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投書:請法務部還給矯正機關一個清白─正視發布通緝時效議題

2022-09-03 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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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南明德外役監獄。(取自GOOGLE街景地圖)

台南明德外役監獄。(取自GOOGLE街景地圖)

法務部矯正署明德外役監獄林受刑人因返家探視,未於指定時間返監,於一周後與臺南員警扭打致2名員警喪失性命,引發社會大眾譁然,家屬更於媒體採訪時,破口大罵外役監獄首長「欺上瞞下」,導致法務部部長為了止住輿論發酵,選擇撤換外役監獄首長,以平息民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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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者身為一個長期觀察矯正業務的人,平心而論,從此次事件當中,明明程序上於法尚無瑕疵,到底矯正機關為何要背負如此此沉重的黑鍋,難道檢察機關通緝延遲一節,法務部部長僅僅責請有關機關查處究辦,而毋須撤換檢察長,是因為法務部部長長期不敢動檢察體系還是仗著矯正體系好欺負?此後續衍生的寒蟬效應更值得我們省思。

有管制力範疇脫逃、逾假未歸脫逃,僅僅是脫逃事件中的不同樣態

從法務部矯正署官方數據指出,最近10年數據顯示,獲選至外役監執行者1萬1323人,其中由機關內跑出去而脫離機關管制力範疇的脫逃者有4人,趁返家探視未歸的脫逃者有45人,共計49人,所占比率僅僅不到0.5%,已是難能可貴的表現,實不應以偶一事件而抹滅行政機關之努力,更甚造成民眾對治安的恐慌。倘若為平息民眾對治安的恐慌,一勞永逸的方式莫過於廢止外役監獄制度,此舉對於矯正首長來說,無疑是卸下每日提心吊膽的沉重壓力,也不用每天害怕返家探視未歸而職位不保。然而,此制度若遭廢止最擔心的,莫過於一堆因案關押在外役監獄的政治人物罷了,對於一般市井小民來說,根本不足為道。

事實上,無論是從有管制力範疇脫逃、或是返家探視逾期未歸脫逃,最終矯正機關都會依據脫逃罪函請檢察機關依法辦理通緝,矯正署署長採訪時也並未說明返家探視逾期未歸究不等於脫逃,單純是將外役監獄脫逃的事實態樣做一個區分解釋而已,其實這也是矯正機關內部沿用多年的樣態區分,然而確被外界解讀為強詞奪理,此部分應還給矯正署一個清白。

反面觀察,或許從一般社會大眾的角度來看,確實此事件就是脫逃,社會大眾根本不在乎有無在管制力之下與否,法務部矯正署過往鮮少有對外危機事件的媒體聯訪,可見的是,此次事件的幕僚作業、媒體公眾語言及公關應處對能力確實嚴重不足,殊值矯正署省思再精進。就連事件之後,刑事局公布自強外役監獄公告在逃通緝犯的照片,媒體仍不斷報導過了5個月才通報等語,是否符合實情,亦未見矯正署出面聲明,若是再發生其他重大危機事件時,矯正署能否妥善應對媒體報導及防止輿論發酵,殊值觀察。

20220825-國民黨立委陳以信25日率立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至法務部矯正署八德外役監獄考察。(陳以信辦公室提供)
筆者認為矯正署署長採訪時也並未說明返家探視逾期未歸究不等於脫逃,單純是將外役監獄脫逃的事實態樣做一個區分解釋而已,其實這也是矯正機關內部沿用多年的樣態區分,然而確被外界解讀為強詞奪理,此部分應還給矯正署一個清白。(陳以信辦公室提供)

矯正機關究竟有無隱匿不報、毫無作為?

此外,從矯正機關面對脫逃事件因應作為之法制面觀之,矯正機關於事件發生之後,除了積極勸請家屬協助受刑人返監,並依規定程序報請檢察機關及警察機關依法辦理通緝及查捕,然而外界不斷質疑:收容人脫逃為何不公告?矯正署為何不自行查捕脫逃犯?或許大家根本不知道矯正署根本就無緝捕權限。警察機關得依照「警察機關查捕逃犯須知」的規定即可立即地查捕,而檢察機關則可依刑事訴訟法第76第至第87條規定辦理拘提及通緝,且若有必要時,並得登載報紙或以其他方法公告之。因此,我國行政體系對於拘提、通緝及公告的權責皆有明確的責任分工,並非矯正機關不願緝捕,此涉及拘束身體自由之重大權利,既然行政體系已有法制面之規定,自當依法遵守,而非將行政權無限上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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