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岡儒觀點:評張靜遭拘提、聲押及四日內起訴案—司法人權之省思

2022-03-27 0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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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觀察「傳喚開庭時點」及火速拘提?

實務上17時30分已近下班時間,檢方拘提張靜到案之17時45分更已是下班時間。誠然,實務上院檢「夜間訊問」所在多有,以筆者上網查詢中央氣象局資料,3月21日台東當日之日落時間為「18時07分」,請問檢方定期日3月21日17時30分,到底在緊急或急迫什麼?請問若「檢方臨時決定開庭,因傳喚張靜不到火速拘提?」這就非常耐人尋味了。而實務上常見例如:工程弊端之重案,當檢方蒐證完備向法院聲請搜索扣押(實務常配合調查局人員、併聲請羈押程序),檢方如依法嚴謹刑訴程序,打擊犯罪及重手出擊,當依法處理。但反觀張靜本案,果真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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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台東地檢署新聞稿,該案「從去年11月18日起開始查案,至少已經超過4個月。」若說(被告)張靜可能滅證或勾串證人,那不更凸顯本次拘提程序過於草率?以此類推,是否往後任何刑案被告均有可能「當日突然被拘提?」最可怕是被告如以郵寄書狀請假,尚未送到檢察官手上,被告當天未到庭,請問檢察官是否當日核發拘票,依法火速拘提被告到案?檢察官定下午17時30分開庭,這樣認真辦案,應該讚嘆及敬佩,但筆者說句公道話,實務上開庭到夜間比比皆是,法律人認真努力、司法過勞是常態,但是「定17時30分」的庭期,若是初次開庭,又是可能存有爭議的案子,檢方還是建議再三慎重或調整為宜,筆者百思不解的是「為何檢方定該日17時30分庭期,經合法傳喚不到庭,然後旋即核發拘票15分鐘內拘提張靜到案?」又有程序疏漏,真的難免個案執法之質疑。

檢方拘提程序嚴重瑕疵 經「提審」由法院釋放張靜

依《刑訴》第75條規定,拘提採「拘捕前置原則」,應以「被告合法傳喚為前提」;當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拘提之。為了避免逮捕、拘禁程序不合法,法制上設有提審制度。「提審」乃法院即時審查其逮捕、拘禁「程序」之合法性。準此,可以先審酌張靜該案台東地檢大動作「聲請搜索律師事務所」及「聲押張靜」,檢方依《刑事訴訟》程序上必然已做好充足準備?請注意《聲搜》程序(聲請搜索票)必然已經「法院裁定核發」,因此檢方如已向法院聲請提出搜索扣押,該程序應予尊重。某些恣意批評檢方違法搜索的論點,顯然未觀察「法院已核可搜索」這個程序面向。

本案關鍵在於「搜索、扣押合法」,但「拘提張靜程序上」出現嚴重瑕疵,尤其是涉及「拘捕前置原則」之違反,檢察官貴為執法者及人權守護者,首重程序正義,尤其搜索扣押、拘提及聲押程序之強制處分,怎能不萬分慎重?本案傳票並未載明「檢察官是以何身份傳喚張靜?」換句話說,3月21日拘提張靜,檢察官居然未以「被告」身份傳喚?其拘提之合法性當然備受質疑,難怪台東地院裁定直接「斥責」台東地檢拘票核發不符合法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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