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權組織揭逾600名台灣人「被送中」 外交部:持續提供必要協助

2021-12-01 1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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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約610名台灣國民從世界各地被引渡到中國,外交部發言人歐江安表示,我國各駐外館處也在第1時間積極提供國人協助。(資料照,顏麟宇攝)

對於約610名台灣國民從世界各地被引渡到中國,外交部發言人歐江安表示,我國各駐外館處也在第1時間積極提供國人協助。(資料照,顏麟宇攝)

國際人權組織「保護衛士」(Safeguard Defenders)發布〈中國獵捕海外台灣人:中華人民共和國利用引渡和遣返破壞台灣主權〉報告,直指從2016年至2019年間,約610名台灣國民從世界各地被引渡到中國。外交部發言人歐江安表示,我國各駐外館處也在第1時間積極提供國人協助,包括聯繫在台灣的家屬、提供律師名單供國人委任,以維護合法權益、持續探視國人,提供必要協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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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江安指出,有注意到國際人權組織「保護衛士」在11月30日公布報告指出,2016年至2019年間,約有610名涉案的台灣人,在未經台灣政府同意或知會下,從世界各地被引渡或遣返到中國。報告同時指出,此舉破壞台灣主權,也使涉嫌人陷入不公平、不公開審理等人權風險。

20211201-國際人權組織「保護衛士」發布〈中國獵捕海外台灣人:中華人民共和國利用引渡和遣返破壞台灣主權〉報告,直指從2016年至2019年間,約610名台灣國民從世界各地被引渡到中國。(取自保護衛士調查報告)
國際人權組織「保護衛士」發布〈中國獵捕海外台灣人:中華人民共和國利用引渡和遣返破壞台灣主權〉報告,直指從2016年至2019年間,約610名台灣國民從世界各地被引渡到中國。(取自保護衛士調查報告)

歐江安表示,外交部及駐外各館處在處理海外國人涉及跨國電信詐騙案的3項原則,包括:1、查明被拘禁中的人數、姓名、涉案事實等資訊,並前往探視;2、尊重駐在國及兼轄國的管轄權,保障國人應有權益,以及在駐在國及兼轄國完成司法程序;3、即時向駐在國(兼轄國)政府表達涉案的台灣人民應遣返至台灣,而不應遣送至中國。

歐江安強調,因為台灣與中華人民共和國互不隸屬,中國政府對我國國民沒有管轄權。我國政府向來秉持堅定立場,積極進洽駐在國相關機構,爭取涉案國人返回台灣,以利我國司法檢警機關進行後續偵審。

保護衛士:這種作法將台灣人置身於人權侵害的風險中

保護衛士的報告記錄了從2016年起超過600件台灣國民在海外被引渡或遣返的案例,但這些人不是被送回台灣,在來自北京日益增加的壓力之下,外國政府往往阻止這些台灣人取得台灣領事館援助,將他們送往中國。保護衛士指出,這種作法是將這些台灣人置身於人權侵害的風險中,這是對於中國在〈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中所應承擔義務的直接否定,也被中國做為一種破壞台灣主權的工具。

據統計,歷年被迫遣送至中國的案件數共610件,從西班牙被送中的台灣人有219人、柬埔寨117人、菲律賓79人、亞美尼亞78人、馬來西亞53人、肯亞45人、印尼18人及越南1人。報告分析,從2014年開始,中國開始針對約76名涉嫌電信詐騙,由中國和台灣國民組成的團體向肯亞施壓。肯亞檢察總長吉圖·穆伊蓋(Githu Muigui)試圖消除當時外界疑慮,稱關於他們返回的任何協議都須遵守肯亞的司法系統,並將中國稱為「友好政府」,且未承認這些人返回後存在任何公平審判或酷刑問題,更不用說與將台灣國民送中有關的其他問題。

根據報告內容,2016年即使在肯亞法院實際宣判該團體無罪後,奈洛比當局仍同意將其中一些人引渡到中國,其中包括45名台灣國民。在1項扭曲的策略中,法院給他們3周的期限,讓他們在無罪釋放後離開該國,但當他們前往警察局領取護照時,他們被拘留並引渡中國。報告指出,至少有2名台灣國民後來被迫在中國進行電視認罪並被播出,保護衛士廣泛地蒐集並記錄這一現象。

鑑於台灣外交部指控中國外交官不斷積極尋求推翻法院阻止這些人被遣送出境的命令,肯亞引渡台灣人的決定更加令人擔心。相反地,台灣被剝奪對肯亞引渡決定提出異議的機會,這是公然蔑視台灣對其國民的司法管轄權。在2017年到2019年間,西班牙將大約300名被指控參與電信欺騙的台灣國民引渡到中國。西班牙明顯地蔑視它在歐洲和國際人權義務下的承諾,以及它對中國侵犯人權的嚴重程度缺乏了解。儘管人權理事會的特別程序基於酷刑與死刑的風險敦促馬德里當局停止引渡,他們依舊繼續進行這些引渡,直到2020年捷克最高法院的決定才推翻它。

後來,2020年4月,捷克最高法院駁回了中國對8名被中國通緝的台灣國民提出的引渡請求。高等法院援引捷克《基本權利與自由憲章》、《歐洲人權公約》,和捷克《引渡法》,認為下級法院批准引渡請求沒有考慮到台灣人一但被送中就可能面臨遭受酷刑或其他非人道對待的風險,高等法院並判定中國提供的外交保證不可靠,且不足以消除酷刑的真實風險。

保護衛士批評,中國拒絕遵循〈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的精神,是北京對履行其國際義務抱持惡意的又1例證。即便中國理應遵守其關於兩岸和平與執法合作的協議,但它不太可能毫無緣由地突然開始遵守規則。對於涉及台灣的議題,與中國進行外交接觸的國際政府機構利益相關者應該向中國施壓,促使其遵守這些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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