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投書:淨零如何成功

2022-04-10 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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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真的要讓淨零,以及其所包含的產業轉型、公正轉型價值能夠成功落實,需要更切實地檢視我們自身的能源供給限制。(資料照,取自國發會youtube)

若真的要讓淨零,以及其所包含的產業轉型、公正轉型價值能夠成功落實,需要更切實地檢視我們自身的能源供給限制。(資料照,取自國發會youtube)

國發會於3月30日公布了2050年的淨零路徑及策略,為淨零踏出關鍵一步。不過詳究內容,有諸點尚待深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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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定價如何成功減碳

首先,關於碳定價。目前唯一措施為碳費。但設立碳費,不必然抑制碳排量。目前尚無明確之碳費費率規劃。若長期而言費率仍收取過低,即便廠商完全轉嫁,對於終端商品價格影響可能有限。此時廠商即便維持排碳量,仍可透過轉嫁維持利潤,故無誘因減碳。

相對的,若碳費費率高到創造減碳誘因(如1噸二氧化碳100美元),不論廠商轉嫁、減產,或是引入新生產模式,都可能明顯推升商品價格。所得越低者,其商品消費占其所得比重越高,因此,碳費、碳稅具有所得越低、受創越重的「累退」效果。為去除該「累退性」,國外廣泛討論將碳費、碳稅收入轉為「碳紅利」發還個人或家戶,以此確保公正轉型,並降低民間反彈。可見,高費、高稅率及重分配,為碳費、碳稅是否能成功減碳的2大關鍵。

然而,國發會路徑中界定「碳費用途將專款專用於溫室氣體減量、發展低碳、負排放技術,促進低碳經濟發展。」意謂碳費不可能有類似「碳紅利」機制。可能的結果有二:一是費率低、無減碳效果、民間反彈低;二是費率高、有減碳效果,但民間高度反彈。民間反彈要不迫使費率回降,要不政策強行,一般民眾付出高昂代價。

在此狀況下,若要確保減碳與公正轉型,政府實應考慮是否由財政部課徵碳稅,因稅收無支出範圍限制;或應放寬碳費專款專用之限制,並規劃返還民眾機制。以目前規劃來看,令人擔憂碳費是否僅為針對他國課徵「碳邊境稅」的因應措施,而非著實要透過碳定價抑制碳排。

電價如何成功節能

第二,關於電價。國發會路徑中亦無明確設定電價對減碳的引導角色。目前再生能源發電可自由交易形成市場價格,但公用售電價格仍由政府管控。部分出口廠商受下游客戶要求,以再生能源電力生產,此推升再生能源需求與價格,並促使廠商用電效率提高。

然而,無下游客戶壓力、依賴公用售電之廠商,則可能因公用電價過低,而無節電誘因,甚至在價格被政府壓抑下形成供需缺口,導致燃煤、燃氣,甚至核電更難退場。

要避免這樣的狀況,政府需考慮公用售電是否應同步部分市場化,如要求用電大戶競價取得用電,讓價格自然上漲,反映因核電、燃煤、燃氣逐漸退場的供給緊縮,以及隨經濟發展所產生的需求增長。電價走高後,方能促使廠商用電效率改善,並推進產業轉型。

第三,路徑中隱含的污染者補貼問題。在缺乏明確的碳定價、電價等價格機制下,國發會路徑相當側重於對於產業的輔導與補助。排碳與用電大戶必然是輔導對象,而輔導、補助又須資金流入,故存在政府資源更加流入污染者的可能。

類似狀況並非無前例可循。過往為輔導促進產業升級、產業創新,政府以諸多租稅優惠作為補貼,但卻形成廠商的補貼依賴,對於產業升級的幫助反倒有限。而在碳費即將施行之際,廠商也多訴求碳費基金應回歸廠商作為減碳補貼。若一再重蹈過去對於應受管制者反獲得資源的覆轍,淨零所創造之成本效益很難樂觀,且有違分配公平之虞。

再生能源如何成功開發

第四,再生能源開發問題。國發會路徑明定2050年的再生能源占比,但眾所皆知,台灣地狹人稠勢必使再生能源開發受到挑戰。相較於過去零散的劃地開發,全盤的國土規劃勢必有其需要。然而,若以開發目標為前提,再進行國土規劃、「減少再生能源設置空間限制」,那很可能形成以舉國之力,拿著淨零轉型的環保大旗,對於偏鄉弱勢居民與環境的土地侵奪。之後僅只能再以環保v.s.環保、環保v.s.人權來自我正當化,壓制反彈聲浪。

但事實上,就如國發會所揭示,電力供需緊張除核電、燃煤的供給緊縮外,最大的壓力還是年增長2%上下的用電需求,這將使整體用電從目前的2.7千億度成長到2050年的4.3-5.7千億度之間。這其中包括廠商的生產擴增與製程電力化。換言之,追根究柢仍是發展與環保、發展與人權之爭。

若「所幸」民間反抗被壓制,規劃之再生能源量或可開出;但一旦反對聲浪極高,再生能源供應勢必下修。亦即,先定再生能源目標再作國土規劃、民間溝通,只可能形成開發風險與淨零的不確定性,同時導致地方權益受損。要避免如此狀況發生,或應扭轉順序,先以民主程序確保在地權益被納入國土規劃,接著再評估短中長期的可能開發量。

路徑指向終點

淨零所帶來的挑戰是,能源供給將政策性地大幅緊縮,但電力需求卻看似仍無限制地增長。國發會路徑值得讚許的是,其更展現了政府對於2050年淨零的決心,並讓改革想像聚焦。

但若真的要讓淨零,以及其所包含的產業轉型、公正轉型價值能夠成功落實,需要更切實地檢視我們自身的能源供給限制,以及透過價格機制有效地引導排碳、用電大戶提升效率甚至退場,並以國家財政支撐民眾(不限於中低收入戶),讓民間不因淨零而受負面衝擊。

相對的,若是仍以產業電力需求為優先,廠商不須負擔高成本,但卻可擁有國家資源補貼;而民眾只可能受價格轉嫁,而無政府資源補助,同時政府再強行極大化開發再生能源,以實現未考量在地居民與環境的開發計畫,這樣的路徑很可能與成功越離越遠。

*作者為共力研究研究員、台大經濟學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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