨立於《民法》單獨規範,備受爭議的宗教財團法人確定「不納管」。(資料照,盧逸峰攝)

立法院臨時會今(27)三讀《財團法人法》,將政府、民間捐助之財團法人獨立於《民法》單獨規範,備受爭議的宗教財團法人確定「不納管」。(資料照,盧逸峰攝)

立法院臨時會今(27)三讀《財團法人法》,將政府、民間捐助之財團法人獨立於《民法》單獨規範,備受爭議的宗教財團法人確定「不納管」;新法亦訂定「買回條款」,原先政府捐助成立、後轉為民間的財團法人,政府可透過捐贈補回基金差額的方式,回歸管理,劍指蔣經國基金會、中技社、郵政或電信協會等財團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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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宗教團體成立之財團法人,究竟是否入法規範,朝野昨日激辯,甚至連執政黨內部,不分區立委及南部區域立委也有不同堅持。在政黨部分,時代力量主張納管,國民黨、親民黨反對;民進黨團上午討論後,決議此法排除「宗教團體」適用。

宗教財團法人 另以法律定之

因此,在各方妥協下,三讀條文明定,宗教財團法人之許可設立、組織、運作及監督管理,「另以法律定之」,在完成立法前,適用民法及其他相關法律之規定;宗教財團法人範圍則由主管機關內政部認定。

值得注意的是,在下午院會表決時,此條文由國民親共同提出再修正動議,除了時代力量黨團投下反對票,主張納管的民進黨立委林淑芬未投票,不分區的段宜康則因故請假未出席。

財團法人係指指以從事公益為目的,由捐助人捐助一定財產,經主管機關許可,並向法院登記之法人;其中,政府捐助財團法人之定義,係由政府機關(構)、公法人、公營事業捐助成立,且其捐助財產合計超過基金總額50%。

公辦採「高密度監督」 私辦「低密度管理」

行政院提案指出,針對公辦(政府捐助)將採「高密度監督」;至於私辦(民間捐助)則採取「低密度管理」,以回應社會各界期待。

針對坐擁百億元資產的台灣糖業協會、電信協會、郵政協會等接受日本政府或人民所遺留財產,並以該等財產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新法也「推定」為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原應我政府接受而未接受之日產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亦然。

訂定「買回條款」 賴士葆批「土匪條款」

為此,三讀條文也訂定「買回條款」,未能達成社會公益或辦理公權力委託目的,或規避政府監督之情事,得捐贈財產補足基金差額,「回復為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

對此,國民黨立委賴士葆痛批,此條文是「土匪條款」;李彥秀也諷刺,民進黨執政後「位置不夠分」,才要買回財團法人,這是行政院擴權。民進黨團總召柯建銘隨後發言則反嗆,這才不是「假監督、真奪財」,係因公辦法人疏於管理,被轉為民辦法人,「你們這樣亂講話,晚上怎麼睡得著?」

民進黨立委李俊俋也指出,賴士葆曾經提出類似條文(指買回條款),現任國民黨團總召林德福更有連署,他欽佩其「道德勇氣」,如今卻換了位置就換了腦袋;他指出,把公有財產變成私有,才是「強盜行為」,須立法嚴格規範,「讓公有就是公有,讓政府可以監督。」

新法亦備有「防雙薪肥貓」條款,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董事及監察人均為「無給職」。董事長為專職,但未支領其他薪資、月退休金(俸)、月退職酬勞金或其他性質相當給與者,不受此限制。

力求財務透明化,三讀條文並明定,財團法人應建立「會計制度」,其財產總額獲年度收入總額達一定金額以上者,應建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報主管機關備查。

三讀條文也規定,財團法人應於每年年度開始後一個月內,將其當年工作計畫及經費預算;每年結束後5個月內,將其一年度工作報告及財務報表,分別提請董事會通過後,送主管機關備查。

另外,因應亞太防制洗錢組織(APG)年底評鑑,三讀條文規定,工作計畫及經費預算與洗錢或資恐高風險國家或地區有關者,並應檢附風險評估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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