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岡儒觀點:評張靜遭拘提、聲押及四日內起訴案—司法人權之省思

2022-03-27 0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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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也是張靜聲請提審,台東地院認為本件檢方所為拘提程序於法有悖,是本件聲請人張靜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釋放。仔細觀察該案,可查見時至2022年司法改革已行之有年,檢方辦案時「拘提被告」,卻連「最基本的程序的有疏誤?」本案是張靜懂得向法院「聲請提審」,試問一般民眾怎會知道「提審程序」要怎麼聲請?隱藏的可能情況,不就是「被告可能遭到檢方不合法的拘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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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下半場開打 被告張靜之羈押禁見?

假設檢方對張靜已無「拘提」之程序瑕疵問題,當檢方貫徹刑訴程序,該案檢察官「聲請搜索、扣押」業經法院裁定核可,依照所查扣證據、證物,檢方自得依法傳喚「被告張靜」,試問:(已無拘提之合法性爭議情況)檢方對「被告張靜」向法院提出聲請羈押及禁見,即應由法院裁定?或被告張靜屢傳不到、負隅頑抗,「檢方」可改採《刑訴第76條》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必要時」得不經傳喚「逕行拘提」?

筆者心想,本案到底張靜犯了什麼滔天大罪,難道是「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或「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那真的有必要性、嚴重急迫已達到不經傳喚逕行拘提張靜?本案或如張靜稱「查水表」,彭文正也在臉書發文力挺,而該案執法過程更被網友譏諷;以上種種,當執法者之檢察官,時至2022年3月下旬,卻連「拘提」法定程序都被質疑,聲押曾遭法院駁回,是否剛好顯示台灣的人權法治正在迅速倒退?

在貫徹被告無罪推定同時,檢察官嚴謹執法打擊犯罪、法院客觀聽審、辯護人維護人權辯護,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不因任何身分地位而有所不同;張靜該案若非巧授羅織,檢方更應客觀蒐證以避免陷於誤區,法院則始終應維持客觀公正中立之聽審地位,審酌法定羈押原因依法裁量及當來依法判決,辯護人則宜避免認為該案必受政治力影響,仍宜回歸客觀證據審酌,檢視檢方所指控是否確實有據?若檢方顯被誤導或牽強泛指,更應引用證據力爭到底,以維護被告張靜清白。至於該案是否另有政治力或隱藏升官青雲之道?或留待歷史檢驗之。

筆者引此言,或可供省之:「鄭桓公將欲襲鄶,先問鄶之豪傑良臣辯智果敢之士。鄶君以為內難也而盡殺其良臣,桓公襲鄶,遂取之。《韓非子、內儲說下》」該段話或太難懂,筆者引小說《神鵰俠侶》獨孤求敗「劍塚」載:「紫薇軟劍,三十歲前所用,誤傷義士不祥,乃棄之深谷。」或許可供借鑑之。至於法律仁人志士能否採納雅諫,至心懇求鑒察。

(註:2022年3月24日約下午6時筆者寫完前揭內容,稍微休息。上網愕然發覺張靜已被檢方起訴?基層檢察官作牛作馬,上級到底在想什麼?那筆者還能說什麼?擲筆一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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