柯怡如觀點:身分證產生器避免個資外洩?或是構成犯罪!

2018-06-09 0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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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要特別提醒大家的是,或許有些民眾認為經由「身分證產生器」程式製造出的身分證統一編號並非實際存在,縱使輸入證號也不會對他人產生損害,怎麼會觸法呢?但其實所謂的「身分證產生器」只是仿照我國國民身分證號碼編排的邏輯由程式執行編碼,並沒有過濾或篩選的功能,也就是該組編碼可能已經確實配發由他人使用或使用者已經往生但未經註銷,所以輸入該組編碼的行為,可能已經冒用了他人身分而不自知。另縱使該組編碼確實未經配發給真實世界中之自然人,也別鬆口氣。因為刑法上處罰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目的,重在保護文書之公共信用,故所偽造之文書如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其犯罪即已成立,就算被冒用名義之人業已死亡,亦無妨於本罪之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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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實務上對於偽造文書罪之成立,係以無制作權人,冒用他人名義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為要件。所謂他人,除自己之外,不問已經死亡或尚未出生者,均包括在內。也就是不論遭冒用身分的自然人是否真實存在?只要行為本身足以生損害於他人或公眾,即可能成立成罪。所以只要使用不實身分證號,不論是在網路上訂票、加入網路論壇發表言論、把玩網路遊戲,或是加入網路賣場會員進行購物等,除在鍵入資訊時已偽造準私文書外,使用者又透過網路將該準私文書傳送至網路管理端匯集儲存,均足以生損害於相關網站對於會員管理之正確性,都有可能會構成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之犯罪,在此呼籲民眾千萬別因一時好奇嘗試而誤觸法網。

*作者為士林地檢書檢察官。本文由台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提供。授權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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