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索社會住宅》落實知行合一,創造幸福共好家園

2018-04-22 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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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指出,開創未來,根植底層經濟事業,亟需財政部主動體恤、積極的認知而提出修正,也籲請立法院諸多委員們付予實質的關心社會照顧。(資料照,台北市政府提供)

作者指出,開創未來,根植底層經濟事業,亟需財政部主動體恤、積極的認知而提出修正,也籲請立法院諸多委員們付予實質的關心社會照顧。(資料照,台北市政府提供)

社會住宅長期改善貧窮、活化地區、創造工作機會,為社會帶來進步與幸福,在各國早有豐富經驗,值得台灣借鑒學習。

資本主義萌芽後,全球從1861 年英國勞工住宅合作社開始學習。發展至今,巴黎、西雅圖、柏林、蒙特婁、首爾、東京等城市,實踐市民參與,提升住宅經濟生活制度選擇。這些國家百年的住宅合作與社會住宅發展經驗,十分
珍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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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比中國大陸,自2003 年以來,從上海、北京、天津、武漢、寧波、蘇州、廣州等,市民的互助、合作住宅行動完全失敗!主要原因在於:體制上不尊重市民結社住宅權;法律上認為私有的「建房合作組織」是一種非法吸金共同網購行為,有人因此被判刑;國家土地只允許以營利的「公司」來競標,在發展過程中,有意的「建房合作組織」必須借公司之名,卻是被剝削之實(參見《不只是居住》一書之附錄十),最後整體的發展造成公司炒樓獲利,常見到城市青年蟻居,貧富差距惡化,這些完全背離國際公約的保障和全球合作社運動的趨勢。

師法各國 社會共同學習

台灣面對土地的有限性,住宅商品市場過度營利性,以市價計算土地占全體興辦成本約6至7 成,如何讓市民參與「可負擔的住宅」,同時滿足人生的各階段照顧?需要領導者、住宅機關協力各部會與各級政府,以扎根的社會經濟思維來重視和規劃。師法各國150 年來推動非營利性質住宅合作社模式的經驗,政府採取友善而積極的政策態度,建置社會住宅與金融機制,也倡議多元的「社會經濟組織」如基金會、社會型企業、聯合會、居民互助自治團體、合作社、非營利組織等興辦,這些值得從現在開始,將社會經濟的基本理念和價值、思維、機制,放在全民共同學習的方向和軌道上,知行合一,朝向落實「住宅權優於財產權」,普惠國民生活。

先進國家住宅體系圖。(台灣銀行家提供)
先進國家住宅體系圖。(台灣銀行家提供)

接續要興辦200,000 戶社會住宅,為此量身制定通過《制定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設置條例》,現在以營建署支援籌備處進行,1 、2年後則成立「全國住宅與都市更新中心」(簡稱「住都中心」)來負責管理,所管轄管的規模小於巴黎一個社會經濟組織的250,000 戶,接近英國住宅合作社聯合會的196,000 戶。這項興辦工程,以當前內政部的行政系統要建構一個「只租而不售」、融合社區、社群關係的社會住宅管理,的確要有別於昔日的國民住宅出售管理或一般建築、保全、物業管理需求的必要性,無可厚非!再從傳統的物業管理來看,反映著擔心處理住民的共同需求(稱為私領域),而主管機關在規劃社會住宅管理時,也容易侷限在這項傳統想法。但是市民會關切的是,在過去台灣的教育累積,高度傾向資本主義營利的物業管理習慣,如此急就章之下,若只為選舉而追求數字,能否真正融合社會住宅所重視的「人和社群關係」,社會凝聚力,實現「幸福共好」?

架設聯結平台 檢討三重課稅問題

建議一:《住都條例》第6 條、第3 條,在設置「住都中心」的同時,應具有內部化社會經濟知識的人力編制,作為社區、社群聯結的平台(不是只有開會),更為長期、跨代的社會住宅發展人本與空間、硬體與軟體的新城鎮需求;「住都中心」有必要持續的學習國際社會經濟與動態的社會住宅、住宅合作社管理,是以「董事會」結構中,中央主管機關所邀聘人士應納非營利組織、社福團體、居民互助自治團體、合作社等,統稱「民間團體」的社會、社群經濟專家,實有其必要性。

建議二:《合作社法》第54 條之1 、第54條之2 明定住宅公用合作社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在中央有內政部營建署、衛福部,呼籲盡快聯結行政主管機關的合作與人民團體司籌備處建立輔導、陪伴新興的、社福的、租賃型合作社機制。

