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元豪觀點:死刑判決可以不執行嗎?

2022-08-29 0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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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南殺警奪槍命案兇嫌落網=死刑討論再次浮上檯面。(翻攝直播畫面)

台南殺警奪槍命案兇嫌落網=死刑討論再次浮上檯面。(翻攝直播畫面)

近來令人痛心的殺警案,又因為立法院院長游錫堃的一句「我反對判死刑,但這樣(指殺警)一定要判死刑」,歪樓到「死刑」存廢上。然後,媒體發現原來現在尚有38名判決定讞的死刑犯,遲遲尚未執行。在法律有關死刑的規定依然存在之時,對於確定的死刑判決,行政部門可以不執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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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印象中,似乎都覺得民進黨是「廢死派」,其實這太看得起他們了。民進黨其實只是「拖延派」或「不敢表態派」:以現在民進黨全面執政的態勢來看,若想真正廢除死刑,只要拿出推動年金改革、制定新冠肺炎防疫紓困條例(全名為「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或是讓阿扁的國務機要費案解套的效率,很快就可以完成廢死大業。在野黨只能在立法院被碾壓,哪裡阻擋得了?

然而,不廢除法律上的死刑,卻拖著不執行法院的死刑判決,這似乎牴觸了一般人的「法治」觀念?法院終局判決可以不用執行?行政部門有這個權力嗎?這會不會僭越了行政權範圍,而侵害了司法權,甚至被認為踐踏法治呢?

聯合國大會屢次決議呼籲各國,至少要暫停執行死刑。這些決議雖然沒有法律效力,更不拘束非會員國的中華民國,但的確也代表了一種國際壓力。而在兩公約的國際專家審查會議中,也不止一次強烈建議臺灣先暫停執行既有的死刑判決。這或許也就是蔡政府不願意執行死刑的原因之一。

可是政府並沒有正式公告「全面暫停執行死刑」,而只是利用刑事訴訟法第461條的「死刑,應經司法行政最高機關令准」以及監獄行刑法第145條第2項授權,2020年新增之「執行死刑規則」第2條,拖延著這些案子的執行。而其中最重要的規定,就是若系爭案件有「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程序在進行中」的情形,法務部就不得於相關程序終結前令准執行。此一規定雖然是法務部「自訂」的規定,但表面上也還算合理:當事人明明就還在救濟程序中,的確應該暫緩執行。

問題是,法律並未規定「聲請釋憲得(應)停止刑罰(包括死刑)之執行」,法務部卻以行政命令自行設定了「不執行判決」的條件,是否合乎憲法權力分立的精神,確有疑義。而實務上,聲請釋憲(憲法法庭裁判)可以一而再再而三地反覆提出,那是不是只要被判處死刑的被告永不停止聲請,每次被裁定不受理,就趕緊重新聲請一次,那就永遠不用執行?相比之下,原先法務部的內規「審核死刑案件執行實施要點」,雖然也規定聲請釋憲者不執行死刑,但還有「但因無理由或不受理而被駁回,其以同一原因再度聲請者,不在此限」之規定,可以避免被告以反覆聲請來拖延執行,看來是比現在的規定合理得多。

國民黨團立院黨團23日召開「治安嚴重惡化!殺警死刑不執行!」記者會 , 立委陳以信(右起)、 葉毓蘭、 曾銘宗、 李德維、 鄭正鈐出席。(柯承惠攝)
國民黨團立院黨團23日召開「治安嚴重惡化!殺警死刑不執行!」記者會 , 立委陳以信(右起)、 葉毓蘭、 曾銘宗、 李德維、 鄭正鈐出席。(柯承惠攝)

我個人主張廢除死刑,或至少該嚴格限縮其適用範圍,同時設計更嚴謹的程序。但爾愛其羊我愛其禮,「廢死」依然該以符合憲法權力分立之作法為之,而不能逾越法治,從行政機關的巧門偷跑。否則人民豈不覺得,法律是放著好看的,連法院判決也可以隨政府高興決定是否執行?這是對法治的最壞示範。當大多數人民支持死刑,也看到死刑的立法和判決存在,卻發現執政當局可以既不修法又不執法,首鼠兩端,想要兩面討好,簡直重現葉名琛那「不戰不和不守,不死不降不走」的可笑,請問人民怎樣相信「法治」是玩真的?政府要人民守法,公民教科書告訴我們不可以為了自認的偉大政治目標而犧牲法治,結果現在卻見到政府不執行法院判決,同時給巧門讓判處死刑之被告可以永不被執行,會怎麼想?

有鑑於此,我的建議如下:

上策,直接修改刑法與相關法律,將「生命刑」以及各刑法條文中的死刑規定,全盤廢除,同時明文規定已經判處死刑尚未執行之案件,均改以無期徒刑執行之。

這是光明正大的途徑,直接面對選民。而且最適合由宣揚抗中保臺,得到民眾支持的當今執政黨來作。雖然用立法變更已經判決的案件,似有衝擊法律秩序之嫌,但反正已有「國務機要費除罪化」、「促轉條例撤銷判決」的先例,這也不算突兀。何況能實踐理想,維護憲法保障的「生存權」,從比例原則、利益衡量來看,應該是正當的。

中策,由總統依據赦免法第4條的「減刑」規定,直接將目前的死刑犯都減為無期徒刑。這雖然只能處理「已經判處死刑」的案子,但法源依據清清楚楚,由總統行使憲法及法律賦予的裁量權,絕無違反法治之虞。同時,這種「全盤暫停執行死刑」的決定,本來就是重大國家政策,應該由總統來親自決定,而不是僅有執行細節權限的法務部來搪塞。想想,連「萊豬進口」、「林智堅清白」都可以由總統勇敢親上火線表明立場,「不執行死刑」這種光明正大又符合聯合國決議、兩公約專家的人權決策,當然更應該請總統決定。

蔡總統不久前才曾經特赦因貪污案被判刑定讞的韓豫平與張淯森(罪刑均宣告無效),以及因獵捕野生動物而被判刑的原住民王光祿(免除刑之執行);前總統陳水扁也在2007年特赦「白米炸彈客」楊儒門、工運人士曾茂興,以及因宗教拒服兵役而遭判刑之良心犯。以「特赦」這個僅有中華民國總統可以行使的尊榮權力,讓臺灣與歐洲各國同邁入廢死行列,把仍未全面暫停執行死刑的美國日本,都甩在後面(加州州長Gavin Newsom也曾發布「暫停執行死刑令」,總統貴為一國之尊豈可輸給州長?),蔡總統盍興乎來?

下策就是現在這種妾身未明,扭扭捏捏的作法。但既然只是法務部層級的行政措施,那就不可以在實質上造成「不執行死刑判決」的效果。要知道,監獄行刑法只容許法務部就「執行死刑之方式、限制、程序及相關事項」訂定規則,絕對沒有授權法務部「停止死刑之執行」。而刑事訴訟法之「令准」也只能解釋成法務部的形式審查,而不可能賦予法務部「不執行判決」之權力。所以,若是民進黨政府不敢正面說服國民接受廢死或停止執行死刑,那至少該修正「執行死刑規則」,將「但因無理由或不受理而被駁回,其以同一原因再度聲請者,不在此限」的規定重新貼上,避免「釋憲」成為被告玩法的工具。

*作者為國立政治大學法律學系副教授,本文原刊〈奔騰思潮》,授權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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