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建山專欄:台灣需要剛性「女董事配額制」?

2015-02-25 0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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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威自認是「制度謬誤」的體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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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挪威在實行此制度十年之後,也就在德國完成立法對外公佈的同時,亦即2014年底,針對「婦女保障配額」制實施成果狀況作出了深刻的檢討研究,報告中相當剴切而且坦誠地指出,有五個重大的「制度謬誤」因此而衍生:

第一是,剛性規定「女性董事配額」的作法,對於縮小兩性薪酬差距一無作用,且對董事會之外的職場女性地位,也一無改變;

第二是,剛性「強制」挪威公司企業必須「任命」女性進入「具有出資人之代表人屬性的」董事會中,對於既已在公司企業營運發展過程中早就「力爭上游且既已攀上經營領導階層」的女性,乃至整體公司企業組織量能的提升,不但沒有任何積極之幫助,甚至反而大有害處;

第三是,在挪威既有的上市企業中,「女性董事配額制」實施得越徹底的公司,營運績效「反而越不怎樣好」,主要可能是因為與「年輕、缺乏經驗的董事會」反而容易造成公司增加舉債、收購、營運表現每下愈況之現象問題,直接有關;

第四是,這一「女性董事配額制」之實施結果,一旦導致「女性」被視為是董事會中的「不夠格者或不必要者」,反而會「殃及」全體女性的未來機會;

第五是,這項政策實施以來,對於女性的「高成就」或其「結婚生育、生涯規劃」,都沒有發生任何積極具體的「普及化效應」(penetration effects)。


〈機構障礙都出在「代理人體制」層次〉

回過頭來細究當今歐美社會,之所以會肇致今天這種「女性職場地位不高」的爭議狀況,可以看得到,所有應予歸咎的「機構障礙」(institutional barriers),幾乎無一不正是發生在「代理人體制」層次(也就是企業經理人機構層次),而從來就不曾是存在於「主理人體制」層次(企業主權機構的代表人層次)的任何課題。

在歐洲社會,由於政府公共政策上都已「極盡能事地」保護「女性的母職責任」,以致反而普遍性深化發生了「為人母者都祇願意留在職場上擔任兼職、非管理職或粉領族職」的傾斜效應,使得更大多數女性,益發傾向於疏離職場要職工作。

這種情形,在德國尤其嚴重;在德國,女性可以享有至少8周的有薪產假、可以請休育嬰假直到滿3歲為止,政府並提供所有在家照顧小孩的父母予以補助金,皆不啻都在積極鼓勵女性「早早退出職場」;當然,一般德國企業公司也不樂於要聘雇女性從事「工作要求高且薪酬高」的職務,反而更樂於鼓勵女性,多多擔當照顧子女的「主要責任」。

在美國,「女性董事」固然不在少數,但是真正能夠在「代理人體制」層次擔任大位的女性不多,原因是「制度保障低」;美國政府,無論聯邦政府或州政府,都並不強制企業公司必須「提供女性有薪產假」,亦不剛性強制給予「費用昂貴的育兒津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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