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甲爐碴毒性超標!」陳椒華:埋在國有地的就是有害事業廢棄物

2021-11-16 1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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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甲國有地爐碴重金屬鉻超標記者會。(時代力量提供)

學甲國有地爐碴重金屬鉻超標記者會。(時代力量提供)

台南學甲工業區國有地被明祥馨公司偷埋爐碴案,時代力量黨主席、立委陳椒華協同看守台灣協會秘書長謝和霖、當地慈福里里長李新進和台南社大研究發展學會,續追爐碴的廢棄物認定問題。陳椒華與環團表示,由於此案土地不合法(國有地)、產品品質(粒徑)不合格、利用方式(鋪面深度)不合理,且已有污染環境之虞(鉻溶出量、pH值),填埋在國有地裡的爐碴就是有害事業廢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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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椒華要求,工業局和台南環保局應儘速認定為事業廢棄物,而非再生粒料,並依《廢清法》裁罰及要求清除,追究盜挖國土、竊占國有地之刑責,以及追討不當利得。

陳椒華:開挖樣本不符合再利用規範

陳椒華16日上午與環團人士連線召開記者會,回顧該案未經地主同意,填埋物本該視為廢棄物,但台南市環保局卻以「填埋物為均質粒料」視為再利用,不願認定為廢棄物。因此陳椒華8月30日再度現勘,並要求國產署開挖,當場發現粒徑超過5公分的爐碴、不符合再利用規範外,並開挖3公尺分層取得的土樣,分別請環保署和工業局檢測,結果有樣本超過事業廢棄物毒性特性溶出程序(TCLP)限量標準,為有害事業廢棄物,也超過再生粒料溶出標準,不符合再利用粒料品質。

陳椒華表示,8月30日現勘開挖,發現有大顆粒爐碴,粒徑約6、7公分,工業局說,粒徑超過5公分就不符合再利用規範,開挖3公尺、採取3種深度的土樣檢驗,工業局的檢測報告裡,其中1個樣本的鉻含量為1.22 mg/L,超出再生粒料溶出標準0.5 mg/L。因此,填埋在學甲國有地的爐碴,根本不是合格的再生粒料,未成功晉身為再利用產品的爐碴,應回復其「事業廢棄物」的原本身分,認定為廢棄物而非再生粒料。

此外,環保署的廢棄物檢測,其中有樣本的六價鉻含量高達2.96 mg/L,超過毒性特性溶出試驗(TCL)的標準2.5 mg/L,應列為有害事業廢棄物。

20211116-時力立委陳椒華表示,環保署檢測學甲爐碴,其中有樣本的六價鉻含量高達2.96 mg/L,超過毒性特性溶出試驗(TCL)的標準2.5 mg/L,應列為有害事業廢棄物。(陳椒華辦公室提供)
時力立委陳椒華表示,學甲爐碴樣本出現六價鉻含量高達2.96 mg/L,超過毒性特性溶出試驗(TCL)的標準2.5 mg/L,應列為有害事業廢棄物。(陳椒華辦公室提供)

陳椒華強調,此地填埋的爐碴,不符合《廢清法》第39條再利用,應認定為事業廢棄物,工業局不能說認定廢棄物都是環保署的事。

陳椒華提到,上周質詢經濟部長王美花、環保署長張子敬,他們都明確表示不符合再利用規定的就是廢棄物,呼籲台南市環保局勿再拖延,速認定填埋在國有地的爐碴就是廢棄物,儘速依法裁罰,並要求污染行為人明祥馨公司及負責人郭再欽負起清理責任,3個月內將填埋的爐碴完全清除完畢,還給國有地乾淨的土石。

陳椒華:強鹼地下水可以喝嗎?

另一方面,在地下水問題上,陳椒華問環保署,國有地的地下水經檢測pH值超過12,已為強鹼的地下水可以喝嗎?許多縣市使用地下水當作自來水及飲用水,但地下水污染監測標準,與地下水污染管制標準,均沒有pH值的限值,即使該處地下水達到強鹼程度,但因沒有監測或管制標準,就沒有污染及超標的問題,陳椒華與環團人士都認為非常不合理,要求環保署土基會應儘速訂定地下水pH值的合理限值標準,不能指因為國外少有訂定等理由,稱暫無訂定之必要。

謝和霖表示,本案遭填爐碴之土地為國有地,土地所有人國有財產署未曾同意使用爐碴,因此這批爐碴應是被非法棄置填埋、為廢棄物,應依《廢清法》46條4款究責,處1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500萬元以下罰金;如果行為人可證明這批爐碴有利用之實,則等於竊占國土,仍有罪責。依國有財產署網頁說明,竊占國土涉及《刑法》第320條規定之竊占罪,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外,尚須依《民法》第179條、第767條等規定,負騰空返還土地及不當得利之責。

結果8月30日媒體報導,台南環保局回應為「後續如確認違規使用爐碴再利用產品(爐石粒料),環保局將要求行為人進行清理,並請國有財產署依法要求占用人返還土地並求償」,謝和霖表示,不解台南市府還要等待「確認違規使用爐碴再利用產品」,才要採取行動?

同時,據經濟部回函表示,這批以「鋪面工程基底層」名義進行回填的爐碴,掩埋深度達2公尺深,一般鋪面深度少有逾60公分者,這不是鋪面工程,是不合法的填地行為,加上土地所有人未曾同意此利用行為,因此為「假再利用、真廢棄」。謝和霖表示,即使當時(2011至2013年)《廢清法》尚未對廢棄物有明確定義,但只要有「拋棄之實、拋棄之意圖或拋棄之必要性」,即符合國際法上對廢棄物之定義,主管機關仍可依權責判定為廢棄物。

台南社大副研究員林政翰表示,此事件再度顯示,環保署及工業局雖有法律明定標準,卻無法確實執行管理,當民眾檢舉,地方環保局卻又沒有能力判斷是否符合再利用品質標準,讓不肖業者以再利用之名大賺不義之財。

李新進表示,此案是污染行為人任意棄置有害事業廢棄物,環保單位別再拖延,儘速依法開罰,要求明祥馨公司速提廢棄物清理計畫書,追討不當利得,並呼籲檢方,爐碴檢測出鉻超標為有害事業廢棄物,應以《廢清法》第46條相刑,而非僅以違反第39條輕罪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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