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岡儒觀點:評張靜遭拘提、聲押及四日內起訴案—司法人權之省思

2022-03-27 0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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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檢方傳喚律師張靜(見圖)的時間點,「同日17時30分」至拘提的「17時45分許」,兩者間僅15分鐘。拘票列印、製作及核發再到交由司法警察執行拘提(含往返交通時間),15分鐘的雷厲風行時間真是令人嘆為觀止!(資料照,顏麟宇攝)

按檢方傳喚律師張靜(見圖)的時間點,「同日17時30分」至拘提的「17時45分許」,兩者間僅15分鐘。拘票列印、製作及核發再到交由司法警察執行拘提(含往返交通時間),15分鐘的雷厲風行時間真是令人嘆為觀止!(資料照,顏麟宇攝)

「張靜遭台東地檢拘提及聲押?」2022年3月21日台東地檢於「17時30分」通知張靜到庭應訊,認為經合法傳喚張靜無正當理由未到,檢察官「依法」立即核發拘票,同日「17時45分許」在台東市中山路268號(經查「該址」為台東縣警察局)將張靜「拘提到案?」(該事實詳台東地院111年提字第2號刑事裁定)該案各界各有主張,惟不可諱言,刑案被告無論任何地位或身分,基於法治國基本人權保障,均應恪守《刑訴》無罪推定及嚴守程序規範,本件個案檢方之執法到底出了什麼問題?這是本文所要探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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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靜親筆手書(節錄):我張靜、坦磊一生、清白一世、論公義、無愧天地;看待交保、奇恥大辱、寧願被押、今日司法、已成東廠、多年司改、淪為笑柄。寫於台東地院拘留室。2022.3.22.晨」

「法律人,您看了不心痛?」筆者看了內心沉痛及心痛無比。誠然,「法律之前、人人平等」,平心而論,懇求該案應依據證據客觀論證。

更震撼及心痛還在後面!張靜案台東地檢簽分110年度偵字第3632號偵辦,2022年3月24日,請注意是3月24日!台東地檢偵查終結「起訴張靜」!

20220325-張靜起訴。(作者提供)
台東地檢偵查終結「起訴張靜」。(作者提供)

看到「偵查終結」斗大如山、遠勝泰山壓頂,筆者直接質問「台東地檢」,詳「張靜案」4日間始末,這樣草率偵查終結及起訴,然後建請檢方自稱「另行分案持續追查,亦建請受理本案之承審法官,適時為適當之強制處分?」甩鍋將燙手山芋丟給法院?

20220325-張靜案東檢裁定-1(作者提供)
台東地院裁定。(作者提供)
20220325-張靜台東地院裁定-2(作者提供)
3月21日台東地檢拘提張靜。(作者提供)

依法傳喚不到張靜 「15分鐘內」的拘提到案?

筆者首先注意,檢方「拘提」張靜的程序。請觀察前揭事實,分別涉及「傳喚」及「拘提(到案)」的兩個時點。按檢方傳喚的「同日17時30分」及拘提的「17時45分許」,兩者間僅15分鐘。拘提的地點居然是「台東縣警察局?」姑不論客觀上張靜遭拘提之地點為台東警局或張靜律師事務所,傳喚不到被告時「得」拘提之,請問程序上是否要核發拘票?「製作拘票」固然有一定格式,但列印、製作及核發再到交由司法警察執行拘提(含往返交通時間),請問15分鐘的雷厲風行時間真是令人嘆為觀止!實務上筆者遇過「地檢署傳喚開庭,被告遲到30分到庭的經驗。」同理可證「當被告傳喚未到,15分鐘內卻可以核發拘票,火速執行拘提到案?」或說張靜拒不到庭,但檢方已知悉其目前所在處所,由「核發拘票、執行拘提、拘提之急迫性或必要性」等角度觀察,該案確實有疑慮或疑點,張靜是律師,曾任主任檢察官及法院庭長尚且在本案中被拘提,那如果是一般民眾的被告呢?

以該案的「時空地點」觀察,由核發拘票、書記官製作、司法警察人力及拘提到案交通往返時間等,僅僅15分鐘的時間是否足夠?筆者查閱台東警局該址至台東地檢署,GOOGLE地圖顯示車行時間往返為6分鐘,或許實際上客觀位置更近,但該案執行拘提效率極高,由核發拘票到執行拘提張靜到案僅15分鐘,或許可以解釋「為何程序上出現瑕疵?」也就是「過於求急速」可能讓書記官「程式上」漏未記載「被告」張靜,或者檢察官未曾檢視拘票程式上瑕疵。請問發現極為嚴重的執法(瑕疵)問題所在?檢方到底在急什麼?至於台東地檢3月22日2則新聞稿,筆者一筆過去:「張姓被告涉嫌違反妨害秘密等案件,本署前已簽分『偵』案辦理,本案係以『被告』身分進行偵辦」。換句話說,往後被告身分之張靜敢拒不到庭,台東地檢「得」依法拘提並無問題!下次可就沒有提審法的問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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