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甲爐碴毒性超標!」陳椒華:埋在國有地的就是有害事業廢棄物

2021-11-16 1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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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和霖表示,本案遭填爐碴之土地為國有地,土地所有人國有財產署未曾同意使用爐碴,因此這批爐碴應是被非法棄置填埋、為廢棄物,應依《廢清法》46條4款究責,處1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500萬元以下罰金;如果行為人可證明這批爐碴有利用之實,則等於竊占國土,仍有罪責。依國有財產署網頁說明,竊占國土涉及《刑法》第320條規定之竊占罪,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外,尚須依《民法》第179條、第767條等規定,負騰空返還土地及不當得利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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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果8月30日媒體報導,台南環保局回應為「後續如確認違規使用爐碴再利用產品(爐石粒料),環保局將要求行為人進行清理,並請國有財產署依法要求占用人返還土地並求償」,謝和霖表示,不解台南市府還要等待「確認違規使用爐碴再利用產品」,才要採取行動?

同時,據經濟部回函表示,這批以「鋪面工程基底層」名義進行回填的爐碴,掩埋深度達2公尺深,一般鋪面深度少有逾60公分者,這不是鋪面工程,是不合法的填地行為,加上土地所有人未曾同意此利用行為,因此為「假再利用、真廢棄」。謝和霖表示,即使當時(2011至2013年)《廢清法》尚未對廢棄物有明確定義,但只要有「拋棄之實、拋棄之意圖或拋棄之必要性」,即符合國際法上對廢棄物之定義,主管機關仍可依權責判定為廢棄物。

台南社大副研究員林政翰表示,此事件再度顯示,環保署及工業局雖有法律明定標準,卻無法確實執行管理,當民眾檢舉,地方環保局卻又沒有能力判斷是否符合再利用品質標準,讓不肖業者以再利用之名大賺不義之財。

李新進表示,此案是污染行為人任意棄置有害事業廢棄物,環保單位別再拖延,儘速依法開罰,要求明祥馨公司速提廢棄物清理計畫書,追討不當利得,並呼籲檢方,爐碴檢測出鉻超標為有害事業廢棄物,應以《廢清法》第46條相刑,而非僅以違反第39條輕罪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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