建議三:從稅制上檢討合作社存在「三重課稅」的問題,以及《營業稅法》和《營利事業所得稅法》的不一致問題,解決社員出資互助行為和組織遭受「懲罰性」課稅的不合理,回歸憲法扶助精神,落實公約法保障的結社經濟效益。
首先,各類合作社至少一端是社員,因互助行為而結社,增加個別生產、或工作、獲取得居住的機會;社的收入扣除全年管銷成本,至年終,若有剩餘,依法提撥公積金、公益金之後,才按社員貢獻的交貨量、或利用額、勞動量而攤提,是一種年初暫存在社內,勞動所得少取的部分,這一部分是「儲蓄」取回的觀念,有別於公司「金合」利潤的觀點,是合作社公平、正義分配原則。

再者,合作社運用有限的社員資本,創造工作和收入機會,若有剩餘,才支付社員資本的「成本」,在台灣稱為「股息」,這完全不是公司股東股利的觀念,並依合作社法有出資上限規定,維繫互助、平等原則。

但是課徵機關卻將「儲蓄」和「股息」,以「股利所得」併入課徵個人綜合所得稅,因此形成對社員的合作社進行「三重課稅」的不合理性,這對非營利性質的「住宅公用合作社」要解決中低收入群、身心障礙者家庭的居住,以及延伸的社區型合作社、中高齡婦女和青年勞動、生產合作社的發展,絕對是障礙重重。

行政機關應立法付予實際照顧

值此之際,開創未來,根植底層經濟事業,亟需財政部主動體恤、積極的認知而提出修正,也籲請立法院諸多委員們付予實質的關心社會照顧,包括婦女創業、民生經濟、居住而延伸之創新議題等,普及全體社會認知世界性的合作社運動。

建議一:主管機關和「住都中心」允許二房東(「民間團體」)參與社區管理到何種程度?「住都中心(大房東)-合作社╱社福團體(二房東)-弱勢家庭使用者」之間的行政、社會、經濟、環境關係不應只有上下關係,更要有分工關係,以期三者之間的平衡、尊重和社區參與凝聚。林口社宅案應邀請承租之「民間團體」參與主管機關、「住都中心」及物業管理單位的討論,共同學習建立民間參與社會住宅經營管理之機制。

建議二:《住宅法》第19 條明定民間得興辦社會住宅,並有相關獎勵辦法。同理,「民間團體」向「住都中心」承租,並做符合社會住宅興辦目的使用者,宜視同參與興辦社會住宅,積極引為社會住宅營運之「夥伴」,而非只停留在「大房東和二房東」的關係。

建議三:傳統物業管理盡早融合住民共同需求,並與主管機關、「住都中心」、「民間團體」至各國觀摩共同學習,連結住宅公用合作社協力進行「社群、社區關係」管理與價值創造,並且發展社區外的和諧關係。這將是未來友善居住的開始機會,是全體社會必須正視的重要課題。

政策助力推動 實現友善居住環境

從人本關懷的「初衷」,查理季特主張從消費者互助發展「休戚相關經濟」,不以營利為唯一目標,合作社是世界性的一種「多目標」經營模式的實體企業,長期改善貧窮,活化地區,創造工作機會,改善經濟收入,為人類帶來社會進步與幸福,創造共享價值與經濟發展,已經列入聯合國「16 項人類無形文化遺產」之一,建請行政院的永續發展白皮書增補「合作經濟暨社會經濟產業」。

社會住宅,這是一個全民共同學習的開始,將國際觀、歷史觀的創新社會經濟思維與做法,在「社會經濟技術歷程」(2017 年1 月11日提出),依循「認知-普及-擴散-深耕」階段,進行人本互助的教育工程,落實知行合一,實現表裡合一的幸福共好,才是憲法與國際公約國內法保障的精神!我們還有一段長遠的路,需要以「互助、信任」為基礎,從現在好好的攜手學習前進。

在整體上,從市民關切的「可負擔的住宅」與住宅合作社的發展,若民法上增修「中間法人」,稅制合理化,政策上以包容性發展各類「社會經濟事業」,推動友善的制度金融與社會金融連結,即落實人本關懷的國民經濟發展,這將是台灣扎根社會經濟工程的一大進步。

*本文由台灣金融研訓院授權刊載,精彩全文詳見《銀行家雜誌》10月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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